(产品管理)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方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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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网(http:/)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以下简称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扣件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扣件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

2、理的扣件产品分为钢管脚手架扣件(可锻铸铁或铸钢制造)和钢板冲压扣件两个申证单元。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

3、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建议案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 编:100013 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 065000电 话:010-84281336 0316-2023837 传 真:0316-2010248联系人:夏偕田 王 峰2.3 各

4、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扣件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2.4 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 电 话:0316-2023837 传 真:0316-2010248邮 编:065000联系人:王 峰3 企业取得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扣件产品的生产;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1);3.3 企业应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企业应具有保证该产品质

5、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5 企业应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企业应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3.7 企业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 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 一栏填

6、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企业应在2002年6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区、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4.2.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

7、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分别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

8、证审查员、专家组成,并请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3人。5.2 现场审查5.2.1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2.2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23天。5.2.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3)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

9、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5 经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请审查部复审。复审仍不合格者,自接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消申请取证资格。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扣件产品抽样、封样的规定(见附件4)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样品的可靠性由审查组负责。6.2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检验单位。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寄(送)的样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检验单位和企业各一份)

10、。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 经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自接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起,经过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后,由企业向审查部提出申请,重新抽样复检。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按申证单元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每个单元一张证书,证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产品申证单元。7.2 审查部对企业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7.3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11、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7.5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7.6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8.2

12、获得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为:XK 21- 202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21表示行业编号,202表示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其取证申请;8.3.1 降低产品质量,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8.3.2 经复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8.3.3 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8.3.4

13、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者。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9 申诉企业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请行政诉讼。10 收费办法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4、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10.3 审查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10.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见附件5)。10.5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10.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

15、定执行。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1.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证实施细则即行作废。附件1 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序号申证单元产品标准1钢管脚手架扣件(铸铁可锻铁或铸钢制造)GB15831-1995钢管脚手架扣件2钢板冲压扣件JG3061-1999钢板冲压扣件附件2 扣件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1 主要生产设备系指加工申证产品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包括:1.1 铸铁熔炼设备:冲天炉。1.2 热处理设备:退火炉;煤粉机。1.3 清砂设备:清砂滚筒;抛丸机。1.4 打磨设备:砂轮机。1.5 除尘设备:固定砂轮机的除尘系统装置、冲天炉、退火炉的除尘、除烟装置。1.6 整形及冲毛刺设备:摩擦压力机或曲轴压力机(冲床)。1.7 钻孔设备:台式钻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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