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复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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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复查工作细则一、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二、人口普查登记、复查工作,在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村级人口普查小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当地派出所、基层组织协助下进行。三、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一)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11月10日以前结束。 (二)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按照普查表填写说明的规定,对普查表中的各个项目进行询问,并根据申报人的回答填写普查表。填写完成后,普查员应将填写的内容,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

2、行入户登记时应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三)普查员应根据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及事先安排的登记时间和顺序逐户登记。每登记完一户,应在户主姓名底册中做好标记,以免出现户的重登或漏登。(四)普查员登记时,应先填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或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如果本户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还应填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的普查登记使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普查表)。 (五)普查员登记普查表时,先登记户记录的各个项目,然后按照户记录中“本户应登记人数”,逐人逐

3、项登记人记录的各个项目。(六)登记时,如有与户主姓名底册所列情况不一致的,应认真核查,据实登记。在入户登记时要注意:1.如发现该户经确认为空户,应在户主姓名底册的备注栏内注明“该户为空户”。同时,将该户摸底时填写的其他内容用铅笔划一条横线,该户的“户编号”作废。在填写普查表“户编号”时,其他户也不再使用该户的“户编号”。2.如发现该户内还有其他住户,并且该户为登记普查表短表的户,则该户继续登记普查表短表,其“户编号”不变;其他住户也分别登记普查表短表,并将相关内容补填到户主姓名底册最后位置,其他住户新的“户编号”在户主姓名底册最大“户编号”(除600以上)后顺延。如登记普查表长表的户内发现其他

4、住户,符合长表调查户的登记普查表长表,否则登记普查表短表, 并将相关内容补填到户主姓名底册最后位置,其“户编号”在户主姓名底册最大“户编号”(除600以上)后顺延。(七)在一个普查小区内,登记普查表短表和长表的户是分别独立的,两者不许交换登记。(八)对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如果11月10日前完成登记确有困难,可以逐级上报请示,适当提前登记。由省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登记项目一律以普查标准时点为准,同时要掌握提前登记之日至普查标准时点期间的人口变动情况,并予以更正。(九)对房屋拆迁而户口未迁、空挂的大集体户,以及经反复核实确实无法落实到普查小区的户籍人口,普

5、查指导员负责组织填写普查表短表。四、人口普查复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一)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要及时组织普查员对登记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工作从2010年11月11日开始,11月15日以前结束。(二)复查的内容。检查是否完整覆盖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本普查小区的户数、人口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是否准确;检查普查表中每个项目的填写是否有错漏,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应重点核查:1.集体户有无漏登;2.外来人口有无漏登;3.户籍外出人口有无漏登;4.全户外出的户和空挂户有无漏登;5.境外人员有无漏登;6.没有户口的人,特别是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有无漏登;7.2009年11月1日至2010

6、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特别是在医院出生后随即死亡、医院未发出生证的婴儿,是否漏登了出生和死亡人口;8.全户死亡、特别是孤寡户死亡是否漏登了死亡人口;9.普查表中的跳填项目是否错填、漏填和多填;10.按人填报的项目是否严格按普查表所规定的性别和年龄界限填写;11.普查时点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地址的填写是否完整正确;12.普查表上除按户和人填报的项目外,其它应填的项目(如签字、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三)复查的方法。复查主要采取自查、互查、议查三种方式进行。复查中发现的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更正。1.自查。普查员根据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检查应登记的户和人有无遗漏或重复,并按照人

7、工逻辑检查规则逐户、逐人、逐项地审核已登记的普查表。自查可与登记工作同步进行,普查员将当天登记的普查表进行检查,发现疑问及时入户核对,并据实更正。登记工作全部结束后,普查员还应对自己登记的普查表进行系统地检查,除按上述步骤检查外,还应检查本普查小区的普查表有无丢失。2.互查。自查完毕,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按专项分成若干组,根据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进行专项检查。互查中发现的差错或疑问,由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联系核实,或统一组织再次入户核对,并据实更正。3.议查。村级人口普查小组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座谈,议查登记的质量。议查应在自查和互查完成的基础上进行,议查的重点是核实户数、总人口数、出生和死亡人口有无

