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第四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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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与法的冲突和协调文山学院社科部 张锐 情与法的论题 由来已久 人们经常说 法不容情 似乎 法 与 情 是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两者只能取舍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提出 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开始注重追求情与法的统一 我们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和理性思维的碰撞中来探讨情与法的关系 一 情与法冲突与利益衡量的内涵 一 情与法冲突的内涵1 何谓情中国的 情 至少有四层意思 一是指情感 它是与逻辑相对的概念 二是指道德意义上的 情理 通常是指 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 三是指情面 即俗话说的面子 脸面等 四是指与法律相对应的 事实 接近于 情节 一词 司法实践中所称的 情 主要是指以上第二种含义 情理 即人情事理

2、这种 情 包含两个层面的标准 一是社会层面 如民意 舆论的判断准则 二是个人层面 主要包括裁判者 法官 案件当事人的判断准则 当然 也不排除其他方面的 情 与法发生冲突 2 情与法冲突的内涵情与法的冲突 即情理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是情与法矛盾的表面化 这种矛盾肇始于二者的相互作用 事实上 情与法在案件审理中的取向和价值判断通常是一致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 情与法的关系则演变为冲突 即通过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判决与通过情理对案件作出的判断不一致 这种冲突明显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在情理上一方的利益应受保护而法律上却无法受到保护 另一种是在情理上一方的利益不应受到保护而按照法律规定却应受到保护 即所谓的

3、合法不合理或是合理不合法 3 情与法冲突案件的类型可以进行两种分类 其一 以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否法定为标准 可以分为直接冲突案件与间接冲突案件 情与法直接冲突案件 或称显性冲突案件 指情理与法律相冲突 情与法间接冲突案件 或称隐性冲突案件 指法律权利之间相冲突的情形 其二 以冲突的严重性为标准 可以将情与法冲突分为实质冲突和程度冲突 实质冲突是指 在所应保护的利益对象上 依情得出的结论和依法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 出现合情不合法或合法不合情的情况 程度冲突是指 情与法在保护的对象上一致 但保护的程度有所区别 本讲所要探讨的对象范围 主要是情与法直接冲突及实质冲突的案件 关于三则案例的思考 1 肖志

4、军事件2 赵华琼和她的民工诊所3 王斌余案 二 利益衡量的内涵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在日本民法解释学理论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上世纪90年代 梁慧星先生将其介绍进来 引起我国司法理论和实务界的注意和重视 利益衡量 也称法益衡量 是指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 由法官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 具体来讲 包含三个方面 首先 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存在着多种利益间的冲突 其次 利益衡量必须确定各个利益之间的位阶 明显具有价值判断的性质 最后 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 进行利益衡量 是在案件事实查清后 法官综合把握案件

5、的实质 结合社会环境 经济状况 价值观念等 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进行比较衡量 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以及受保护的程度如何 依此作出相应判决 以达致个案的公平正义 二 情与法冲突的普遍性及正确处理的价值 一 情与法冲突的普遍性及其原因对于情与法冲突的普遍性 这样形容并不夸张 凡有案件发生的地方 就存在情与法的冲突 情与法相冲突的案件层出不穷 且并不会因法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而消减 相反 却可能随着社会情况的逐渐复杂而日趋多样化 尤其是在高速发展的当代中国 情与法冲突之所以普遍存在 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历史文化原因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 伦理本位 即是指社会

6、生活以伦理为中心 围绕伦理展开 2 现实社会原因 现实中 打官司时用情打动法官的情况屡见不鲜 情理 常与民意和舆论因素相关联 3 法律与道德的关联原因 探究情与法冲突的根源 在于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这是法理学上一个永恒的话题 新闻事件 案例 安乐死 1 李燕的安乐死申请 她 28岁 从1岁起就得了一种医学界称之为 超级癌症 的 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 直到6岁才确诊 现在的她全身的肌肉萎缩 一半以上的骨骼变形 丧失全部吃 喝 拉 撒 睡的自理能力 她叫李燕 一名身患重病27年 想通过全国代表帮她提交 安乐死申请 议案的女孩 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 新闻调查 主持人柴静的博客里 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

7、她说 我爱生命 但我不愿活 2 四川宜宾胡伟夫妇的幼子由于医院护理不当 患败血症等导致脑瘫 由于脑瘫 孩子的全身瘫软无力 任何时候都需要人照料 2003年1月 胡伟状告医院索赔37万 2005年9月 法院认为医院诊疗不构成事故 终审判决赔偿1万元 2007年 不堪重负的胡伟夫妇向媒体提出一个令人痛心的请求 为儿子申请安乐死 继续这样下去 不管对儿子还是对我们都是一种痛苦 事实上 在中国有关安乐死的争议由来已久 早在1986年 陕西汉中人王明成不忍心母亲继续忍受肝病晚期的痛苦折磨 请求医生对母亲实施了安乐死 之后 王明成和执行医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 6年后 由于其母直接死因并非安乐死所为 最高

8、人民法院宣告他们无罪 此案被称为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 2003年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向 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2006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委员也在 上建议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 目前 积极安乐死只在荷兰和比利时合法 瑞士和美国等国的法律则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 问题 你如何看待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 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 一词源于希腊文 意思是 幸福 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 二是无痛致死术 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 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

