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潞安环能财务管理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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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网(http:/) 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潞安环能:财务管理制度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前言为规范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其他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公司现有相关制度和规定。关于审议财务管理制度的说明为规范和完善我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

2、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涉及基础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九部分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司财务工作的方方面面,但是有些内容还不够完善,有些内容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再进行补充修订。本办法要解决的问题是:会计人员遇到每项需要会计处理的事项时能够找到所遵循的相关依据、须履行的相关程序,并有理有据地为公司整体经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严格执行政府财经制度和公司对于财经制度的总体安排。财务工作的定位是:立足于会计核算,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经营管理。

3、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提请董事会审议的是财务基础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其它内容待完善后提请下次董事会审议。目录第一章基础管理制度1、财会人员管理制度2、核算规范3、财务清查制度4、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5、财务档案管理制度6、财务报告管理制度7、发票管理制度8、内部稽核制度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制度1、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三章资金管理制度1、现金管理制度2、银行存款管理制度3、结算中心管理制度4、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制度5、融资管理制度6、应付税费管理制度7、备用金管理制度8、应收应付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基础管理制度第一节财会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

4、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公司各单独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设置并报财务部批准备案,财会核算业务和管理流程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第二条财务机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稽核岗位,防范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第三条财会人员都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所在单位对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要求方可上岗,还需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第四条财会人员在工作中需贯彻“工作有效率,核算要精准,管理上水平”的指导思想;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第五条财

5、会人员应当熟悉所在单位的生产流程和经营情况,运用掌握的财会知识,在准确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基础上,提出管理建议,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经营管理。第六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第七条各公司任用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需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八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须将本人所经管工作按规定程序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

6、者离职。对于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九条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财务信息化后,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

7、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5、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第十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得有“白条抵库”现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

8、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从事电算化工作的,对有关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十一条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明确交接双方责任的证件。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其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公司财务部派人负责监交。第五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

9、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十二条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十三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

10、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政府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节核算规范根据会计法、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一条各公司须按照总公司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条总公司财务部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设置会计科目体系。第三条各公司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各种会计凭证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章、传递需符合有关要求与规范,做到真实、完整、清晰、及时。第四条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

11、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按期装订成册,不得散乱丢失。第五条会计帐簿要登记完整,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式代替日记帐。第六条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公司或者个人等进行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第七条各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有总公司统一制定,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能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并将变更原因及情况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八条对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专题说明。第九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第十条财务

12、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第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十二条各公司应准确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纸质报表或电子文档报表。第十三条财务报告应当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十四条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

13、,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三节财务清查制度依照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规章制度制定。第一条、为了准确、及时了解公司资产质量状况,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同时有效地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剂,减少资源浪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要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财产清查工作组,单位负责人对财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清查原则:财产清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重不漏、责任到人。第四条、清查范围:清查财产包括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债权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投资(包括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工程物资)、无形资

14、产。第五条、清查内容:清查过程中,不仅要对其中的实物资产(包括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数量进行清查盘点;还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资产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因素以及影响金额。第六条、财产清查方法:根据资产不同属性特点,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清查方法,如现场盘点法、核对法、函证法、定性分析等方法。第七条、清查时间规定:1、货币资金:现金必须每日清点;银行存款与其他货币资金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2、债权资产:每季度至少与债务人核对一次。3、存货:一年内(年末)对各类存货全面清查盘点一次。4、固定资产:一年内(年末)对各类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一次。5、

15、在建工程:一年内(年末)对各项在建工程全面清查盘点一次。6、投资:一年内(年末)对投资状况作一次分析。7、无形资产:一年内(年末)对无形资产核实一次。第八条、清查报告制度。各单位每次财产清查结束后,按资产类别做好财产清查台账记录,每年度向公司报告本单位全部财产清查结果。清查出的资产盘亏、坏账、资产毁损及减值等资产损失情况必须附详细形成原因及预计影响金额,公司批准后财务部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第四节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潞安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系统工作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保证财务信息系统工作质量,依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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