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承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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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民事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

3、方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合同法之承诺形式合同承诺的形式是指受要约人以怎么的形式来对要约做出回应。 承诺是与要约相对的,有承诺必有要约,但有要约未必有承诺。承诺形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 用的形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

4、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 种形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来说,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 取的形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形 式作出。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 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美与哦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 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形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 到相对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台湾民法典第 161 条规定: “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 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

5、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 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 准用之。 ”国际公约也有大致类似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如公约第 18 条中规定: “ 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即为承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条的规定与国外的规定 意思也是一致的。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形式作出,根据交易习 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形式表达。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形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 以明确表示

6、,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 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缄默时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 仍然时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 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 做法,承诺意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 表达承诺的形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 而仅仅有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国际商事通则在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上举了两个例子,很能说 明这个问题。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 12

7、 月 31 日到期,甲 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定 “最晚在 11 月底 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 条件续展合同 ”。甲发现乙所建议的条件决不可接受,因此未予 答复。这样,当事人间未能达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乙惯常接受甲的订单不需要明确 表示承诺。 11 月 15 日,为准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即没有 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事件供货。此时乙违约了,因为根据当事 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法,乙的缄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承诺。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形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 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形式。即使

8、是这种要求的形式在 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 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 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 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恢复,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 思,并按照要约人的要求的形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 承诺形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则一般来说,受要 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形式更为迅捷的形式作出承诺。反之,受 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形式,则为无效。对于 承诺的特定形式问题,有的法律作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 条规定:“当要约人对承诺要求特定形式时,如果承诺以不同于要求的形式发出,则该承诺无效。 ” 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特 别规定,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表示或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中推断出 来。总之,应对合同法之承诺形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 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 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 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合同法之承 诺形式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 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 保护。延伸阅读:购房合同欺诈情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合同订立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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