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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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消防气防安全 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WHNYLM/ZD-022-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神华集团煤化 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安 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依据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 配置设计规范进行配置。本制度规定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 维护与保养以及防火档案等管理。 第三条 本制

2、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焦化厂、洗煤厂、发电厂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健环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消 防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机电动力部负责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消防设施与器材的 定期检测、检验。 第六条 焦化厂负责全厂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车间负责本车间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第八条 班组负责对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发生 火灾情况下允许使用本岗位或其他岗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何使用按 消防操作规程中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 灭火系统设备设施介绍 第十条 现

3、场安装在用的设备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幕系统、 泡沫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第十一条 消防水系统采用环形布局,设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手 动消防水炮系统,室外全部为地下消火栓,采用稳压消防水系统。 第十二条 各岗位的重点区域均配备 ABC 类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 碳灭火器,配套的器材有消防沙箱、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斧、消防钩 及沙袋。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执行第十二章 内容。 第四章 消防水池、水泵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水池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计,水池液位低于 70%时 应自动补水,当水池液位达到 95%时自动停止补水,补至标准水位时间 不得超过

4、48 小时。 第十五条 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水泵无法启动时向消防车供水的接 口或消防车向消防水系统管网补水的接口。 第十六条 水池必须保证水质清洁,防冻措施有效。 第十七条 机泵应纳入设备管理,每班盘车、每周试运行一次,机 泵运行时应不振动、不泄漏。 消防备用泵盘车记录内容包括:时间、 班次、操作人、备用泵编号、盘车方式、盘车结果等;消防备用泵试 运行记录内容包括:时间、班次、操作人、试运泵、运行时间、运行 结果和电流等。 第十八条 每季度对机泵进行润滑,保持机泵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泵房管理制度 ,保持泵房整洁,泵房内禁 止堆放杂物。 第二十条 稳压消防水系统必需保证时时稳定运

5、行。 第二十一条 泵房操作人员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泵房必需悬挂操作规程和流程图。 第二十二条 泵房周围的道路必需保证 24 小时畅通。 第五章 消防水幕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备煤车间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实际出水检查,喷 头应畅通,做到不堵不漏。 第二十四条 每次出水后将系统内的积水排净,检查后做好记录, 消防水幕系统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喷头是否畅通、完好,管网是否 泄漏,雨淋阀组、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排水阀、压力表等附 件是否完好有效,远程控制、模块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冬季来临前备煤车间应组织做好防冻措施。 第二十六条 水幕系统的使用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

6、的 管理操作。 第二十七条 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 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 超过 24 小时的,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水幕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 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九条 电磁阀应全部开启,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 反馈信号应正确;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 制设备反馈信号。 第三十条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 状态。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信号阀、报警阀、 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动作状态等

7、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自 动和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第六章 消防泡沫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 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第三十二条 泡沫泵的盘车和试运行具体执行第十七条内容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 泡沫站的巡检执行工艺设备巡点检管理制度,巡 检时间为 8 小时每次,并填写泡沫站巡检记录内容包括:巡检项目、 巡检年月及时间、巡检人签字和存在问题等。 第三十四条 泡沫站应有流程图 、 操作规程 ,应有记录泡沫 液类型、储量、泡沫液更换时间、有效期等情况的标牌,有冬季防冻措 施。 第三十五条 泡沫液到保质

8、期前一个月由机修车间配合化产车间进 行泡沫液更换工作。废弃泡沫液不得随意排放,必须由公司统一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化产车间管理人员每季度对泡沫站进行检查,消防 泡沫站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泡沫产生器配件齐全,泡沫液贮罐,比例 混合器装置,泡沫泵工作状态。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 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 指示灯显示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化产车间每半年对泡沫产生器立管进行一次排渣,并 做好记录, 消防泡沫产生器立管排渣记录内容包括:排查时间、设 备名称、排渣人等,并由班长确认签字。 第七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第一节 技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

9、系统每年由机动动力部委托具有维护保 养资格的机构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气体探测器每年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一次。 第四十条 焦化厂组织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对线性探测器、 感烟、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声光报警器、火灾报 警控制器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记录 。 第四十一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 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系统 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文 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

10、术资料。 第二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具有 岗位技能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 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记录, 消防报警消除记录内容有日期、 报警时间、报警位置、报警类型、感温、感烟类型、排查结果、消除时 间、记录人和维护人等,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总调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消除记录中应有日期、报警时 间、报警位置、报警类型、状态、排查结果、消除时间、记录人和维护 人等。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有录音功能的外线电话和与消 防泵房直通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

11、第四十七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灭火系统,如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的要经当地消防队批准同意方可。 第四十八条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 状态。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需 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 可靠措施。 第八章 气体灭火系统管理 第四十九条 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 压力表、压力讯号器、喷嘴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 要求。 第五十条 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 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 第

12、五十一条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 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 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 启动均应有效;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 显示应正常。 第五十二条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 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 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第五十三条 电气车间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 括:灭火剂贮存容器、喷嘴、压力开关、压力表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变 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应清晰,手 动操作装

13、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并做好气体灭火系统 检查记录。 第五十四条 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 90%。 第五十五条 气体灭火系统启动前应紧闭门窗,全部人员迅速撤离 到室外。 第五十六条 灭火结束后人员不得立即进入,如紧急情况可佩带正 压呼吸器进入,并打开所有门窗进行通风, 20分钟后其他人员方可进 入。 第九章 灭火器材管理 第五十七条 灭火器的配置每一点要求在 2 至 5 具之间,变电所、 配电间、有精密仪器、仪表的室内应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现场配置的 消防器材,车间和厂部都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 第五十八条 灭火器配置地点应悬挂灭火器使用及责任人等

14、信息的 标识牌,标识牌应具有反光功能。 第五十九条 干粉灭火器每年由有资质的机构或单位进行检验一次, 二氧化碳灭火器每 1 年检验一次。检验标签保持完好不得损坏、污损。 检验的具体工作由机动动力部负责组织,并填写灭火器检验记录 。 第六十条 干粉灭火器应配件齐全,各连接部位无松动,压力处于 绿区,进入红区必须立即进行更换,筒体锈蚀 1/3 以上应报废。 第六十一条 二氧化碳灭火器应配件齐全,喷管转动灵活,各连接 部位无漏点。每半年进行一次称重,泄漏量不大于充装量的 5%或 50 克。 二氧化碳灭火器称重记录内容包括:灭火器编号、标重、重量 和差值等。 第六十二条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各部件保持完好

15、不得损坏,室温控 制在-10 至 50,电气车间负责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内容附在气体灭 火系统检查记录中。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每 5 年检验一次。 第六十三条 消火栓在非灭火使用时必须办理消火栓使用证 , 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及消火栓编号、使用事由、使用时间、 审批人及使用注意事项等。消火栓使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安健环部 负责保存,第二联由使用人现场手持,使用完由所在车间统一保存。 第六十四条 消防水炮主要有 4 台,分别设置在粗苯储槽周围 2 台; 焦油储槽周围 2 台,由化产车间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完好随时可用。 第六十五条 消防沙箱内沙子装填 2/3,并放置不小于 6 个沙袋。 沙子细度在 3mm 以下,沙箱应防水不得潮湿。 第六十六条 消防锹、桶、斧、钩、架子等应保证其完好,任何消 防设施、设备及器材不得挪用。 第六十七条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各岗位要落实责任人,对其进 行交接班,日常检查维护等。 第十章 义务消防队 第六十八条 在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厂建立义务消防 队。义务消防队的培训由安健环部和焦化厂共同完成,培训记录执行焦 化厂统一()培训记录 。 第六十九条 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 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 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其他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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