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交通运输)空运管理—航空运输系统组成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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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空运管理航空运输系统组成与范畴CH3 空运管理航空运输系统组成与范畴CH3 空運管理13-1 緒論3一、 航空運輸之發展歷史概述3二、 基本名詞定義4三、 航空運輸之特性4四、 航空運輸系統之組成與範疇53-2 國際民航組織與航權6一、 重要的國際民航組織6二、 空中主權學說8三、 航權形式與談判83-3 航空器與適航性檢定13一、 航空器之定義與分類13二、 飛機之構造與飛行原理13三、 航空器之特性14四、 適航性檢定 (airworthiness)163-4 飛行安全與飛航管制18一、 飛航安全之影響因素與事故調查18二、 空域劃分與飛航情報區20三、 飛航管制程序與隔離23

2、四、 劫機之立法與防制26五、 航空事業之法律責任與保險293-5 航空產業與市場特性32一、 航空產業之分類32二、 航太工業之市場特性34三、 普通航空運輸業之市場特性36四、 商業航空運輸業之市場特性39五、 航空公司之經濟特性423-6 航空公司之經營管理47一、 航空公司之組織架構與功能47二、 航空公司客運之經營與管理48三、 航空公司貨運之經營與管理603-7 國際空運之發展趨勢64一、 飛航技術之發展趨勢64二、 航空運輸業之發展趨勢64三、 航空業解除管制之探討67四、 我國航空政策之發展與檢討69附錄一:運輸政策白皮書74附錄二:民航政策白皮書83附錄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

3、民服務白皮書84附錄四:亞太航空轉運中心92绪论 本章阐述有关航空运输之发展历史、特性、系统组成等基础知识,并界定基本的专有名词,让学生能够先对航空运输之范畴有一概略地了解,便于后续各章之学习。 航空运输之发展历史概述 基本名词定义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ation): 藉由空气反作用力而飞航的方式,将人或物由甲地运送至乙地以克服空间阻隔之行为。 航空器(Aircraft) 民用航空法第1条:谓飞机、飞艇、气球,及其它任何藉空气反作用力,得以飞航空中之器物。 航空站(Airport): 民用航空法第3条:指供航空器起降活动的区域,以及其所附便于停放、修理、维护航空器与载卸客货之全

4、部设备。包括飞行场及站屋两部份。 (1) 飞行场(Airfield):亦称机场,指供航空器起降活动之水陆区域范围。 (2) 站屋:指航站大厦(Terminal)、塔台、停机房等设施。 航路、航线(Airway, Air Route): 民用航空法第8条:谓经交通部指定之适于航空器空间航行之通路。 由一航空站至另一航空站中,飞行器所必须遵循的路径。 航空产业(Aviation Industry): 民用航空法第2条:谓有关航空之一切建设、经营、管理之事业主体。 航空人员(Airman): 民用航空法第4条:谓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飞航通讯员、飞航机械员,及其它为飞航服务之航空机械、飞航管制与航空

5、器签派人员。 航空公司从业人员(Airline Employee): (1) 空勤人员:前舱人员、后舱人员(空服员)。 (2) 飞航机械员、地面机械员。 (3) 机位销售与地勤人员。 飞航管制(Air Traffic Control): 民用航空法第11条:谓指挥与支配航空器在飞航中之一切活动。 航空运输之特性 特性: (1) 飞行速度快、距离远。 (2) 沉没成本(资金成本)高。 (3) 航空器与航空站之运作分属不同单位。 (4) 高精密科技化与自动化。 (5) 具有全球性与国际性。 优点:(1)速度快。(2)用途广泛。(3)不受地形限制。(4)航线选择自由。(5)舒适、安全、准确。缺点:(

6、1)成本高导致运费高。(2)运量受限制。(3)受天候影响甚大。(4)飞机航行无法暂停。(5)具有高度的失误严重性。航空运输系统之组成与范畴 航空运输系统: 图3-1航空运输系统之组成与关系参考文献 书面资料: 张有恒,航空运输管理,2001。 凌凤仪,航空运输管理概论,2000。 朱云志,航空业务,2000。 刘承汉,民用航空法论,1998。 Wells, Air Transportation, 1999。 网站资源:http:/ 本章介绍目前国际上两个最重要的民航组织,及美国与我国的民航管制机构之沿革与职责;并说明空中主权立法与航权谈判,使学生了解航空运输所牵涉之国际性课题及其背景。 重要的

7、国际民航组织 1944年美国在芝加哥召开国际民航会议,共有52个国家参加并签订国际民航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ICA)。为执行此公约,遂于1945年成立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由各国政府派代表组成,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娄,属于官方性质的组织。同年,由各国经营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联合组成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 IATA),总部亦设在加拿大蒙特娄,属于民间性质

