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民间借款合同范本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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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款合同范本详细版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篇一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地址: 电话: 应借款方 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 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 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 不得挪作它用。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 ,金额: (小写) , (大写)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 (批准单位 )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

2、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 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 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第四条 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 个月(年)。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 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 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 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1. 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 0。在本合同有效期

3、间,如遇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2. 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 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 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 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第七条 费用1. 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 %贷; 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 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2. 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

4、 ; 承诺费起算日为 ,并在 日计收 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 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 ( 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 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 。4. 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 承担。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 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

5、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 利息在该日支付 ; 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 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 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 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 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第十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 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 日前天以电报 (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 )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 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

6、、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 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 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帐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 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 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 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 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 超过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 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 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

7、使贷款方不能 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 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 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 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 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 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第十二条 还款1. 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2. 按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

8、知贷款方并获得 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 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 %的承担费。3. 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 向贷款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 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 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第十三条 保证1. 借款方保证向贷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 的。2. 借款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3. 借款方保证按时向贷款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 (包括技改项目或 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

9、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 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 ) ,接受贷款方的监督 和检查。4. 借款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 转时,借款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 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 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 ( 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款方应向贷款 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 ) ,但接收债务的 单位必须与贷款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方随时有 向借款方或借款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5. 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10、。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1. 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 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 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的罚息 ;2. 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 (包括用款计划书 )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 上加收 30%的罚息。3.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贷款方对本 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2) 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 力;(3

11、) 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4) 借款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5) 借款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4. 凡借款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 或可以 ) 加速到期,或借款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借款方承认无力 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 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 (以同等比例 )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 (以同 等比例 )分配借款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第十五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 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方 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12、本息,经贷款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 本付息责任。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 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 ) 借款方:1. 借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 本合同。2. 借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 作出任何足以对借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 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 借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 人是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13、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 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 贷款方:1. 贷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 本合同。2. 贷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 作出任何足以对贷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 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 贷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 人是贷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 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八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

14、密 ) 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 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 损失。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 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 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 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

15、 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 通知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 ) 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 达的方式。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一 ) 本合同受 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 )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 由有关部门调解 ;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 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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