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之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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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基本措施 一、厂房建筑、易燃、易爆仓库、生产工艺装置的区域规划、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电气设备选用,安装及有关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二、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厂内各组成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生产特点及生产流程和防火防爆的要求,做到安全合理,有利防火灭火。三、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宜采取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或框架承重结构,并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四、厂房安全出口一般不能少于2个,厂房的门向外开。五、厂房防火防爆等级规定:第一类是气体或蒸气爆炸性

2、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第二类是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第三类是火灾危险场所。六、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其报警仪号值应定在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七、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考虑设置手动控制系统。八、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电板。九、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十、甲、乙类生产的设备、管线的绝热层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十一、生产、贮存、装卸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采取接地等防静电措施,接电线的截面积不小于10平方毫米,防静电接地电阻值100欧姆以下。十二、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立于建筑物2米以上。十三、凡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在排入下水道前,应采取回收措施,严禁将几种能互相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火灾爆炸的污水直接混合排放。十四、甲、乙类生产场所其物料管线、电缆线辅设如需设管沟、电缆沟时,要有防止可燃气体积沉和易燃液体、污水流渗沟内的措施。十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取样管线、不宜直接引入化验室。十六、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应符合国家和有关规定。十七、贮运设施:对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贮罐组成布置要求,防风堤、分隔堤的设置,都应执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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