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贷款操作规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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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知识)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贷款操作规程小额贷款有限X公司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X公司(以下简称“本X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X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X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本X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第三条本X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

2、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运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第四条本X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运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第五条本X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X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X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

3、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X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壹)从事的运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仍本息的能力。(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X公司需由法人授权。(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壹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X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

4、督部门颁发且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且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且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购销合同等。(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第八条信贷限制对象(壹)自然人贷款中壹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壹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之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二)非自然人在本X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且用于该企业。(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四)在本X公司

5、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且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第九条禁止贷款对象(壹)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二)生产、运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四)生产运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运营许可证的。(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且(兼且)、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

6、名单)。(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七)不得向无生产运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运营行为。(十)不得对本X公司股东、本X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贷款。(十壹)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按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

7、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3个月之上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企业贷款是指本X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贷款是指本X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壹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第十二条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

8、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信用等级限额为准。对企业法人发放信用贷款壹律报本X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第十三条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仍贷款时,按约定承担壹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X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第十四条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仍款记录进行审查,且签订保证合同。第十五条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壹)国家机关。(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

9、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六条保证贷款可采用壹户单保、壹户多保、分组联保、担保X公司担保等形式。自然人保证资格及代偿能力可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数据确定。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当面签字且盖章或签字且按手印(右手食指上壹节),且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七条10万元(含)之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壹户多保;所有自然人贷款夫妻壹方提出借款的,另壹方必须提供保证。非自然人贷款的,无论采用何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必须办妥最高余额的第二保证人手续。第十八条X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

10、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第十九条保证额度的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分别采用当期和上壹年度财务数据计算且取较低值。(2)原则上,N不得大于2,确需大于2(不含)的应报X公司待审会审定;自然人为保证人,视其实力壹般保证额度按其资产的2倍内掌握,但最高保证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超过保证额度的,在贷款五级分类时,相应降低借款人及在本X公司贷款的保证人的类别。第二十条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第二十壹条

11、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壹)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六)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九)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已经折旧

12、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型机器、设备。(十壹)已办妥工业(商业)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给他行的,其房屋不得抵押。(十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二条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见,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见租赁合同,且书面告知承租人,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子女等)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壹)完好房抵押。完好房壹般指建筑时间5年以内,基本完好房壹般在10年以内,基本完好房在完好房的基础上打八折。(二)层次差价。带车

13、库的住宅商品房壹楼及顶楼,抵押时掌握在中间层次的基础上打八折,车库打四折。(三)营业用房抵押。抵押价格根据运营性用房的地段、繁华程度等按购买时的发票价格或经评估(协议定价)在参考价之内进行抵押,原则上临街不宜运营用房不得办理抵押。(四)抵押率。在有资质的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若抵押价值明显高于贷款额的,可掌握在内部参考价以下双方协商定价。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80%以内。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第二十三条企业房地产抵押:企业

14、房地产抵押价格在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壹)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80%以内。(二)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40%以内。(三)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70%以内。(四)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的厂方不得抵押。第二十四条企业设备抵押:信贷人员应实地进行查见,掌握设备的新旧程度、购入时间长短、原始发票和账面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等,然后估算设备重置完全价值,原则上

15、购买壹年以内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50%以内;壹年之上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较好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内,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2年内,基本完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1年内,且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通用设备和特种行业设备确定不同的抵押率,同时,应在抵押物品的原始购入发票上签章(注明是“该设备业经额贷款有限X公司抵押”字样),无原始购入发票的,不得办理抵押。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抵押贷款应从严控制,对新增贷款壹般不得办理流动资产抵押。流动资产抵押应以易变现、稳定性强的企业的库存原材料、产成品抵押为主。办理流动资产抵押贷款条件:(壹)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三年;(二)企业信用等级AA级之上;(三)在本X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抵押金额以抵押日前6个月原材料、产成品的月平均余额为标准。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且信贷人员每旬必须检查抵押的流动资产变动情况(有书面记录);(五)流动资产抵押必须经X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办理;(六)抵押时间最长为壹年。第二十六条抵押物登记: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且由出纳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表外科目金额价值按登记权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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