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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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受让方:北京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北京 市人民政府批准,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经充 分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二条依据本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所有权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 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

2、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地下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 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第三条出让方式:挂牌。第三章出让土地状况第四条出让土地位置:北京市 区。第五条出让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出让土地规划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规划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 用途平方米、用途平方米、 用途平方米: 规划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下四库面积平方米,其他经营性面积 平方米),用途为,非经营性面积 平方米。该地块还应符合 2006规;规意选字 号规划意见书的其他要求。上述各项的准确面积以该

3、项目竣工后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按实际测绘面积调整合同地价款。第六条地块规划用途:商业 。第七条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同意,在符合 2006 规意选字号期规划意见书的条件下,按第二款执行:(一)受让方可在出让土地内建设配套公建,但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巨调整地价款。(二)受让方可在出让土地内对地下空间进行设计、建设,但应在取得建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整地价款三)受让方可建设一用途的建筑,但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

4、十二条 的标准调整地价款(四)在本合同附图范围內,受让方需按规划要求,建设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用途: ),其对应土地为划拔土地,受让方需于 日建成后按规划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本合同项下受让方取得的土地面积相应减少。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 40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计算。第四章土地费用及支付方式第九条出让本合同约定条件下土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彳地使用 权出让全、金、土地开发补偿款)为土地成交价款,即人民币 元整(Y 元),土地成誠交单价为一元每建筑 平方米。其中政府土地收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元整(Y元),政府土地收益单价为 每建筑平方米。土地开发补偿款

5、为人民币 元整(Y 元)。第十条受让方须按以下期限向出让方交纳政府土地收益:(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受让方须向出让方支付政府土地收益的的20%,即人民币 元整(Y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在竞买时交纳的竞买保金计元人民币,可抵扣定金及其余政府土地收益。(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受让方须向出让方支付其余 政府土地收益,即人民币 元整(Y 元)。其中自签订本合同第 61 日内起至 180 日止,受让方除支付本合同 约定的政府土地收益外,还须按月息 0.2% 的比例,支付未付的政 府土地收益的资金占用费。第十一条土地开发补偿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土地一级开发单位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

6、备中心 区分中心,具体支付 方式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与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的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批准后发生变化,需要补交地价款的,补交价款全部为政府土地 收益,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政府土地 收益,政府土地收益按如下标准进行调整:(一)地上经营性建设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土地成交 单价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地上经营性建筑面积减少的,政府土地 收益不变。(二)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地下车库面积按政府 土地收益单价的三分之一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增加的其他经营性 面积按土地成交单价的三分之一补交政

7、府土地收益。地下经营性 建筑面积减少的,政府土地收益不变。(三)规划为多种用途的,出让时均全部按 用途收取政府土地收益。规划方案确定后,对调整为 用途的建筑面积,受让方应按 元每建筑平方米补交政府土地收益。第十三条受让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到北京市国土资 源局领取并填制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受让方持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将合同约定的 款项缴入北京市财政局专户。缴款后受让方持北京非税收入一 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换取款正式收据。第十四条受让方除按本合同的规定交纳地价款外,还须依法交纳 其他有关税费。第五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方

8、必须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第十六条受让方应在 年 月日之前动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至少提前 30 日向出让方提出延期开工建设 申请,经出让方同意延期的,其延期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 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受让方应当及向出让方申报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双方重新确定土地开发建设期限。第十七条 受让方应在 年 月日以前竣工,如确因工程特殊、复杂或规模较大,受让方在上述要求的时间内不能竣工的, 应至少提前 30 日向出让让方提出延期竣工申请。经出让方同意延 期竣工的,其延期工时间不得超过 1 年。第十八条北京市人民政

9、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 F 宗地的城市规划调 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 响;但在土地出让期限内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 或土地出让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垂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 行。第十九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內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 水及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 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应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 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二十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出让方 有权依法对受让方宗范围内的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让方 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及其转让、出租、抵押、续期、终止第二十一条受让方在

10、支付本合同约定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土地 开发建设补偿协议约定的全部补偿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契税等费 用后,应按规定申诗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 证。在本合同约定政府土地收益支付期限內,受让方可接本市有关规 定,除缴纳合同定金外,在交清单体建筑的全部政府土地收益, 并按土地开发建设偿协补偿协议履行义务的,可申请办理该 单体建筑用地的土地登记,领取该单体建筑的国有土地使用 证。第二十二条受让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使用权出 让年限内,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转让、抵押、出租双方应当签订

11、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受让方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转讨让后转让的 受让方享有的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 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交易双方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到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受让 方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付清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工地,属于房屋建设 工程的,完成开发建设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

12、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代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六条受让方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抵押房产导 致土地使用权连带抵押的,应在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理登记手续;出租、抵押后,受让方应继续 履行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对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启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代表国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方适当补偿。在出让方支付补偿费用 后,受让方应当按期腾退土地。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

13、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1 年向出让方提出续期申请。出让方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与出让方重新签订 赴地出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况而终止:(一)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而受让方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二)让方依法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双方协解除出让合同。(四)因违法解除出让合同。(五)照司法裁定解除出让合同。(六)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手续按国家及北京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土地收益的,从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终止之日起计算,每延期 1

14、 日按60滞纳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向出让方缴付滞纳金。如延期付款超过 日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定金。若因受让方上述违约行为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出让方有玲予求受让方赔偿。第三十一条出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 权解除合同,出让方应向受让方双倍返还金,退还已付的其他政 府土地收益。若因出让方上述违约行为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 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赔偿。第三十二条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出 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定金。若受让方上述违约行为给 出让方造成损损失的,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应提供相应 证据。第八章不可抗力第三十四条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

15、或全部不能履棘行的,任 何一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切 必要补救措施沲,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五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之事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信件、电报、电传或传真)通 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终止之日起 10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说明合 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和相关证明文 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七条合同双方均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自觉觉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合同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 人单位公章后生效。第三十九条 2006 规意选字 号规划意见书为本合同附件之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四十条本合同附件和附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的激律效力。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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