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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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意志

2、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之

3、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 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 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2018年9月修订)出卖人:买受人: 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订。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 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

4、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 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 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 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 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 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 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 充约定。6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

5、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 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 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 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出卖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6、联系电话:委托销售代理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北京市城市居民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备案编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就限价商品住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

7、以 出让 转让 划拨 方式取得座落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城镇建设用地 批准书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人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年月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 号为: ,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 年 月日至 年月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限价商品住房 地名核 准名称 暂定名 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 预售依据该限价商品住房已由 批准预售,

8、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基本情况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限价商品住房为第一条 规定项目中的 幢 座第层单元号。该房号为 审定编号 暂定编号 ,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限 价商品住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臵图见附件一。该限价商品住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 层高 净高 为: 米, 坡屋顶净高 最低为: 米,最高为: 米。该限价商品住房朝向为: 。有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 为非封闭式。出卖人委托预测该限价商品住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

9、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签订本合同时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 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 距离。第四条 抵押情况与该限价商品住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 抵押。2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 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限价商品住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

10、为: 。( 2和 3可以同时选择)抵押权人同意该限价商品住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 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 1种方式和第 2 种方式 分别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价款,并按照第 1 种方式结算房价款; 但该限价商品住房竣工后,根据面积实测数据计算,以第 1 种方 式结算的房价款大于以第 2 种方式结算的房价款时,买卖双方同 意按第 2 种方式结算房价款。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单价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 (币) 佰拾亿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大写)。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币) 元,总价款 (币) 佰拾

11、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 写)。具体约定见附件四。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 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 米以上(含 2.20 米)的永久性 建筑。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 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 款 。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其余价款可以向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 借款支付。4其他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第七

12、条 出卖人保证该限价商品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 人原因造成该限价商品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 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规定的条件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 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 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 偿。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限价商品 住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

13、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 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限价商品住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供热、采暖方式;?4?5_。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 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 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

14、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 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 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 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 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 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 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 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 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十一条 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限价商品住房。(二)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3项所列条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 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2006 年1 月 1 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1该限价商品住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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