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并购重组)企业重组业务相关税收法律规定z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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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重组业务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目录关于深圳爱都酒店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73号)4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4关于企业托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92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14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16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国税函2002420号)18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65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12号)20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37号)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26财政部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29关于天津万科集团进行天津市东丽湖土地使用权交易及存续分立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08号)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30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0号)32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

4、4390号)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35关于股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35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36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6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74号)37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

5、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38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4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45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研究院整体注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6号)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55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6、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57关于深圳爱都酒店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73号)1997-10-3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573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414号)收悉。文中述及你市龙岗镇爱联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爱联公司)将爱都酒店的经营权及全部资产以3000万元价格转让给抚顺市福达商行(以下简称福达商行)。双方签定的转让协议书规定,爱都酒店“转让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即爱联公司)处理并承担,与乙方(即福达商行)无关”;福达商行则“协助甲方(爱联公司)做好楼宇及

7、酒店原管理从业人员的去留工作”。从上述转让的具体协议及形式看,爱都酒店的经营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其实质是酒店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转让,所谓经营权转让,不过是所有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因此,这种转让符合营业税现行有关销售不动产征税规定和增值税有关销售货物征税的规定。同时,酒店附属的动产,是整个酒店经营必要的条件和有机的组成部分,且随不动产的转移而转移。现对上述形式的转让具体征收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一、爱都酒店全部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二、附属于爱都酒店并随同酒店转让的动产(除商品部的商品外),应并入不动产部分,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

8、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1997-12-2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700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77号)收悉。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陕西渭河电厂新厂(以下简称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营业税问题在投资公司将其拥有的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这一过程中,只涉及到电厂在20年经营期限中部分的股权转移,而作为独立核算的电厂,其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也不存在发生销

9、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对投资公司转让电厂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对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将其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1998年6月24日 国税发1998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改组、改造的需要,加强对改组、改造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总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向总局报告。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

10、适应企业合并、兼井、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

11、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纳税人的处理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来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

12、设企业承继。(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力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井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兔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3.合并、兼并前各企

13、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四)亏损弥补的处理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2

14、.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们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

15、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纳税人的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井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什提折旧。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1 .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兔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四)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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