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总务)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效力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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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效力的比较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左栏的证据其证明效力优于右栏的证据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 其他书证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 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件、原物 复制件、复制品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 单个孤立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认条件 行政诉讼原告 具体行政行为所批准或许可的民事行为影响到相邻权 相邻权人 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公平竞争权人 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或虽然追究但受害人认为过轻 受害人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体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 行政复议决定改变或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维持的相关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被告

3、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 行政机关处分农村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个体农户、乡镇企业及建筑物所有人等个人或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 联营、合资、合作各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侵犯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行政机关将非国有企业注销或撤销;行政机关改变非国有企业隶属关系 非国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 合伙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合伙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企业名义)行

4、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地 域管辖 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经过行政 复议案件 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1变更主要事实和证据 2变更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 3变更处理结果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 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 施案件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如果被侵犯财

5、产权的相对人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对人对上述行为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原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具体情形 提交时间 行诉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 民诉 一审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证据 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审 (1)一审庭审

6、结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2)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再审 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情形 被告的确定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 经复议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 法定期间内不 作复议决定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 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 复议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共同作出机关作共同被

7、告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行政机关新组建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所属行政机关 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实施行为的机构司法考试名师复习指导如何学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位置司法考试的一个基本经验是,你永远要根据各门学科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安排自己的时间与精力。因

8、此,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把握首先需要对其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比例及其分配有所了解。因为它们大体上反映了司法考试的特点,考试的重点、考点、难点和疑点所在。基于此目的,我们将历年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所占分值比例汇总如下:历年试题分值表年份19981999 200020022003基本理论305730立法法20024诉讼法1011111620赔偿法94694复议法201043处罚法30212合计292539 3663(因为有些题目涉及两个以上部分,所以各部分分值有重叠)上面的概括并非十分精确,归纳的标准也因人而异,但大体反映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考试中的基本概况。分析此表反映出以下的特点

9、:一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这三大法律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奇高,如2001年的36分中有29分,占80%强;2000年的 39分中有27分,占70%弱,基本上在70-80%之间。这大概与司法考试偏重于实务有关,当然与此相关的是三大制定法律的存在,因而出题者有所本。这相应也就指示考生应当以这三大法律为主。二是三大法律中行政诉讼法又占绝对高的比值:2001年的36分中有16分,占44%强;2000年的39分中有11分,占28%强;1999年的25分中有11分,占44%,基本上在30-40% 之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所涉及的单行法律有: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

10、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不论其他方面,众多所涉法律中之所以行政诉讼法一枝独秀,这大概是因为司法考试以案例分析为主,不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任意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大多是以实际案例引发出问题,行政诉讼法所占分值比例高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司法考试中的“重中之重”。三是综合题型开始逐年提高,即所考察的是综合性知识,有些题目已不仅仅限于单个部门的考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内容在同一道题中出现的情况增多,这从我们对历年考试各部分分值统计中的重复计算即可看出。说实在的,有些题真不知道应该算作哪一部门。如果我们放阔视野,这一特点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是如此,甚至在整个司法考试中亦

11、然。针对这一特点,要求考生在复习时,应当融会贯通,在各部门知识掌握的基础上做一些综合性训练,增强综合分析的能力。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考生往往注意的是对知识点的把握,这就很容易导致所学知识难以形成一个整体,而是被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点所切割。就一般性的知识把握来说,只有当我们找出各知识点之间的逻辑联系,将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以致形成一个整体,这时我们才算真正掌握了这门学科。四是司法考试虽然偏重于实务,但并非不重视理论,只不过它所需要的不是那种教条式的空洞化的理论,而是建立在对法律条文的理性思考基础上的理论,是法条背后所隐涵的理论,尤其是具有实际应用、操作价值的理论。近年来司法考试中有向理论倾斜的取

12、向。在以往的考试中,多数题目是直接以法条为依据而设计的,而 2001年的试题中却加强了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理论的考查。如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对此题的回答需要涉及到行政法上的公共职责、“反射性利益”等问题,属于行政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具有相当的难度。至于2003年的论述题,则更是考察考生对基本原理的把握。对此如果从行政法角度展开论述题的分析,则可以考虑的是依法行政原则,具体论述则可以从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角度入手。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特点在司法考试中,据考生普遍反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属于比较难掌握的。究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我们对行政组织以及行政活动的陌生,许多人可能根本没有接触过行政机关,对

13、行政活动更是不甚了了。惟其陌生,在解答相关问题时,往往不得要领。二是行政活动有着不同于民事活动的运行逻辑,基于生活的经验,我们可能形成了民事活动的思维定式,但以之思考行政活动并判断相关问题,则由于行政活动特有的逻辑,旨趣相异。但任何事情都有规律可以遵循。应对司法考试重要的在于对规律的把握。对于前者,需要考生多增加对行政组织与行政活动的感性认识。从总体上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与民事活动有所不同的是,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在从事,面对如此复杂的组织系统,经常产生的问题就是要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法学提出行政主体

14、这一概念,以解释众多组织机构从事活动这一现象。对于考生来说,重要的是先要对政府机构有所了解,然后运用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分析。复杂的机构也就必然产生复杂的行为。行政行为部分的内容很多,但就司法考试而言,所需掌握的东西并不是很多。大多集中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这三个单行法律之中。作为一种有效的方法,行政行为部分内容的把握应当结合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这两项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中具有绝对优势。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就是诉讼案件,只不过对这两部分的内容,建议考生以行政诉讼为主,以行政复议为辅。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许多内容相同,因此,可以在了解行政诉讼的基础上,顺带将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作了比较,把握行政复议的特殊性即可。当然,国家赔偿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公民来说,其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除了免受被诉行政行为的约束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国家赔偿。诸如国家赔偿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方式的计算标准等,也是经常涉及的内容。对于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来说,也许最为重要的是,国家活动与民事活动有着不同的逻辑,这是贯穿全部行政活动的一条主线。按照“路径相关”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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