8、的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ICAO),其目的在达成下列目标: (1) 确保全世界的民航事业能够极有秩序与安全地成长。 (2) 鼓励各国基于和平用途而改进航空器的性能及使用。 (3) 鼓励发展国际民航相关之航线、航空站与助航设施。 (4) 满足全世界人类对安全与经济使用航空运输之需要。 (5) 避免国际民航之间的恶性竞争。 (6) 确保各缔约国之公平经营机会。 (7) 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8)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的飞航安全。 (9) 促进国际民航业务的全面发展。 ICAO目前共有173个会员国(Assembly),并从中推选33个国家组成评议会(Council),其下辖属五个委员会:(1

9、) 飞航委员会(Air Navigation Commission)、(2) 空运委员会(Air Transportation Committee)、(3) 飞航服务支持委员会(Committee on Joint Support of Air Navigation Services)、(4) 财务委员会(Finance Committee)、(5) 法律委员会(Legal Committee)。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其职权包括、: (1) 协调航空公司之间的票价与费率,以避免垄断及恶性竞争。 (2) 协议实施分段联运,促使一票通行全世界。 (3) 推动航运业务、票务等作业程序之标准

10、化。 (4) 制定统一的运输规则与条件。 (5) 协议订订各航空公司之飞航时间表。 (6) 制定旅行社之收费标准与佣金比例。 (7) 协调相互利用装备并提供最新信息。 IATA的会员分为:(1) 正会员,经营定期国际航线之航空公司;(2) 准会员,经营定期国内航线或包机之航空公司。IATA每年召开会员大会制定相关决策,并交由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ssion)及总监(Director General)执行,下设:运务咨议、财务、法律、技术、医务等五个专门委员会;上述各委员会系由会员大会选出。此外,各会员航空公司可透过设于伦敦的清账所(Clearing House),每半个月交

11、换清账一次。 美国的民航管制机构: 1938年的民航法案促使民用航空局(CAB)于1940年成立,1958年联邦航空法案则促成联邦航空署(FAA)之设立;至1967年成立运输部(DOT)后,将FAA纳入交通部(DOT)管辖;1978年通过航空业解除管制法案,规定CAB须于1985年裁撤。目前负责航空运输事宜的政府单位仅有FAA,此外1967年成立的国家运输安全局(NTSB)则负责全美各种运输系统之安全管制事务,独立于运输部之外。 (A) 民用航空局(Civil Aeronautics Board, CAB),主要职责包括: (1) 国内外航线之审核。 (2) 运费、票价之核定。 (3) 运费、

12、航空公司盈余、飞航服务等事项之调查管理。 (B) 联邦航空署(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职责包括: (1) 全国所有民航及货运业务之督导。 (2) 民航机飞航标准与维修检验标准之订定,民航机飞航性能之检定与发照。 (3) 民航机驾驶员资格之制定与飞航技术之测试。 (4) 机场辅助设施与飞航管制台之更新与检定。 (5) 航线交通流量之管制。 (6) 环境保护及噪音防制计划之执行与补助。 (7) 民航保安计划之执行与补助。 (C) 国家运输安全局(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NTSB),由总统提名成立

13、之五人小组,独立向国会负责。职责包括: (1) 调查失事原因:民航事故、严重的公路事故、铁路客运事故、主要的航海事故、致人死亡或严重财损的管道事故等。 (2) 对运输安全相关问题进行特别研究。 (3) 评估政府部门在运输安全方面的执行效果。 (4) 评估运输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措施。 (5) 审查航空人员及商业航海人员的执照吊销复议申请。 NTSB于重要运输安全事件之调查步骤:(1) 成立项目调查小组(the go-team)、(2) 展开现场搜证调查(at the site)、(3) 进行实验室研究分析(in the laboratory)、(4) 提出安全建议书(the safety rec

14、ommendation)、(5) 举办公听会(the public hearing)、(6) 提出最终报告(the final report)。 我国的民航管制机构:民用航空局。 1946年开始筹设、1947年正式成立,隶属交通部管辖。其任务在统筹民用航空事业之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事宜。民航局的主要职责请参见 林,第1章,第13-14页。 空中主权学说 空中主权(sovereignty of airspace)之讨论最早始于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919年巴黎公约会议缔结国际航空公约,初步确立国际航空法的重要原则,空中主权采无害通过自由主义;1929年华沙公约促使国际航空法由公法范畴进入私法范畴;1944年芝加哥会议签订国际民航公约,则认定空中主权采限制主义。归纳整个国际航空立法的过程,空中主权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六种: (1) 绝对自由说:引据公海自由论,主张在他国上空之行为有绝对自由。 (2) 有限自由说:承认空中自由,惟其自由不得超过领域国自卫上必要之各种权利。 (3) 分层自由说:以空中自由为原则,承认领域国主权可达到一定之高度。 (4) 分层主权说:主张领域国在一定高度以下有绝对主权。 (5) 无害通过权说:源于海洋无害通过论,主张领域国上空除军机外应准许他国航空器无害通过之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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