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创业指南)兴文县返乡民工创业园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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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委发20096号 中共兴文县委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返乡民工创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兴文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订我县返乡民工创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 “扶持、服务、放活、不取”的原则,加强园区建设,做到以点带面,有效解决返乡民工回乡创业的实际问题,鼓励更多的返乡民工主动创业,充分发挥其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二、总体思

2、路紧紧围绕“突出两个重点、抓好两个结合、把握两个侧重、实现一个目标”的返乡民工创业园区建设工作总体思路。突出两个重点:突出以园区建设为重点,营造创业环境,打造返乡民工创业平台。突出以落实扶持政策为重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就业“直通车”工程。抓好两个结合:把返乡民工的实际情况同园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把创业园区建设同引进县外非兴文籍创业人士结合起来。把握两个侧重:侧重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侧重培育商贸旅游服务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实现一个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力争将园区打造为宜宾市一流的返乡民工创业园区(第一年全面启动,第二年上台阶,第三年达一流)。3、 园区规划及定位按照外出务工人员

3、相对集中,交通、电力、水源、天然气等基础条件较好为原则,将首批兴文县返乡民工创业园区规划为“一区两园”。即:僰王山返乡民工创业区,主要集中在僰王山镇天堂、金竹、大堂等村一带,侧重发展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共乐返乡民工创业园,集中加强拖船村到莲花村商贸一条街开发建设,侧重培育商贸服务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麒麟返乡民工创业园,结合小城镇开发建设,侧重培育旅游服务型企业和旅游服务型个体工商户。鼓励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入驻园区,所有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四、工作措施(一)成立机构,明确职责。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张平任主任的兴文县返乡民工创业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促委会”(机构人员

4、名单另文下发)。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促进返乡民工和投资业主创业的相关政策;2.组织相关部门合理规划园区布局;3.指导乡(镇)规划园区路、水、电、气、闭路电视、通信等公益性设施的合理布局;4.督促并指导园区管委会开展相关工作和落实相关政策;5.其它相关职责。返乡民工创业园区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的返乡民工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其主要职责是:1.审定进入园区创业的返乡民工和投资创业业主的资质条件;2.对入驻园区创业的企业和个人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代理”,跟踪服务;3.围绕入驻园区项目开展工作,解决创业者创业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4.在县促委会

5、的指导下,做好园区规划并落实各创业业主和民工就业的相关政策;5.其它相关职责。(二)摸清情况,做好服务。由各乡(镇)党委、政府牵头负责收集来自各省、市(自治州)的返乡民工或即将返乡民工的详细情况,了解其创业意向以及回乡打算,并及时向县促委会提供信息和推荐创业者,做到对接及时、服务到位。(三)抢抓机遇,务实推进。因势利导,充分利用返乡民工带回的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以及自身创业热情;用好用活用够返乡民工创业园区扶持政策,切实调动和促进具备条件的返乡民工进入园区创业,抓紧抓实抓好园区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其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四)落实政策,力促创业。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兴文县返乡民工

6、创业园区扶持政策若干规定(附后),各单位要在县促委会的指导和帮助下,发挥好自身职能作用,认真落实返乡民工进入园区创业的优惠政策。相关单位务必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作出书面承诺,发挥好社会各界支持返乡民工回乡创业的作用。园区管委会应认真履职,主动思考,主动担当责任,注重工作策略,帮助落实相关政策,为返乡民工进入园区创业排忧解难。在园区建设中以落实园区扶持政策为重点,调动各方积极性,尽快形成“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工作格局。(五)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县促委会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县促委会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县促委会要与相关乡(镇)园区管委会

7、签订目标责任书。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和县促委会办公室要加大对园区管委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将创业园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涉及乡(镇)和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对工作推进和目标任务完成好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效果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附件:1.兴文县返乡民工创业园区扶持政策若干规定2.返乡民工创业园区涉及单位公开承诺优惠扶持服务事项中共兴文县委兴文县人民政府2009年3月10日附件1:兴文县返乡民工创业园区扶持政策若 干 规 定为了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返乡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有力、有序、有效地将具备创业条件的返乡民工和县内外投资者引入返乡民工创业

