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协议签了有效吗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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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 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 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 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 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 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 意志

2、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显失公平的协议签了有效吗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 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本文整理了一起工伤赔偿的具体

4、案例,借这起案例对显失公平的协议 签了是否有效进行的解析,仅供大家参考。【案情介绍】江西省临川市东馆乡农民黄某是佛山市顺德区万某燃具电器厂(以下简称万厂)的员工,2005年10月14日因工负伤后与万厂达成了赔偿 协议,由用工单位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3822.4元。后经佛山市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八级伤残,黄某不服,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重 新鉴定的结果为七级伤残。之后黄某认为他与万厂达成的工伤赔偿协 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无奈之举”,未能得到广东省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足额补偿,又向万厂提出按七级伤残支付工伤待 遇。为此,黄某向佛山市顺德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协 议,按照广东省工伤

5、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其工伤待遇。农民工:签协议实属无奈之举黄某于2005年初在佛山市顺德区万燃具电器厂上班,双方未签劳 动合同。2005年10月14日黄在工作中不慎跌到造成左手受伤。医院 诊断为“ 1、左前臂皮肤裂伤并血管、N肌腱损伤,2、左前臂正中神经 损伤,3、左前臂迟动脉、尺神经损伤。”万厂支付了黄的医疗费用7452.6 元。 2005年 12月 22日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黄某受伤性 质认定为工伤。 2006年 1月3日,黄某与万厂签订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书,双方约定:万厂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辞退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休养 期间和其他

6、一切费用合计人民币 33822.4 元,双方签名确认后,解除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一切法律责任。签订协议后黄又继续进行了治 疗。 2006年 5月 29日,佛山市委员会对黄的伤鉴定为八级,黄不服, 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结果为七级伤残。黄认为双方于 2006年 1月 3日签订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 示,当时是为了有钱继续治疗而违心签订的,自己的伤残程度也没有 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的等级评定,所签协议缺乏科学、公正的基础,签 订这份协议实在是无奈之举。属于可以撤销、可以变更的民事行为。 2006年 7月 10日黄某委托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7、裁,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万厂: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万厂认为,黄受伤后与万厂自愿达成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且万 龙厂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明 确规定了待遇的项目和费用,这些费用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 例的规定,黄在综合权衡与自愿的前提下与万厂签订的劳动争议和 解协议书,是其放弃实体权利的结果,其工伤问题的处理已经结束。 万厂不再向黄支付任何的工伤待遇。案件审理】仲裁委: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显失公平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庭审调查、合 议庭合议、仲裁员评议,认为黄某在工作时间、工作

8、场所和工作岗位 上因工受伤,应享受劳动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订立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是黄为 了继续有钱治疗,在情况紧迫的情况下违心与万龙厂签订的,显失公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书应 予撤销。对其要求按劳动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予以支持。仲裁委主持双方调解,但万龙厂不 愿意调解,遂依法裁决:万厂一次性支付黄某医疗费 14314.2 元、住 院伙食补助费 399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6004.92 元,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117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445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

9、5868元, 各种费用共计 62772.12 元。扣除之前制服的费用 , 万厂 实际应支付 24772.12 元。仲裁委裁决后,万龙厂不服,向佛山市顺德 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2006年 1 月 3 日签订的“劳动争议和解协 议书”有效,万厂无需向黄杨安支付工伤待遇。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黄某再次委托了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的邱运忠律师代理参与案件 的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万厂和被告黄某双 方争议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是在被告没有评残的情况下签订 的,且仲裁委员会已查明原、被告双方当时在顺德区容桂劳动管理所 调解的内容,故仲裁委认定被告是在不情愿

10、的情况下为了有钱继续治 疗而违心签订的,本院予以认同。遂依法判决:原告万厂向被告黄某 返还医药费 13886.9 元 ,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6008.25 元, 住院伙食 补助费 399元及其他工伤待遇 14054元, 合计:34348.15 元。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万厂不服顺德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佛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效力的 认定,须视该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等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经审查,“劳 动争议和解协议书”订立

11、时,缔约当事人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缔约当时,黄某尚未作劳动能力鉴定,其对自身的劳动功能障碍程 度及依法所可享受的劳保待遇等并不充分了解与明晰,故认定其于此 时对协议条款所作的承诺系当事人就各方权利义务有全面、清楚的认 知后对自身民事权利处分的结果,依据不足。而根据佛山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对黄某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依据工伤保险条 例的相关规定,黄某在遭受事故伤害且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时 , 其依 法可享受的工伤待遇的总额与“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的数额相差太 大,此对于黄某而言 , 明显不公,亦不利于构成七级伤残的黄某日后劳动 能力功能的恢复 , 及弥补其于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

12、员相比存在 一定困难而造成的损失。由此而认定,“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中关 于由万厂向黄某支付伤残补助金等 33822.4 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 一切法律责任等条款内容,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具有不对等性。从双方的前述缔约过程及协议内容的公平性来看,确有很大程度 上存在黄某于不情愿的情况下为了有钱继续治疗而违心签订协议的盖 然性。由此,双方签订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应当予以撤销。佛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作为弱势群体的打工仔,黄某在受伤后,为了得到及时的治疗, 无奈与厂方签订了一份违背自己意愿的协议书,但该份协议并无法律 效力。尽管如此,黄某自己并不知道该协议无效。他是在生活没有着 落,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才得到了法律的帮助。 案件经过了仲裁、一审和二审,均认为该协议书显失公平,因而做出 了该份协议无效的裁决。作为代理人,我们深深体会到打工一方确实 须要法律的及时保护,我们既为黄某的胜诉感到欣慰,同时也更觉得 向打工一族宣传法律知识的紧迫性,让他们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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