9、经医生认可 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美国女医生为4名病人实施安乐死被判无罪 安乐死 替妻子申请安乐死 二 正确处理情与法冲突的价值情与法冲突的普遍性和复杂性 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同时也表明了正确处理情法冲突意义重大 具体来讲 1 正确处理情与法冲突是维护法制的需要 2 正确处理情与法冲突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3 正确处理情与法冲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三 面子与法律 一种另类的情与法冲突 面子是在人际交往中依据自我表现而作出的评价 它代表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 并在人际交往中具有资源交换的重要功能 面子 对人不对事 与法律制度 对事不对人 的运作要求构成对立 这种对立导致了正

10、式法律制度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生退隐 中国的面子文化十分发达 格式化要求的法治规则与中国人面子交往的生活图景并不十分合拍 面子文化对法律的不断侵袭导致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陷入困境 一 何谓面子 1 面子 在社会学看来 面子是在人际交往中依据自我表现作出的评价 希望自己在别人心目中所应有的心理地位 它与身份 地位 角色相联系 面子代表获得的声望 拥有的社会地位 包括个人的成就与品格 是一个人经社会认可的 自我 和影响力的代称 2 面子的特征及运作机制特征 1 面子具有普遍性 面子无处不在 人人都爱面子 经常将面子挂在嘴边 如 你这样做是不是不给我面子 这事就算了 给我个面子 等 2 面子具有持续性

11、 每个个体都处于一个或几个组织中 面子产生的影响是持久的 3 面子具有差异性 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面子 例如调解中请有面子的人居中协调就是因为面子具有差异性 4 面子具有交换 流通 性 面子有借有还 5 面子的影响具有滚动和辐射的效应 由于面子的上述功能 面子成为一个人的立身之本 而人们之间的交往也往往表现为面子的互动 面子的运作机制 按情感因素由强到弱排列 分别为情感型 混合型和工具型 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 中国人处理问题的态度不是根据逻辑 而是根据情理 这种面子文化的特征也就决定了中国人的情境性反映远远胜过了对理性的要求 从而也就决定了 中国的许多问题与通过理性建构起来的法律制度之间往往并不十

12、分兼容 正如黄国光先生关于中国人 社会取向 的国民性格的定义 是一种由社会服从性 不得罪人的策略及顺从社会期望与权威等特性所组成的复杂行为组型 社会取向的中国人 往往不是根据客观的标准 而是依据他对外在情境中权力结构的知觉而表现出顺从或反抗社会要求的行为 二 面子与法律的对立 正因为面子如此重要 并且 由于面子 对人不对事 而法律制度 对事不对人 因而 面子的运作机理与法律的运作要求构成了对立 面子与法律对立的表现 1 法律调整的是利益关系 而面子关涉的是人情关系 2 法律关系是即时性关系 面子关系是连续性关系 3 法律具有普适性 面子具有特殊性 4 法律具有精确性 面子具有模糊性 面子与法律

13、对立的结果 1 面子导致事实的遮蔽 2 面子导致平等的消解 3 面子导致正当权利的缺损 4 面子导致法律信任的缺失 新闻事件 2010年11月23日 青年王鹏因为举报官二代马晶晶在公务员录取中涉嫌作弊 而被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警方跨省抓捕 罪名是 诽谤罪 马晶晶的父母亲都是宁夏的官员 父亲系宁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 母亲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 政协主席 这是宁夏吴忠市公安局 关于纠正王鹏涉嫌诽谤案件的决定 王鹏向记者展示被解除刑事拘留后警方归还的物品 王鹏被解除刑事拘留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三 面子文化对中国法治化困境的解读与启迪 仅就法律文本分析 中国的法律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并无太多的不同 中国声称要实

14、行法治国家已有多年 并也确实作了多年的努力 但是 随着法制规范的不断膨胀 中国法治化所描绘的理想图景似乎依然是那么遥不可及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今天中国法治化的困境 每个人都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寻找不同的解释路径 而根本一点 跳开法律的层面 文化其实是一个绕不开的重要因素 面子文化在私人生活领域或许是合理的 对于维护日常生活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 将面子文化泛化到公共生活领域 以面子影响公共生活秩序时 就失去了合理性 面子文化具有更多的 私人 性质 而公共生活具有更多的 公有 性质 二者在本质上是相互对立的 面子文化一旦到了公共生活领域 就显出其狭隘的本性 对公共生活起消极的破坏作用 会出现以人情分配公共利益 以人情干扰公共秩序 以人情对抗公共制度等情况 面子与法理的冲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法律是公共生活领域的共同准则 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不应受人情关系的影响 人情关系一旦干涉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基于法理的正义和秩序就得不到保证 四 情与法冲突的协调 正确处理情与法冲突如此重要 那么 用什么方法可使其得到正确处理 走向协调呢 司法实践证明 这是一个需要不断强化操作的实践过程 1 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 1 法官价值判断的作出 2 法律依据的寻找 2 以人性化办案 寓情于法 3 运用法律说理机制引导民情 4 以法律的宽容包容民情 使 情融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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