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之对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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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有哪些规定? 对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规定: (l)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只可制造许可级别范围内的锅炉。在每台锅炉的铭牌上和产品合格证书上应标明许可证级别及其编号。 (2)到期不办理更换许可证的单位,原许可证作废。 (3)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待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规程和技术条件的,产品质量低劣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或涂改、伪造、转让和买卖制造许可证的,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暂停使用许可证或取销制造资格等处理。 对待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规定: (1)到期不办理更换许可证的单位,原许可证作废。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构批准,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可以延长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半年。 (2)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执行规程和技术条件的,产品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转让、涂改、伪造或买卖制造许可证的,应限期改进,责令整顿或给予严肃处理,直至撤消制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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