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之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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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完善我市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应对能力,预防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黄冈,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及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 本预案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政发200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2、第三条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必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紧急事件。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寒潮、高(低)温、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

3、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对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共生、伴生、耦合,或者次生、衍生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统筹应对。 (二)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4、。级、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1)。级和级分级标准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5、,充分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以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抓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预防,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地搞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协助省政府处置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全市跨县(市、区)和超出事发地县(

6、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需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组织的应急工作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众者之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

7、、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应急不足、应急不当与应急过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素质。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大纲,是市政府应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2)。(二)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

8、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种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市政府审议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3)。(三)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4)。(四)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市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五)企事业单位根据有

9、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在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向当地政府报备的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六)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并报当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中央在黄单位、省属部门和单位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向当地政府报备的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各类预案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七条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

10、),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6)。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组织和贯彻实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和修改完善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及专项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和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承担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和市委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市政府分别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门,明确应急工作

11、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负责指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各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设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见附件7)。 属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由市政府设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由国家或省在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指挥。 第八条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

12、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凡向市政府报送的各类应急信息,径送市政府应急办,下同),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

13、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市应急委员会及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均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九条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十条 地方机构市以下各级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

14、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专家组市政府应急办和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15、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城乡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农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5)。 第十二条 预测与预警 (一)预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和预测信息网络。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

16、件,各级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常规信息监测与对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种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并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对影响平稳重点问题的调研,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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