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南京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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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 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 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南京汽车租赁合同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

4、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 现的故障维修服务。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 24 小时救援服务。5. 承担不低于 80% 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 失。6.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1.

5、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 证明资料。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 辆。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 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6. 承担不高于 20% 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 12 小时内通知出租方

6、,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 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租金、保证金1. 租金单位为元 /年、元/季、元 /月、元 /天、元 /小时。租金标准双 方约定。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 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 式担保。第六条意外风险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 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2.政府政策重大变

7、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 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 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 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 任。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 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 的违约金。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 定的标准

8、收取修车费用。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 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 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 租金 20% 的违约金。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 的 20%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 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 提供虚假信息。(2) 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 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

9、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 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 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 5 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 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

10、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 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 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 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 提请仲裁。出租方 (签章):承租方 (签章):住所:住所: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保证人 (签章):住所:电话: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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