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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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生一、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 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技术规范,全面掌握动物及动物 产品检疫技术和行政执法程序。二、树立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思想和全局观念,作 风正派、团结奋进,维护执法形象和集体荣誉。三、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文明。自觉接受 单位及各级领导、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 认真遵守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群策群力、并 肩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五、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 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相关场所进行监督 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办理动物防疫

2、合格证。对违 反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有关动物防疫条件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六、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超市进行监督 检查,对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规定 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实施现场处罚或者下达整改意见书。七、对动物检疫员的检疫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检 疫、无合法有效检疫证明或者检疫结果错误的动物、动物产 品实施补检或重检,或者通过单位领导责令动物检疫员实施 补检或重检。八、对兽药经营、动物诊疗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 责兽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动物卫生证照的审批、发放和 管理。九、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法和有 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3、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 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处理和处罚。十、负责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和其它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事务。十一、负责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及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 区内饲料经营企业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饲 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 法工作。第三章监督检查十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须 2人以上,应当穿着统一 服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使用统一执法文 书。十三、处理违法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坚持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 确、处罚适度、程序合法、应用法律正

4、确。十四、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扣押和处理,对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和 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隔离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 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可能灭失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八)依法实施处罚。十五、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抽检、留验时,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采样、抽检、留验填写采样抽检留验文书, 并加盖采样、 抽检、留

5、验机构的公章;对留验的动物、动物产品抽样检验;采样后,在现场将样品分成三份,两份送检,一份留样备查;对采样、抽检、留验的样品根据保存要求和检验目的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检验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采样、抽检、留验的单位和个 人。、采样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确定样品的种类和数量。十六、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对染 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实施隔离、扣押和处理措施时,以及对 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和 处理措施时,应当报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出具隔离、查封、扣押、处理文书。隔离动物按照疫病的潜伏期和检验的方法,确定隔离时 间,最长不超过45日;扣押动物不超过 45日;查

6、封、扣押 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等不超过 1年。需要延长的,经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超出隔离、查封、扣押时限,经动物卫生监督所通知货主领取,货主不领取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没收拍卖。十七、采取留验、隔离、查封、扣押措施后,对经检疫 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检疫证明,对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有关 规定作无害化处理。隔离、查封、扣押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十八、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 度。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动物卫生监督任务时,应当填写 工作记录,如实记录工作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情 况予以纪

7、录并公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资料和执法文 书等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妥善保管。工作中使用的 票据、检疫证明,原则上用完一本交一本,日清日结,最多 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十九、对查封、扣押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自查封、扣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处罚的决定;需 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处罚的决定;不符合立案处罚条件的,应当解除 查封扣押。二十、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要求该办案人员回避;办案 人员知道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动物卫生监督

8、所负责人的回避,由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二十一、查处一般违法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重 大违法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所长批准,指 派专人负责。第四章执法程序二十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告知权利;依法处理,监督执行。二十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二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程序,由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现场进行处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给予警告处罚的;对公民罚款数额在 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 款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二十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9、适用一般程序,立案 处罚:无法现场处罚的;罚款数额超过现场处罚额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物品处罚的;情节复杂,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其他需要立案处理的。二十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处罚,适用听证程 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责令停产停业的;对公民罚款超过 30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0000元的;暂扣或者吊销动物卫生许可类证照的。二十七、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 行:(一)全面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二)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和申辩;(三

10、)做出处罚决定,制作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四)送达现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执行处罚。(五)结案及案卷归档。二十八、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 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签批立案,确定不少于2人 的办案人员;(二)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三)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前告知 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做出处罚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执行处罚决定;(七)结案及案卷归档。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 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 档。二十九、动物卫生监督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的非

11、办案官方兽医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执 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三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 律效力,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当事人在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行 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以及复议机 关或者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 止执行。三十一、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年内未 被动物卫生监督所发现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前款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该行为有连续或继续 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三十二、在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动物 卫生监督机

12、构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 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三十三、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但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执行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最初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奖惩制度三十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 警告、责令改正;屡教不

13、改,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不佩戴胸牌,不亮证执法的;、对待办理业务的管理相对人态度冷、硬、横,执法行 为粗暴,语言不文明的。、工作方法简单,措施不当或不规范执法的。、执法书证、票据填写漏项、错误、不规范的。罚没款 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的。、按一般程序处理案件,或者处理情节复杂、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案件时,未向领导报告和请示的。三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年终考核不合格或解聘的处分、被查出有违规行为,或被反映、举报违规事实属实的、未开具有效收费票据实施罚款的,或者票款不符的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或索要财物的。、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十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动物卫生监督 所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决定赔偿时,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执法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费用。三十七、对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创造性开展工 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为本区动物防疫工作做出 重要贡献的,单位将向局领导申报,要求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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