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作分析)论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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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南府办201064号附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选聘、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南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成员资格认定、选聘和专家委员会运作、管理活动。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遴选程序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遴选和管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及应对处置需要划分为若干专

2、业领域组;主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办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设在市应急办应急管理协调科。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实行定期聘任制,成员由应急管理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以区内专家为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受聘于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专家组的市内专家优先,原则上不考虑政府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入选资格:(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二)为南宁市市级的企业、医院、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防控机构和市直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技术专家,以及管理部门长期从事应急管理实践与研究的业务人员。(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备领

3、先的科研和技术水平;或者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厚的理论造诣,以及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决策咨询能力。(四)热爱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善于调查研究,总结分析经验教训;积极谏言献策,勇于坚持真理。(五)学术道德良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道。(六)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活动和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的遴选、聘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届专家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市应急办提出新一届专家委员会专业构成和人数要求的组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市直及驻市相关单位。(二)市

4、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专业要求和遴选条件,筛选推荐本系统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三)各单位征得拟推荐专家学者同意后,填写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推荐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后函送市应急办。(四)市应急办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评价,优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并作分组安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入选专家填写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登记表,颁发聘书和专家证,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七条: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12 年。期满后,由市应急办按程序重新遴选组建,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可以续聘,届期不限。期满后,在换届工作未完成前,

5、专家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专家权责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密切关注全市公共安全形势,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全市公共安全形势和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分析;主动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了解、研究应急管理各领域的重大课题和关键技术。(二)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参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警、调查、评估,提出决策意见,必要时参加信息发布。(三)根据市应急办的组织,开展或参与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四)根据市应急办的组织,参与南宁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重大规划、项目、方案的编写、论证、评审工作,为重大规划、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6、(五)参加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工作,编写业务培训教材,参加业务培训授课,参与科普宣教活动。(六)参与应急管理对外交流活动。(七)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九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切实承担应尽的责任:(一)密切关注公共安全形势。保持高度的公共安全敏感性,发现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和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普遍性、频发性问题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二)认真主动工作。对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专家委员会交办、指派或有关方面委托的任务,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完成。坚持真理,秉言直谏,勇于指出和纠正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错

7、误。(三)积极学习业务理论。主动学习、全面领会应急管理理论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和决策,并坚决执行和贯彻落实。(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不断提高本领域、本专业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与技术水平。(五)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保密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坚持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六)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服从市人民政府和专家委员会的领导,切实维护团结,意见分歧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表达。第十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活动;(二)阅读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

8、急管理工作文件;(三)开展本领域、本专业范围内的调研活动,收集涉及本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案例;(四)以正常的方式和合适的渠道表达工作意见和建议。以上(一)、(二)、(三)项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办理。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内部活动制度。秘书处每年安排12 次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活动,学习政策法规、分析安全形势、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计划;各专业领域组在组长的组织下,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以学习交流、专题研究、问题分析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加强业务沟通和工作协调。第十二条:信息通报制度。秘书处及时将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动态通报各专业领域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视情况及时转告相关专业领域组及其相关

9、专家。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了解、发现公共安全异常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活中有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经市应急办核准、研判后,属一般性问题的转有关部门关注、处理,属普遍性、敏感性问题的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第十三条:课题研究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办委托专家委员会及其专业领域组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要按照课题研究规范,编制课题研究方案报批,研究成果以课题报告、学术论文的形式由市应急办上报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并呈送有关部门,推荐给自治区应急办刊发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或国家应急办刊发的中国应急管理等有关刊物。鼓励专家委员会及其专业领域组争取其他有关方面的与应急管

10、理相关的研究课题。第十四条:决策服务制度。专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以书面形式提出预测研判、应对策略、处置措施、救援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直接提交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委,供决策参考,并交市应急办备案。第十五条:监督自律制度。专家委员会的专家执行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指派的工作任务,由市应急办出具指派函,专家凭指派函和专家证与有关方面联系,自觉接受有关地区和部门的监督。除必要工作、生活条件外,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未经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指派、委托,专家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透露应对处置情况或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第十六条:专家退出制度。专家委员会的专家

11、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工作的,由市应急办与其本人商妥请辞事宜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或因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由市应急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中途被解聘的,要于被解聘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交回聘书和专家证, 并由市应急办通报各有关方面。第五章 工作保障和奖惩管理第十七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由专项课题研究经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补助、参加专项活动的出差补贴等项组成,由市应急办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测算,纳入市应急办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安排,专款专用。第十八条: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由承办的专业领域组制订

12、课题研究方案,提出课题经费,经市应急办会同有关方面审核后报批,在额度内使用。课题研究经费包括资料购买支出、交通经费、出差补贴、会务费、评审费等。第十九条:受市人民政府指派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由市应急办通知有关方面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按财务规定在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中报销,并根据参与时间的长短,酌情给予工作补助。第二十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受其他方面邀请或委托,参加课题研究、提供咨询服务的,由邀请或委托方负责相应经费。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受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指派或委托,开展课题研究、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参加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以及对外交流活动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由市应急办在年度总结、届满总结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的,由市应急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选派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专家资格。第二十三条: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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