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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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2、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 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 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那么, 公司超越经营范

4、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在下文中小编就为大家带 来了相关具体案例的分析,请阅读了解。【案例展示】2007年5月,A市A公司与B市B门市部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 同。合同约定,由A供给B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A应 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同年 10月25日,A从俄 罗斯进口螺纹钢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 B前往接货并支付价 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A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由于多次催促 B提货未果,A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 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称自己

5、为农业生产资 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公司法第十 二条、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虽然被告 B超越其经营范 围签订合同,但是此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并没有违反法律法 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因此判决双方合同成立,被告B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A的损失。法律点评】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直是我国公司法领域学 界和实务界在争论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尚不 完善的时期,根据当时的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 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法人的经营 活动即为无效民事行为。随着商事交

6、易的日渐频繁,特别是国际贸易 往来的急速增加,在国内公司制度和国际公司制度的不断碰撞中,我 国的公司治理制度也逐渐完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意思 自治和行为自由,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之一,法人的行为自由 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如果把法人的经营活 动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简单地 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影响 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正是基于这一理由, 1999年 12 月 1 日最高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

7、 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专家锦囊】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 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一 ) 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 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 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 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 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 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 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三) 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 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 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 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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