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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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住宅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乙方):通信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方 选择乙方经营的电信网为住宅小区提供通信接入服务,选择丙方为

4、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的施工、接入等事宜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工程地址: ;建设规模: 平方米;本期建筑面积 平方米。通信配套工 程项目:本期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二条 费用约定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 元。第三条 付款方式一、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 ,计人民币 元。二、工程设计完成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 ,计人民币 元。三、进场施工前七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 ,计人民币 元。四、

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合格证明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计人民币 元。五、甲、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第四条 工期约定一、甲、丙双方同意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初定于 年月日开始。丙方在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的 7 日内进场施工。若甲方改变预计施工日期,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丙方。二、甲方应当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进场施工。丙方 承诺在收到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后的 日内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三、丙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前 3 日,将开工报告送达甲方、乙 方,并将开工报告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送达通信 监理单位四、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

6、应当征得丙方 的同意,并向丙方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五、因甲方原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丙方停工 8 小时以上(施工期内累计计 算),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 安全生产约定一、甲方对丙方承担的通信配套工程要做到安全交底,明确 提出安全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 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二、施工过程中,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火 灾事故等,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三、甲、丙双方就有关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和事故处 理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第六条 工程验收与质量约定一、本工程验收标准依照上海市住宅建筑通

7、信配套工程技 术规范及国家、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在具备验收条件的 15 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并组织验收。丙方应当积极配合验收。三、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通信配套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指明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 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意见。丙方 根据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 验收,直至整改符合验收标准。若验收合格的,参加各方人员应 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乙方负责出具验收报告。四、乙方在验收合格后的 15 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加盖验收章交给甲方。乙方对验收不合格的,可暂缓通信接入

8、。五、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海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质量鉴定,所需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若责任涉及多方的,根据责任分别承担。第七条 维护方式约定一、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维护规则,以中心机房为责任划分界面;通往局向的,由乙方承担维护责任;通向住宅小区的,由 甲方承担维护责任,甲方可委托乙方承担维护责任。二、甲方将住宅小区内通信设施移交给乙方或委托乙方维护的,应当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维护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自中心 机房到用户终端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维护工作。第八条 甲方责任一、甲方提供建筑工程项目表(粘贴作附件)。二、甲方在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扩初时,对通信工程的

9、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按通信工程设 计单位设计的文本建设。甲方与乙方先期签订的入网协议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三、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小区通信设 施设计,并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涉及通信配套的相关图纸资 料。四、甲方应按乙方、丙方要求及时提供与通信工程有关的资 料和图纸。五、甲方应当向丙方提供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及施工所需的水、 电、煤气等,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六、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额及时付款给 丙方。七、甲方应当根据通信配套设计的要求及时完成如下工作:八、甲方因更改建筑设计或其他原因涉及到需要变更通信配 套工程设计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10、丙方和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第九条 乙方责任一、在进行方案设计、扩初时,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出对通 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的建议,并给予技术上的 指导。二、乙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 20 日内完成住宅区内通信接入工 作,接入标准为: 。三、乙方在丙方通信配套工程完工时,应当完成住宅小区红 线外通信接入设施,并具备提供电信服务的条件。四、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验收通知后, 按照第六条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 15 日内出具验收 报告,逾期不出具验收报告的,承担相应责任。20五、乙方应当在住宅小区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依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

11、规定,为住宅小区内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第十条 丙方责任一、丙方的通信建设施工资质证号为:。二、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所涉及的通信配套工程。三、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四、丙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标准施工,若需要变更设计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和设计单位的批准,并送达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后,才能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有效修正方案施工。五、丙方在隐蔽工程结束、分段工程完成、施工进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得到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证。六、丙方应当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七、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施工中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八、丙方应当按要求编制通信配套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和乙

12、方。九、丙方应当在取得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后5 日内交给甲方。十、丙方在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负责保修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通信配套工程质量问题,丙方应当在接到报修后 日内无偿修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当补偿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 给丙方 元。二、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 方支付给丙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 的违约金。三、由于丙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丙方支付 甲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 的违约金。四、乙方在住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在电

13、信服务 标准(试行)规定期限内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 承担相应责任。五、因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使工程停工、返修,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当由丙方承担。六、其他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 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份数一、本合同经 后生效。二、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乙、丙三方应当仔细阅读签约须知的内容。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

14、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 日 年月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为规范本市住宅通信配套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用户权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共同制定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示范文本( 2004 版),供 住宅通信配套项目的当事人参照使用。二、住宅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建设设计单位、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和通信建设监理单位及

15、电信业务经营者。三、为了避免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前期未介入而不能及时为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情况发生,在签订本合同前,住宅建设单位在 方案设计、扩初时,应当选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听取他们的建议, 并办理入网手续,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四、住宅通信配套电话通信工程费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增设五类(及以上)数据线敷设到户以及其他超出电话通信工程以外的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住宅 建设单位与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商定。五、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有关验收规范按时进行验收接入。六、住宅建设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在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 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七、本合同文本可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上海市通 信管理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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