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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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告知)书工程名称: xx工程编号:监督部门: xx事故、险情举报电话: xxxx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工程概况第三章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第四章监督依据第五章监督内容第六章监督人员配备及交底签章第一章 总则xx 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实施 质量安全强制性监督。一、我站的主要职责1、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 件承诺登记(申报)。监督检查期限自受理建设工程开工备案 3 日起至竣

2、工预验收 止。2、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起草制定本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有 关管理规定。3、按照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 规范,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 任履行情况。4、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临时建设施工、文明施工状况。5、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过程监督,开展安全达标文明施工考核。6、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防护设施、 垂直运输机械等设备进行监 督抽查。7、受理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登记备案。8、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 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规章和 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9、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状况作

3、出评价。10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查处工作。11 、指导建筑安全新标准、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为施 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提供安全管理指导和服务。12 、配合开展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13 、指导各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业务工作。14 、参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和安全资格考评工作。15 、对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区 建筑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 核工作计划并实施。16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二、安全监督相关规定: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区立

4、项工程的建设各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 使以下职权:(1)、进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情况。( 2)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立案、调 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 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 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 营和使用。(4)、对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5)、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6)参建各方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7)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应出示有效证件, 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严格 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以书面或口述形 式向责任单位指出并要求整改。对工程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则必须以书面形 式要求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整改。防止重大事故发生。(8)、书面责任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检查的时间、 地点、

6、部位、存在问题及其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签发,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应 签收。2、参建各方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上级有 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交底书内容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三、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行业安全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落实参建各方安全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建 筑施工安全监督实际,制定本监督交底书。四、本监

7、督计划发送至与该工程有关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工程建设 各方主体有责任按本监督计划内容配合我站工作第二章工程概况、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设单位:厦门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海晟维多利亚二期U标段工程编号工程地址开工备号工程类别联系电话建筑面积地上:层建筑咼度结构工程造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项目经理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安全员证书编号联系电话项目总监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备注:l、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等人员应与承接任务前申报相同, 自变更以上人员。项目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比例应符合 建筑施工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8、(2004)213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第三章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的安全职责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 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有关资料报送有 关部门备案,对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不得强行要求开工,不得将工程肢 解发包;2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合 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3、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健 康卫生标准的构配件、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不得干预

9、施工单位 正常施工。4、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地下工程资料、气象、水文观 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根据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和安全防护条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5、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l)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6、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

10、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并将该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 用管理规定执行。7、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其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监理单位1、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 负责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开工条件, 对不 具备开工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工;2、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招标承诺相一致, 督促 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施工项目管理 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及时将其主要人员违规变更情况、不到 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3、对施工机械、机具的进场情况(承诺)应组

11、织检查。4 、对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的施工安全 技术管理措施和安全问题进行协调;5、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 位的安全施工方案,监督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 应严格执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监理制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6、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12、监理责任;7、严格履行厦门区人民政府令 105 号令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中的相关安全职责条款。三、施工单位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2、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项目 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除刑事犯罪、死亡、伤病 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 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招 标办批准。及时将经批准的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监督。3

13、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 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挪作他用;应当按 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担的建设 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实

14、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资料,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后实施,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 30 米及以上高空作业 的工程、深水作

15、业的工程、城区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 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 目的特点,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技术交底的编制和审查制度。6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根据不同施 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和 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1)、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2 )、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 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设立醒目的 警示标志;(3 )、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 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进行相 关的安全检查。7、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 采取专项防护、监控措施。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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