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7)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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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cnshu,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深圳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大型物流园区建设,培育一批重点物流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统筹考虑年度财政收入情

2、况后,在当年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我市六大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第三方物流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承接全球500强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物流服务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物流服务是指以多种方式为大型商业客户提供采购、销售和储运等多环节、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业务。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我市重点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项

3、目类型,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第二章补助和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补助主要支持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注册资金在600万元及以上; (三)具有先进的公共信息服务管理理念和合理的运营方案,实际已投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四)具有足够的项目实施所需人力资源。 第九条专项资金给予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助金额,应不超过其项目总投资的50%,原则上以600万元为限。确需超出限额补助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支持本办法第

4、四条规定的物流管理项目和物流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 (二)在深圳市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且其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以100万元为限。对物流服务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每户企业只给予一次性贴息。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制定深圳市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向市物流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近3年经审计的

5、会计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交纳税证明、银行贷款凭证以及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补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财政部门参与项目调查与评审;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拟扶持的企业和补助金额; (三)向社会公示拟给予补助的企业名单; (四)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五)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与列入补助计划的企业签订项目资金使用合同; (六)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

6、财政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提出贴息意见; (二)向社会公示拟给予贴息的企业名单; (三)市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制度。专项资金计划应于正式下达前在市政府网站或本市有关媒体公示10天。经公示发现不应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的,从专项资金计划中剔除。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资金合同制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下达的同时,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资金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或项目应提供的公共服务及服务期限,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处置与管理规定,自有资金到位计划以及企业违约使用专项资金应承担的责任等。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财

7、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拨付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根据自有资金实际投入进度分批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补助实行专户、封闭管理。给予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购买设备或软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企业必须向政府采购部门申请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资金。超出合同约定改变资金用途的,或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市财政部门可授权开户银行拒付该笔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部分,经项目评估后,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8、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评估后核销。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贴息,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市物流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工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并申请进行项目评估。市物流主管部门在受理后6个月内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项目完成情况。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动跟踪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补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并自该固定资产购置后5年内,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上述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9、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未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不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自有资金不按计划到位等不履行项目资金合同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申请; (二)按合同约定暂停拨付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三)按合同约定追收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四)将该企业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或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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