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复习资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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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 】知识体系(表格)一、法律思想历史时期法治思想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周公) 。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西汉中期至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董仲舒)宋代以后“明刑弼教” (朱熹)清末“中体西用” (沈家本)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一)西周礼的精神原则,即“亲亲” (父为首)与 “尊尊”(君为首)出礼入刑:礼正面规范言行,刑处罚违礼行为;(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有特权出礼入刑 “五礼 ”包括:军(行兵仗之礼) 、凶(丧葬之礼) 、嘉(冠婚之礼) 、宾(迎宾待客之礼) 、吉(

2、祭祀之礼)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 “质”和“ 剂”有别, “质” 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契约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婚姻缔结的原则:“一夫一妻” 、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 六礼 ”程序: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纳征(纳币,送聘礼) 、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3、、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 :不顺父母(逆德) 、无子(绝嗣不孝) 、淫(乱族) 、妒(乱家)、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多言(离间亲属) 、盗窃(反义)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契约婚姻继承法律继承身份、财产继承一致: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二)宋代买卖契约 分为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典卖)和赊卖(类似预付方式)租赁契约 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租佃契约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契约借贷契约

4、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报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婚姻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离婚或改嫁允许在室女、出嫁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继承 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铸刑书 ”:公元前 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鼎 ”:公元前 513年;晋国赵鞅;中

5、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书、铸刑鼎与竹刑“竹刑 ”:邓析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编著而成的,虽属私人著作,但也影响深远魏国李悝所作盗法 、 贼法 ,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产的法律规定网法 (又称囚法 ) ,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 ,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 , “盗贼” 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内容具法 ,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 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历史地位为后世

6、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该律共18篇将 “具律 ”改为“刑名”,置于律首魏律“八议 ”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正式列入法典又称泰始律,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故又称张杜律)精减法律条文,形成20 篇602 条的格局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晋律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刑,最突出的表现是 “准五服以制罪”该律共20篇将“官当 ”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北魏律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 “取精用宏”该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充实了刑法总则北齐律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 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

7、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规定“ 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规定了“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 ”,多了“不睦”,强调“ 谋”开皇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以劳役刑为主武德律 唐高祖时制,唐代首部法典贞观律 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纂定永徽律 ,并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 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

8、,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 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它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宋刑统 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它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 ,但在律下分213门,而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编敕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颁布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敕是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了普遍

9、的法律效力。编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 。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 。神宗时设有 “编敕所” ,使敕的地位提高,足以代、破律大明律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明大诰 是将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而成的一部特别刑法,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 明大诰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它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大清会典 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从乾隆会典开始,典、例分编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朝

10、司法原则狱(刑事案件) 、讼(民事案件)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三刺(群臣、群吏、万民)西周五听(辞、色、气、耳、目)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发者还应受罚) ;秦朝诬告反坐(诬告罪名定罪于诬告者自身)上请: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 ,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恤刑原则:始于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于汉宣帝,以卑匿尊免罪春秋决狱:“论心定罪”汉朝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区分公罪与私罪(

11、公罪从轻)自首免罪(附条件:犯罪未发;不能“不尽” 、 “不实”;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上缴或偿还赃物)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追捕逃亡之后再投案)减轻处罚化外人原则(同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保辜制度依法刑讯,众证定罪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唐朝都堂集议制(死刑案件)折杖法(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配役刑(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杖脊、配人、刺面)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

12、立断,重者奏裁翻异别勘宋朝洗冤集录:南宋宋慈,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四等人制度元朝 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从重兼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贼盗、钱粮) ,轻其所轻(风俗、礼教)县审结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使司审结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明朝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成为法外用刑的惯例) ;厂、卫干预司法州县决定笞杖刑,督抚批复徒刑案件清朝会审: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但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使制度与实际脱节五、中国古代重要

13、的刑罚和罪名徒刑:城旦、舂(五年) ;鬼薪、白粲(四年) ;隶臣、妾(三年) ;司寇、作如司寇(二年) ;候(一年)耻辱刑:髡(去发) 、耐(或完,留发)秦汉死刑:“ 具五刑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唐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坐赃与职权无关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刑罚与罪名明充军(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童鞋注意:故杀和谋杀1、故杀:西晋强调主观意图;唐之后为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与国外趋同2、谋杀:西晋为必要共犯;唐、明也为共同犯罪,但承认一人可为本罪;清至今为有预谋杀人3、区分:(唐以后)事先有无预谋二人以上故杀必为谋杀六、中国古代司法机

14、关的演变西周时期,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从司寇到廷尉 秦汉时期,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郡守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 、御史中丞(东汉) ,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 御史制度变革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御史台

15、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唐代刑部: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刑部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

16、详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是中央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唐宋时期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地方司法机关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刑部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负责以下事务: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徒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大理寺明代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 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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