8、园区创办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经县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兴文县返乡民工创业园区扶持政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兴文籍返乡民工和非兴文籍民工创业者,自愿进入返乡民工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创业园区)创业的;经县返乡民工创业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促委会)批准,进入创业园区创业,可享受本规定扶持政策。第二条 经县委、县政府或县促委会批准设立的创业园区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 土地扶持政策第三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其用地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规定的用地价底价以挂牌方式取得。第四条 进入园区创业的投资业主取得土地后三个月内应全面启动项目建设,否则,园区管委会可收回土地,按规定

9、程序出让给其他返乡民工创办创业型投资项目。第三章 财税扶持政策第五条 新办的企业,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政策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六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利用废水、废渣、废气新办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开发产品的,经税务部门认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七条 返乡民工入驻园区新办企业的,业主在五年内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等“四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由县政府安排资金,按“3奖2减半”(即前3年全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予以扶持。第四章 规费优惠政策第八条 凡是进入园区创业的,除办理各种证照收取工本费外,一律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10、。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第九条 企业自身建有达到环评要求的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所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符合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安排给该企业用于污染治理。第五章 工商扶持政策第十条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向返乡民工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

11、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第十一条 失业返乡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第六章 劳动保障扶持政策第十二条 根据投资者意愿并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由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培训、跟踪服务、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代管人事档案等全套服务。第十三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主动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规避政策风险,降低用工成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第十四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县级整合”的原则,

12、整合培训资金,帮助入驻园区的企业对招用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第十五条 对创业型企业安置城乡劳动者50人以上且吸纳失业返乡民工达到60%以上的企业,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县政府一次性按照每吸纳安置一名失业返乡民工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岗位开发奖励。第七章 信贷扶持政策第十六条 返乡民工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承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乡(镇)农村信用社申请,农村信用社按照农户小额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信用贷款支持。若人民银行出台新的返乡民工创业贷款相关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返乡民工创业贷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承贷人直接向县级银

13、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各金融机构按照自己的承诺给予信贷支持。第八章 服务保障第十八条 对入驻园区的创业型企业和项目实施全程代理服务。对创业型企业和项目的规划布局、立项审批、选址定点、土地出让、方案评审、环保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施工放线、竣工验收、国土证、房产证等建设手续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园区管委会审查后确定专人代为办理,对工程质监、消防、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专人限时办结。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配备一名项目秘书,对该项目实行专人全程服务。第十九条 电力、通讯、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等返

14、乡民工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对园区建设所涉及的设施迁搬和入户,按其提供的优惠措施和优质服务承诺书办理。第二十条 外来企业业主和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除安全、环保、劳动保障部门外,任何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到企业检查;必须进行的检查,要报经县促委会批准,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 建立优秀创业型企业挂牌制度。经业主申报,园区管委会审核,由县促委会审定的优秀创业型企业(每年公布一次),由县政府授予“优秀创业型企业”称号,并予以挂牌。第九章 其它规定第二十三条 凡稳定就业率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强、产出强度大的优势投资项目,经业主申请,园区管

15、委会申报,县促委会审核,县委县政府批准,实行一企一策,享受特别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 其它符合建立创业园区条件的乡(镇),由乡(镇)申报,县促委会审批,入驻园区项目享受本规定扶持政策。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返乡民工创业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8 -附件2:兴文县返乡民工创业园区涉及单位公开承诺优惠扶持服务事项单位名称承诺内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自来水公司1.对企业使用自来水免收入户费,只收安装材料及工程费;2.履行相关手续后,在一周内安装调试完毕。李 伦13547712169、8830363电力公司1.电力工程安装收费按直接费用加税金收取;2.做到工期短、质量好、经济省。王志强13700990899、8826369天然气公司1.在本公司职权范围内,安装民用天然气时,超长材料和工程费按成本价收取;2.经用气对象申请,优先进行安装和其它相关服务。刘梦林13990976908、6114988电信公司1.免收电话、宽带安装费,对涉及企业需迁移的杆线只收取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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