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上传人:万**** 文档编号:135744575 上传时间:2020-06-18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法律责任备注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1.1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2、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1.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4、,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5、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4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6、,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2.1 经营许可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

7、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 经营许可证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

8、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 经营许可证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

9、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

10、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4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

11、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人员管理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执行。4工艺管理情况4.1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4.2

12、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

13、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5设备设施管理情况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

14、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安全管理情况6.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

15、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2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