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会议管理)北京市审理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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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问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分歧意见,并构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

4、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请求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

5、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6、根据审理申请撤裁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

6、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和第四十九条涉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均从次日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的界定,应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1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12

7、、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四、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学问或

8、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普通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14、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益义务。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曾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经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9、五、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相关问题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义务分配规则。“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19、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企业方来说工资标准约定为最低工资即可符合法定,可以

10、通过其他方式约定、发放工资,诸如核算加班费,奖励奖金津贴补助等,这样在计算时加班费的基数就低了。(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单方证据一般不认可了,如单位盖章的考勤,必须有双方的认可。而加班费是由劳动者举证的,一般比较难,而且还要有批准或者安排加班的证据。用人单位则用来证明员工考勤不合格时会用到。)(明确了工作时间与加班的概念,特别是特殊工时制度的单位,如商场、酒店等,可以将40小时安排到6天中,比如每天7小时,周六5小时,周日休息,不用支付加班费)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

11、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

12、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

13、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

1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

15、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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