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作计划)大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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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20102014)(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

2、法制环境。 (二) 基本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伟大目标。 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切实成效,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益,坚决纠正、制裁违法违纪行为,显著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风险的能力,有效创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和水平,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行政问责机制。 效率高、成本低、

3、参与广泛、形式多样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基本形成,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显著提高,崇尚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二、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和基本要求 (一) 大力转变政府职能。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强化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环境。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经济进行调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要遵循市场规律、符合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各类行政机关直接投资的范围,有效监

4、管行政机关的各类投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所有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发展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2、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全面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项体制、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继续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

5、、参保范围普及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特困户生活救助保障制度,健全困难群体的救济扶助和法律援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和就业制度。3、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完善行政许可公开、告知和听证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等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机制的积极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4、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体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规范的部门预算,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清理行

6、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清理利用国有资产谋取部门利益行为,清理各种形式的“小金库”。5、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切实搞好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维护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扩大信息公开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依法依职权主动发布或依申请发布各类政府信息。创新信息公开方式,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社区宣传栏、流动宣传车等媒介及时、全面发布政府信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探索建立政府各部门信息

7、共享机制。继续深化和坚持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便利。 6、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管理,既要充分保障基层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又要对自治管理中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严禁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部门履行的职责。7、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培育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民政、工商等部门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指导、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职能,积极引导社会

8、组织全面、健康、有序发展。(二) 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8、进一步规范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明确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各类协调会议的决策权限,禁止超越权限的行政决策行为。9、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社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决策事项,要采取社会通报、人大审议、舆论监督等方式听取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证

9、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10、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大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庆政发200523号),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地划定听证代表范围、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享有平等、充分的质证权和辩论权。吸收、采纳听证代表提出的各种合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及采纳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

10、社会公布。11、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由法制工作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12、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坚决杜绝擅权专断、滥权专横。涉及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工程、土地、规模较大的投资等项目,以及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一律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能用办公会议、

11、协调会议替代;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记录等书面材料。13、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问效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重大决策跟踪问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重大决策的调研、评价工作,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重点发现在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合法性、决策可操作性、决策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书面报告。决策机构、实施机构要根据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14、贯彻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庆政发200528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庆政发200525号)、大

12、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年第2号)的学习、宣传、落实力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决策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做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15、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和目的。要严格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学习、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13、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不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审核征求意见情况。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通过并签字确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会审议。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征求意见、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一律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

14、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7、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关于备案的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后15日内报备案机关备案,严禁迟备、漏备。备案审查机关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规范审查制度,严格审查程序,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备案审查机关要加强对本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探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受理、处理办法,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18、完善规范性文

15、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价制度。 (四)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横向由城市管理领域向其他执法领域扩展,纵向由城市市区向县、区范围延伸。支持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综合执法。进一步明确县、区的事权,进一步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制定协调办法,明确协调主体、权限、程序及效力,努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20、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应当按一般程序处理的,不得以简易程序处理;应当罚缴分离的,不得现场收缴罚款;应当举行听证的,不得以简单的申辩程序代替;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21、加强案卷归档、评查工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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