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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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MK-DG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文件编号ZY-ZD-001-A文件页码38 / 38文件名称: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作成:审核人: 批准人:分发部门: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造部更改记录版 本更新日期备件人更 改 简 述1.02017.9.23新作成1. 管理目的2. 术语、定义3. 管理职责4. 一般规定5. 报告程1. 管理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2. 术语、定义2.1 职业病:是指

2、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2.2 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2.3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2.4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3. 管理职责3.1 安全生产办公室(管理部兼任)负责公司职

3、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部门的粉尘、毒害品、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3.2 管理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

4、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3 各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3.4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4. 一般规定4.1 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各部门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

5、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4.2 各部门应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箱和急救设施方案。4.3 安全生产办公室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4.4 各部门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5. 报告程序5.1 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5.2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迁安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5.3 急性职业中毒和其

6、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唐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5.4 当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5.5 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作成:审核人: 批准人:分发部门: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造部更改记录版 本更新日期备件人更 改 简 述1.02017.9.23新作成6. 管理目的7. 术语、定义8. 管理职责9. 一般规定10

7、. 报告程序6. 管理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7. 术语、定义2.5 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2.6 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2.7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

8、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2.8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8. 管理职责3.5 安全生产办公室(管理部兼任)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部门的粉尘、毒害品、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3.6 管理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

9、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7 各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3.8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

10、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9. 一般规定4.5 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各部门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4.6 各部门应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箱和急救设施方案。4.7 安全生产办公室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4.8 各部门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10. 报告程

11、序5.6 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5.7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迁安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5.8 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唐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5.9 当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5.10 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作成:审核人: 批准人

12、:分发部门: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造部更改记录版 本更新日期备件人更 改 简 述1.02017.9.23新作成11. 培训目的12. 培训范围13. 职责和权限14. 工作内容15. 培训效果考核16. 记录1. 培训目的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 培训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3. 职责和权限3.1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

13、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3.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入厂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3.3 各部门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4. 工作内容4.1 培训计划:部门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4.2 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4.3 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4.4 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

14、(2)外部委托培训。4.4.1 内部宣传教育培训:a)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c) 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4.4.2 外部委托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5. 培训效果考核5.1 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2 在岗期间参加各分厂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3 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4.2条款实施。6. 记录各单位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作成:审核人: 批准人:分发部门: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造部更改记录版 本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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