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职业病报告办法(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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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职业病报告办法(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第一条 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第三条 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第五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

2、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一、二)(附件1)、尘肺病年报表(一、二)(附件2)、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附件3)、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附件4)、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附件5)。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附件6)、尘肺病报告卡(附件7)。第八条 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第九条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病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

3、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即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第十条 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并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在十五天内将其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尘肺病例的升期也应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做更正报告。第十一条 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

4、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第十二条 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二十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二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三月底和每季度后三十日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

5、分析,上报卫生部。第十四条 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本办法执行任务。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对于执行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报告办法废止。篇二:职业病报告

6、办法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1988年8月20日颁发 88卫防字第70号)第一条 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第三条 本报告办法所指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录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第五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

7、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一、二)、尘肺病年报表(一、二)、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第八条 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第九条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

8、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第十条 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并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在15天内将其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尘肺病例的升期也应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做更正报告。第十一条 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

9、构。第十二条 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天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第十四条 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

10、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本办法执行任务。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对于执行本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报告办法废止。篇三: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一、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

11、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人。二、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并填写相关职业病报告卡。公共卫生科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三、凡发生两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职业病,职业性炭疽1人(含1人)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时,接诊医生必须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和医院值班负责人,公共卫生科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并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报告卡。四、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慢性职业病的病例,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或住院病历记录,并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核实后,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五、报告范围: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慢性职业病(慢性职业中毒);尘肺;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五、公共卫生科每月对门诊部和住院部各临床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报、漏报和迟报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报请医院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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