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全生产)神堂安全生产责任制汇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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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阳泉郊区神堂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第一章: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总经理(法人代表)1矿 长4总工程师7生产矿长10安全矿长13机电矿长15通风矿长17采煤副总工程师19掘进副总工程师21通防副总工程师24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26防治水副总工程师28安全副总工程师32技术科科长34技术管理员36测量技术员38地测科长39地质技术员41防治水技术员42通风科长44通防技术管理员46机电科长48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员50机电运输技术员51调度室主任51调度员53安全科长54安全员56工会主席57供应科科长59人力资源科长60保卫科长61办公室主任62其他管理岗位人员责任制63采煤工队队长

2、64采煤工队技术员66采煤班组长68掘进工队队长70掘进技术员73掘进班组长75工程质量验收员77巷道维修班组长77防治水办公室80运输队队长83机运队队长85第二章: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88调度室88安全科90技术科92地测科95通风科96机电科98工 会101人力资源部102供应科104办公室106财务科107第三章、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任制108打眼工108爆破警戒工110输送机操作工111采煤机司机113掘进机司机114乳化液泵站司机115掘进爆破工116巷道掘砌工118凿岩工120装岩工121架棚支护工123锚杆、锚索支护工125喷 浆 工127小绞车司机128斜巷信号把钩工12

3、9推 车 工130采掘电钳工132井口检身工133矿车修理工136带式输送机司机137主提升机司机138固定排水泵司机139主通风机司机140空气压缩机司机142变电所值班员143电气焊工145机电维修工146钢丝绳检查工147车 工149焊 工150电机维修工151行 车 工152三用阀维修工153开关维修工155发炮器维修工156矿 灯 工157自救器维修工158井下机械安装工159钻 探 工160注 浆 工161巷道维修工162测 风 员164测 尘 工165瓦斯检查员166通讯维修工168安全仪器监测工169爆炸材料管理工170锅 炉 工171木 工172仓库保管员173第3页 第一章

4、: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法人代表)总经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

5、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 7 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

6、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总经理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负责人,建立瓦斯检测监控与治理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严格落实。第10条 切实保证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 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下级和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3条 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化“双基”建设,

7、打牢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第14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 定期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 积极落实采煤工作面不能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第18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9条 确保依法生产,不超层越界开采、不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超核定能力生产。第20条 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

8、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1条 积极执行国家或部门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2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9、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5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26条 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8条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

10、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第29条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主要责任。第30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31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32条 未对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的,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33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34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

11、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对导致的后果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35条 未及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36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总经理应负主要责任。第37条 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38条 按照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

12、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领导责任。第39条 按照总经理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领导责任。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领导责任。第4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2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13、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43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44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经理负领导责任。第4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6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矿 长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办公室、财务科、人力资源部

14、等部门的工作。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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