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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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依法保障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鉴定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干预司法鉴定活动:(一)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其他人员私下会见司法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律师、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明示、暗示或强迫鉴定人或者鉴定

2、机构其他人员违规受理案件、出具特定鉴定意见、终止鉴定的;(四)其他影响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的情形。第四条 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填写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见附件)并签名、存入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没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中勾选“无此类情况”并签名、存入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第五条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将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对于鉴定机构负责人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其他人员可以直接向主管该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

3、关报告。对于鉴定机构其他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可以直接向主管该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报告后,对于鉴定机构内部人员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依据本机构章程等规定予以处理;对于鉴定机构外部人员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及时向主管该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好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和报告等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党组织职能作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对于党员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除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给予处理外,还应当依规依纪进行处理。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分别

4、作出处理:(一)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鉴定机构内部人员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由主管该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由其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四)其他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向其主管单位或者上级机关通报;(五)其他个人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将有关情况告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委托人。其中,存在第(一)(二)(四)项情况的,应当一并告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委托人。第九条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其他人员如实记录和报告干

5、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对记录和报告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知悉的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记入其诚信档案;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的,予以训诫、通报批评:(一)鉴定人未如实记录、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的;(二)鉴定机构负责人授意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的;(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docx附件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案件编号鉴定事项情况记录 无此类情况干预人:委托人 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鉴定机构内部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干预内容:请托说情 干预鉴定程序干预鉴定意见 其他具体情况:鉴定人或其他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无此类情况干预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鉴定机构内部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干预内容:请托说情 干预鉴定程序干预鉴定意见 其他具体情况:鉴定人或其他人员签名: 年 月 日备注注:多于2名鉴定人或其他人员的案件,请自行增加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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