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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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均应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申报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不得销售使用。第三条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包括试剂、试剂产品、校准品和质控物质,它们可单独或组合使用,对从人体内提取的样本(包括捐献的血液和组织)在体外进行检查,以提供下列信息为唯一或主要目的:(一)生理或病理状态;(二)先天性异常;(三)确定安全性和与可能受者的相容

2、性;(四)监测治疗措施。本办法所指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是专门用于体外诊断检查的试剂,不包括普通实验室用的试剂。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包括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临床化学类试剂、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维生素测定类试剂、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免疫类诊断试剂、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等(具体产品分类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管理目录)。第二章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测的要求第五条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经检测符合适用的产品标准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

3、册。第六条承担注册检验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按企业提交的注册产品标准严格检验,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第七条申请人送检样品数量至少应包括三个批号,每个批号样品量应为检验用量的三倍。申请人应保证检测样品送达检测机构前贮存条件满足试剂性能有效性的要求,并保证样品按期送达检测机构。产品标准中有稳定性或有效期相关性能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在生产期间原包装留样,留样量至少是检测稳定性或有效期相关性能样品需要量的三倍。第三章 校准品和质控物质的管理第八条 校准品和质控物质是指生产者用于建立与试剂预期用途有关的测量关系或验证其使用特性的物质、材料和物品。校准品和(或)质控物质的赋值的可溯源性,必须有

4、现有的参考测量程序和(或)现有的高级计量学水平的参考物质做保证。第九条 校准品和质控物质上市销售之前,须进行注册。第十条 校准品和质控物质注册时应提供与溯源性相关的资料,包括:原材料来源及控制、制备方法、赋值程序、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必要时,需进行适当的检验(如对来源于人类的材料进行生物安全性检验)以确认其性能指标符合相关要求。第四章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材料的要求第十一条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报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 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三) 产品技术报告;(四)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五) 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六)

5、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七)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产品注册型式检测报告;(八) 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稿;(九) 使用说明书;(十) 临床试验资料;(十一) 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十二)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十二条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请重新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三) 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四)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型式检测报告;(五) 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六)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七) 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八) 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稿;(九)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

6、证声明。第五章境外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材料的要求第十三条境外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报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三) 申报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生产企业授予的代理注册的委托书。(四) 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进入该国(地区)市场的证明文件; (五) 适用的产品标准;(六) 医疗器械说明书:(七) 产品包装、标签设计中文样稿;(八)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九)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十) 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十一) 在中国指定售后服务机构的委托书、受委托机构的承诺书

7、及资格证明文件;(十二) 生产企业在中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十三)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十四条境外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请重新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三) 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四) 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进入该国(地区)市场的证明文件; (五) 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六) 医疗器械说明书:(七) 产品包装、标签设计中文样稿;(八)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九)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十) 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8、(十一) 在中国指定售后服务机构的委托书、受委托机构的承诺书及资格证明文件:(十二) 生产企业在中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十三) 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十四)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十五条境外企业生产的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查须履行对生产质量体系的现场审查。具体要求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查办法。第六章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重新注册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

9、册。逾期办理的,重新注册时应当对产品进行注册检测。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一) 适用的产品标准中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进行修订的。(二) 试剂生产主要原料变更;(三) 注册单元变更的;(四) 型号、规格;(五) 生产地址;(六) 产品标准;(七) 产品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类别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重新注册。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应当填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应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条 重新注册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第七章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变更与补办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发生下列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一) 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二) 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三) 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四) 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五) 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 ;(六) 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七) 售后服务机构改变;(八) 代理人改变。(九) 诊断试剂有效期、贮存条件变更。第二十二条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应当填写医疗器

11、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0的要求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说明。原注册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第二十三条 原注册审批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变更的,发给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注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用原编号,编号末尾加带括号的“更”字。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12、有效期截止日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相同,有效期满应当申请重新注册。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丢失或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1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说明,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第八章申请人提交技术文件的具体要求第二十五条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产品性能自测报告:应按照企业提交的产品标准提交三批产品的自测报告。第二十七条产品研制报告应至少包括:(一) 产品概述;(二) 设计资料,包括产品组成的原材料或主体成分说明、产品的性能特征及其适用范围、生产工艺;(三) 当试剂含有人类来源的组织或从此类

13、组织内提取的物质时,有关此类材料来源的资料以及进行材料收集的相关资料;(四) 灭菌试剂产品、处于特定微生物状态或洁净状态的试剂产品的使用过程的描述;(五) 设计计算和验证的结果;(六) 适当的性能评估数据,有关参考方法、参考物质、已知参考值、准确度和使用的测量单位的资料;(七) 稳定性试验报告:应按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稳定性试验条件评价产品性能的稳定性。对产品稳定性的要求应在注册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产品风险分析报告应提供:(一) 按照预期目的进行预期使用时,由于使用的材料与样本(如生理组织,细胞,体液和微生物)的不相容性而造成的分析性能降低的风险;(二) 按照预期目的进行商品运输,贮存

14、和使用时,由于产品的泄漏、污染和残余物所带来的风险;(三) 感染或微生物污染可能导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等。第二十九条对于设计目的为替代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的试剂,特别是随机专用试剂,应明确适用机型,原则上产品适用范围应限定在原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应用范围内。第三十条 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申报单位需提供临床标本的测试结果报告,标本要有代表性,应全面覆盖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测定范围,报告要有统计结果分析,应有统计学意义。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提供产品在国内和/或国外医院应用的情况,以及在应用过程中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第九章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标签必须包括下列

15、内容适用时以符号形式提供,所用符号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一)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二) 用户能唯一性地识别体外诊断试剂和了解包装内容物所必需的信息;(三) 必要时,注明“无菌”或标明特殊的微生物状态或清洁状态;(四) 批号或序列号;(五) 必要时,注明在不降低产品性能的条件下,体外诊断试剂安全使用的期限,以年、月表示,更确切时写至日;(六) 体外诊断试剂用于性能评价时,写明“仅用于性能评价”;(七) 必要时,注明体外诊断用试剂;(八) 特殊贮存和/或使用条件;(九) 必要时,任何特殊的使用说明;(十) 必要的警告和(或)注意事项;(十一) 如体外诊断试剂用于自测,应予清楚的说明。第三十三条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适用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第十九条除(四)、(五)两款规定之外的其它各款;(二) 试剂各组份的性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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