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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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AP-65I-TM-2010-01 下发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 为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工作,明确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保证执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办制 定了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行。 民航局空管办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民航局空管局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制定本

2、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考试、考核,执照的申 请、受理、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 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 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管 理局授权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 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和经历证明 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 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 之一。 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负责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 1 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培训合格

3、证。 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证编号、培训人 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 见附件一。 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获得必要的申 请经历,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申请人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 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 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 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二。 经历证明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 保存申请

4、人岗位培训和实习情况的记录。 第三章 考试考核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执照前,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 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 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 件之一。 2第十四条 申请人取得执照培训合格证,满足规定的执照申请 经历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别单独提 出,也可以一并提出。 第十六条 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 员执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理论考试大 纲的制定与公布

5、,负责组织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技 能考试大纲和题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建立和更新。 第十八条 地区管理局根据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情况, 每年组织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考试 频次。 第十九条 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代其向所在民航地区管 理局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以 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经历证 明复印件,申请书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三。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申 请人发放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通知或者准考证,并在考试日 期前至少5个工作日

6、通知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者技能考核。多 个考试申请人所在单位比较集中的,可以通过所在单位通知申请 人。 3(三)申请人持考试通知或者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 时间、地点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四)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主持 执照理论考试,安排检查员主持执照技能考核。 (五)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如实判卷,记录考试考 核成绩,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字;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如实 记录考核内容和成绩,填写考核结果并签字。 (六)主持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向民航地区 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报告考试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七)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执照理论考试和技

7、能考核合格的申 请人签发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节 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 执照理论考试时间为2小时。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 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 执照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复制或者取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 (二)向其他申请人提供或者从其它不正当途径得到执照理 论考试试卷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复制件; (三)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答卷; (四)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论考试; (五)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4(六)其它违反考试规定或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可以中止违反考场规则 的申请人的考试,并报民航

8、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决 定取消违规申请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可取消其一年内的考试资 格。 第二十三条 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 考试合格。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 照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颁发理论 考试合格证,并加盖所在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 电信人员所在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将理论考试合格 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应当采用统一样式, 类别、姓名、身份证号、考试日期、颁发日期、编号、有效期限 等信息,并加盖民

9、航地区管理局印章。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样式 见附件四。 第二十五条 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公布后, 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考试参加考试人员清单、理论考试合 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 申请书、理论考试试卷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公布后, 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理论考试成绩及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 5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 执照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执照技能考核, 境中,对申请人表现出的与所申请专业与岗位工作相关的判断、 操作、处理能力进行的评估和测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参加执照技能考核, 训合格证和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执

10、照申请近期经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照技能考核前, 核计划和项目。主持考核的电信检查员应当按照考核项目对申请 人进行考核,逐项记录考核情况,并做出评定。 第三十条 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的考核标准评定, 考核成绩在良(含)以上的,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的, 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并加盖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 部门印章。电信人员所在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技能 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二条 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内容应当包括: 名、身份证号、考核日期、颁发日期、编号、有效

11、期限等信息, 并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执照技能考 核合格证样式见附件五。 6第三十三条 执照技能考核成绩公布后, 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考核的地点、参加考核人员清单、技 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技能考核申请书、技能考核项目及成绩和情况说明整理归档保 存,保存期为5年。 第三十四条 执照技能考核成绩公布后, 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技能考核成绩清单和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 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执照申办程序 第一节 执照申请 第三十五条 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民航 地区管理局提出执照申请。 第三十六条 执照申请可以由

12、申请人本人提出, 通过所在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执照申请材料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 上提交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的执照培 训、岗位经历、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 申请表 7(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经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八)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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