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上传人:木92****502 文档编号:136447266 上传时间:2020-06-28 格式:DOC 页数:96 大小:518.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96页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96页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96页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96页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9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9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 DB52/TXXX2018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Code of surpervision for geological hazard stabilization in Guizhou(征求意见稿)2018-X-X发布 2018-X-X实施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目 录前言11 范围22 术语和定义23 总 则44 基本规定5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监理135.1一般规定135.2 勘查质量监理165.3勘查进度监理205.4勘查费用监理215.5 勘查安全监理215.6 勘查后期管理21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监理226.1 一般规定226.2 设计质量监理

2、256.3 设计进度控制266.4工程投资和设计费用监理276.5 设计成果后期管理287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297.1 一般规定297.2 工程质量控制347.3工程进度控制377.4工程投资控制377.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387.6监理协调417.7工程验收427.8 施工监理工作总结468其他地质灾害监理468.1应急治理工程监理468.2地质灾害监测工程监理499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合同管理549.1 一般规定549.2工程变更549.3 合同索赔569.4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579.5违约589.6工程分包589.7工程保险589.8工程暂停与复工599.9合同争议的处理609.1

3、0合同解除6010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信息管理6010.1 工程监理文件6010.2工程文件传递与受理6310.3工程文件整理与归档63附录A65附录B:工程监理基本表式68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归口。本标准由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贵州水高原地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贵州黔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大学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兴能、邓瑞传、潘鲁生、杨义林、安永林、陈家琼、彭雄武、吕胜坤、朱学书、

4、罗兵、栾银洲、闫光润、张宁、史文兵。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总则、基本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监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其他地质灾害监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合同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信息管理。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及相关地质行业的监理服务活动。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并与地质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2.2设计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并与地质灾害治理发

5、包单位签订合同,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2.3施工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与地质灾害发包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合法代表人。2.4监理机构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事项的机构。2.5监理人员在监理机构中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6总监理工程师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有相应的现场监理经验,受监理单位任命,全面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2.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有

6、相应的现场监理经验,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2.8监理工程师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中担任相应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9监理员取得相关培训证书,并不定期接受监理继续教育培训,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10勘查监理为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前期可行性论证进行的勘查,而对勘查工作及工序进行的监督管理过程。2.11应急治理工程监理在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急需治理,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具有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短时间工序监督管理过程。2.12

7、监理大纲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2.13监理规划在监理单位与地质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后,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展开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14监理实施细则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2.15旁站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进行现场质量监督的活动。2.16巡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2.17平行检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2.18见证取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

8、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2.19竣工预验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方进行现场检查、资料整理,项目经理确认后,向监理方提交预验收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现场对施工方施工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资料完整情况进行检查,符合合同及相关质量标准后,现场确认,为下一步验收做好工作准备。2.20缺陷责任期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承包合同文件向建设单位移交后,承包单位对该部分工程项目质量缺陷应承担的缺陷修复、修补直至重建的合同责任期。一般不少于一个水文年,具体期限应在承包合同中约定。3 总 则3.1 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由国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颁发的

9、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工程监理业务。3.2 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前,发包方应按工程规模进行委托或招标地质灾害防治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地质灾害防治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3.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前,发包方应将地质灾害防治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实施单位。3.4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范围内,发包方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单位之间的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进行。3.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1

10、.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2.部门规章及地方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件,4.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会议记录、函电和其他文字记载等文件。3.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4 基本规定4.1地质灾害防治监理机构应依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代表建设单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内容实施监理。4.2建设单位应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提供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4.3 监理工作程序与基本内容4.3.1熟悉和掌握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工程相关文件资料。4.3.2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确定总监理工程

11、师和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机构管理办法,并报送建设单位同意。4.3.3在监理规划指导下,依据防治工程承包合同,结合防治工程规模、特征等实际情况,按工程进度分专业、分项目制定监理实施细则。4.3.4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实施运行。4.3.5组织、主持或参与合同工程验收。4.3.6监理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总结报告和监理文件、资料等档案。4.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见监理工作程序框图。4.5 监理阶段划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一般分为勘查监理、设计监理、施工监理等三大阶段。应以地质勘查为先导,监理单位应熟悉各实施阶

12、段的任务和要求。4.6 监理机构与人员4.6.1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置与所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和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直接承担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或施工的监理任务。接受项目任务熟悉和掌握工程内容组建监理机构业主同意小型监理项目编制监理规划监理机构管理办法大型监理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运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工程质量评述报告工程预验收向业主提交监理资料监理总结监理工作结束参加工程验收图1 监理工作程序框图4.6.2监理人员1.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监理行政事务人员等组成,一般不宜少于3 人。2.监理人员的配置应与所承担监理工程项目的进展及监理任务

13、相适应,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4.6.3监理机构与人员批准1.监理机构组织与监理人员配置及其进场计划,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2.总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调换与撤换,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3.监理人员应实行实名制,在组建监理机构之后应将监理人员相应名单提交给建设单位。4.7监理单位职责、职权与权限4.7.1监理单位职责依据总则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行为和责、权、利,进行协调和约束,确保工程实施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满足工程投资标准、进度要求和质量要求,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7.2监理单位职权建设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并通过工程承包合

14、同文件,宜授予监理单位以下基本权限:1.选择工程勘查、设计或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2.工程勘查、设计文件的核查权;3.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解释权;4.对工程勘查、设计或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权、确认权与否决权;5.工程勘查、设计或施工中有关事项向建设单位提出优化的建议权;6.工程勘查、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7.工程承包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8.按合同规定发布、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10.工程勘查、设计或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合同工期的签认权;11.工程变更的审查权、指令权与临时处置权;12.工程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权;13.工程合同文件计价权、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权和签证权;14.工程合同争端调解权;15.工程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16.工程承包单位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17.对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履行工程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承诺的督促权。4.7.3监理权限1.监理单位无权变更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2.监理单位的权限应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依据合同的规定行使,并可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接受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