8、重、漏。对议查发现的差错,要进一步核对,并据实更正。 (四)自查和互查完成后,普查指导员要对每个普查员负责登记的普查表进行抽查。如发现某普查员登记的差错较多,应责成该普查员重新复查所登记的全部普查表,并将复查结果向普查指导员做出报告。五、快速汇总工作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要组织普查员集中对负责登记的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死亡人口调查表及这三种表封面进行非专项编码。非专项编码工作从2010年11月21日开始,11月25日以前结束。六、普查表录入前,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统一组织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在村级对普查表及封面的非专项编码进行审核。 七、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及其他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9、对申报人家庭和个人不便公开的情况,如: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未婚先育的;从小领养的孩子等,要注意保密,复查时不进行议查。同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附件:1、人工逻辑检查规则非查表长表中数字和汉字必须字必须字迹端正、规范、笔画均匀。2、普查表编码的技术规范附件1人工逻辑检查规则一、普查表短表人工逻辑检查规则户记录:(一)“H3.本户应登记人数”中的两部分人数相加,应与表中填报的人记录条数相等。(二)“H4.2009.11.1-2010.10.31出生人口”,应等于本户人记录中生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人口与

10、死亡表中属于本户并生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死亡人口之和。(三)“H4.2009.11.1-2010.10.31死亡人口”,应与死亡表中属于本户的死亡人口数相等。人记录:(一)本户人记录中的第一人必须是户主,一户必须有一个户主。(二)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的,应填写为第二条人记录,且配偶的性别必须与户主相反。(三)集体户内每个人与户主的关系均为“其他”。(四)户主与其配偶的年龄差,一般不应大于30岁;父母双方与子女的年龄差,至少一方应大于15岁;祖父母双方与孙子女的年龄差,至少有一方应大于30岁。如不相符,应加以核实。(五)子女应与父母双方或一方所填民族相同。如与父母双

11、方中任何一方都不相同,应加以核实。(六)“R6.普查时点居住地”圈填答案2-6中任意一项的人,“R7.户口登记地”必须圈填答案1;圈填答案5的人,需填写普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七)“R7.户口登记地”圈填答案2-4的人,“R6.普查时点居住地”必须圈填答案1;圈填答案4的人,需填写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圈填答案5的人,跳填“R11.是否识字”。 (八)“R8.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圈填答案1的人,跳填 “R10.户口性质”。(九)“R6.普查时点居住地”圈填答案1或2的人,并且“R7.户口登记地” 圈填答案1,“

12、R8.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必须圈填答案1。(十)R11、R12项是6周岁及以上人口必须填报的项目。(十一)“R11.是否识字”圈填答案2的人, “R12.受教育程度”必须圈填答案1或2。二、普查表长表人工逻辑检查规则户记录:(一)“H3.本户应登记人数”中的两部分人数相加,应与表中填报的人记录条数相等。(二)“H4. 2009.11.1-2010.10.31出生人口”,应等于本户人记录中生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人口与死亡表中属于本户并生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死亡人口之和。(三)“H4. 2009.11.1-2010.10.31死亡人口”,应与

13、死亡表中属于本户的死亡人口数相等。(四)“H5.住房用途”圈填答案3的人,户记录填写结束。(五)“H16.住房来源”圈填答案3-8的人,户记录填写结束。人记录:(一)本户人记录中的第一人必须是户主,一户必须有一个户主。(二)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的,应填写为第二条人记录,且配偶的性别必须与户主相反。(三)集体户内每个人与户主的关系均为“其他”。(四)户主与其配偶的年龄差,一般不应大于30岁;父母双方与子女的年龄差,至少一方应大于15岁;祖父母双方与孙子女的年龄差,至少有一方应大于30岁。如不相符,应加以核实。(五)子女应与父母双方或一方所填民族相同。如与父母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相同,应加以核实。

14、(六)“R6.普查时点居住地”圈填答案2-6中任意一项的人,“R7.户口登记地”必须圈填答案1;圈填答案5的人,需填写普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七)“R7.户口登记地”圈填答案2-4的人,“R6.普查时点居住地”必须圈填答案1;圈填答案4的人,需填写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圈填答案5的人,跳填“R12.出生地”。 (八)“R8.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圈填答案1的人,跳填 “R11.户口性质”。(九)“R6.普查时点居住地”圈填答案1或2的人,并且“R7.户口登记地” 圈填答案1,“R8.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必须圈填答

15、案1。(十)“R13.五年前常住地”是5周岁及以上人口必须填报的项目。(十一)R14-R16项是6周岁及以上人口必须填报的项目。(十二)圈填第14项“是否识字”中答案2的人,“R15.受教育程度”必须圈填答案1或2。(十三)“R15.受教育程度”圈填答案1的人,跳填 “R17.工作情况”。(十四)“R16.学业完成情况”中圈填答案1的人,当 “R15.受教育程度”圈填答案2时,其年龄一般不能超过15周岁;当 “R15.受教育程度”圈填答案3时,其年龄一般不能超过20周岁。如果年龄明显不符合常规的学龄界限,普查员要核实情况,进行确认。(十五)R17-R25项是15周岁及以上人口必须填报的项目。(十六)“R17.工作情况”圈填答案1的人,需填写上周工作时间;圈填答案3的人,跳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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