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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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2、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特别告知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 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 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 的非居住房屋以及

4、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 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 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 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 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 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 预租有关事宜 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 出租都适用。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 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

5、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 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 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青岛市工商管理局根据 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和同条款均为 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 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 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 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七、本合同签订后的 15 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

6、理合同登记备 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 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 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 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 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 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 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 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 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

7、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 案。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 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 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 解各条款内容。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 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房屋租赁青岛市 合同商品房预租(合同编号: )本合同

8、双方当事人:出租方(甲方):【出租】承租方(乙方):预出租方(甲方):预租】预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 (出租/预租)的 (房屋/商品房)事宜, 订立本合同。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11 甲方(出租/ 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区/ 县) 路(弄/ 新村) (号/ 幢) 室(部位) (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 (【出租】实测 / 【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结构为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1) 【出

9、租】房地产权证 / 房屋所有权证 / ; 证书编号: 。2) 【预租】预售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 (房地产权人 / 代管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 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 (已/ 未)设定抵押。1 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 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 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 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 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二、租赁用途2 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

10、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2 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水面同意以及按规定 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3 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预租】具体租赁期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时约定。3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 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4 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

11、建筑面积租金为( 币) 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 币) 元。(大写: 万 仟佰拾元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 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该房屋租金 (年/ 月)内不变。自第 (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 补充条款中约定。4 2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4 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o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5 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的租金,即( 币)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

12、,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5 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 设备、物业管理、 等费用由 (甲方/ 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 (甲方/ 乙方)承担。53 (甲方/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6 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 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 担。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

13、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 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 乙方承担。6 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 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 该房屋的影响。6 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 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 则还由(甲方/ 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于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7 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

14、 的 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元/平方米( 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7 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 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八、转租、转让和交换8 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 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 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8 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 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 办理登记备案。8 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

15、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 履行本合同。8 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 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9 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 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 的;(四)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 的。(六) 。_9 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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