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供用电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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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意志

2、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之

3、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 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 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供用电合同(一)供电方: 电局用电方:年月电局统一印制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 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

4、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 (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 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2供电电源(1) 供电方由 kV变电所 开关站,以kV线公用线向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2) 用电容量为 kVA。(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 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 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3用电方装臵不并网自备发

5、电机 台,容量kW作为用。(1)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 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 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 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 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 04kV 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 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 变或撤出联锁装臵。(3)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 不采用架空裸导线。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

6、入(供出)电源或私 自增加自备电源。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 电方应予以配合。三、供电质量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 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 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 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 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四、用电计量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 安装用电计量装臵。用电计量

7、装臵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 计算电费的依据。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计量点 装臵情况 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臵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 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 上的方便。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臵加 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臵负责保管。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臵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 发现用电计量装臵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 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臵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 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 电方。如计量装臵的误差在允许范围

8、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 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 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 校验结果后 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臵 原状。5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 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 费。6计量装臵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 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臵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 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臵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 尽快处理。

9、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 臵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 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 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臵的投切工作。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计价依据与方式(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臵的 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 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 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

10、量计 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 09)结算。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 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七、调度管理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 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 维护管理。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 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

11、 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 小时内通知对方。3在用电方受电装臵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臵及电力负荷管理 装臵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 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九、约定事项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臵。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 用电方应予以配合。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 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 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

12、员 随同配合检查。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 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 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 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5用电方在受电装臵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 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 申请。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 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 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 知另一方。十、

13、违约责任1供电方违约责任(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 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 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臵重合成 功的;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 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 1 款承担赔偿责任。(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 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 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用电方违约责任

14、(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 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 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 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 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 2 条确定的 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 计算: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 天(从分次结算

15、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 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 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 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 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臵、解除工作电源、变 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 电方应承担每次 元的违约使用电费。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 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供电时间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臵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 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 理。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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