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练习题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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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 练习题归纳Ch21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请更正或作补充:(1)每箱300英镑CIF净价英国; 净价伦敦(2)每双5元CFRC香港; 美元(3)每吨1000美元FOB纽约; 上海(4)每打300法郎FOB净价减1折扣 2一个伦敦的出口商和位于纽约的进口商谈成了一笔贸易.合同中规定进口方负责运费和保险.以下哪种是正确的贸易术语. ACIF LONDON B. FAS LONDON C.CIF NEWYORK D.FAS NEWYORK3以下哪种贸易术语中出口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最大。( ) AEXW B.FCA C.FAS D.CIF4以下哪种贸易术语适用于海洋

2、与内河运输。( )AEXW B.FAS C.FCA D.CIF5案例分析(1). 我国一进出口公司对日本一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千打,每打CIF 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公司对价格如何调整,如果按FOB条款签订合同,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区别?(2). 我方与荷兰一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义信用证为付款支付,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完整的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义付手续时,收到卖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失,据此,买方表示等到货物具体损失确定后,才同意银行向卖

3、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是否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买方如何处理此事?6计算某商品已知每公吨300美元FOB上海.买方要求改为CIFC3%。假设每公吨运费25美元,按发票价值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8%。请按要求修改报价。Ch4开立汇票练习天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日前出口美国IBM TRADE CO.,(ADD:ROOM 15,THE TENTH FLOOR GREAT BUILDING, REVENUE STREET,N.Y.,USA) 一批货物,金额为1245美元. 假定天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签发以其指定人为收款人、见票后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试代替天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完成

4、下列行为: 1、出具该远期汇票2、付款人于2007年12月12日承兑该汇票,試完成汇票的普通承兑行为 承兑 2007.12.12 签章并交付给3、计算汇票到期付款日 2008年2月10号Ch5案例分析:11997年8月,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60万美圆,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允许分批装运。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圆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双方合作很满意。在第二批交货期来临之际,B方对A方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方,我方允许贵公司才取远期付款。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圆的汇票

5、,请XX银行承兑。承兑后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圆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贵方在全部交货后,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圆货款。A公司以为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票据就可以得到货物再国内市场销售,利用这一年的时间,还可以将货款再投资,这是一笔无本生意,于是欣然接受了B方的建议,给B方签发了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圆的汇票。始料不及的是,B方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圆。从此却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事实上,B方将这笔巨款骗到手后便无影无综了。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XX银行付款。尽管B方没有交货,XX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

6、票据金额。最后,由于本案金额巨大,报请上级批准,由XX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圆而结案。答案:这张远期票据:A方为出票人,B方为收款人,而XX银行则为付款人。A方与B方之间的胶合板合同是该票据的原因关系,使A方愿意向B方开立这张汇票。而A方曾经向XX银行提供了资金,他们之间的资金关系使得XX银行愿意向A公司提供信用,承兑了这张远期汇票。美国银行与B方之间有对价关系,美国银行善意了付了600万美圆的对价而受让,从而成为这张汇票的善意持票人。票据的最大特点是,票据的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并不对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产生影响。虽然B方实际上没有交货,或者A

7、公司没有足够的存款存XX银行,都不影响美国银行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美国银行来说,这张票据上并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圆。如果这张票据没有在市场流通,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各国票据法认为,票据在未投入流通前,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没有分离,两者是有联系的。如果B方到XX银行要求付款,XX银行可以提出:既然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拒绝付款。这就是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同时履约的抗辩理由。21999年1月间,某商业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办公室主任陈某与其胞第密谋后,利用工作之便,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100万

8、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的到期日为同年6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对虾公司。该公司为陈某胞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陈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并持票向某城市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的96万元支付给对虾公司。汇票到期后,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问:1.本案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效力如何?为什么?出票 (有效) 伪造 承兑(无效) 提示 (有效)拒付(有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具有票据权利?如果有,应如何行使? 如果 没有,该如何处理?有票据权力向保证人要求付款,若保证人 出具拒

9、付通知书时行使追索权 3.如果陈某用已作废的票据格式(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对某城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假定其他情节相同)出票行为时假的,由城市合作银行自负。3。盗用银行名义签发银行汇票 2003年6月7日,福建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收到一张以L行总裁名义发出的电报,大意是:“一笔以我行为付款人的款项200万美元已备妥可随时兑现,请通知受益人X X X。”6月9日,该受益人收到以其为收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即交开户行福建兴业银行贴现。福建兴业银行经查,该票据表面一切正常,L行为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M行在Bank book 中无记录。福建银行遂决定先托收并电询出票行M行和付款行L,同时急

10、电委托卢森堡中行代查出票行资信。卢森堡中行回电称M行已倒闭。L行回电称已收到以其为付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但不知悉有该张票据的存在,且无名为M的客户行,故不能凭该汇票付款。福建兴业银行及时通知客户,采取防范措施。 4利用复本进行诈骗 向银行购买小额,将复印后,涂改金额数字,变小额为大额款项,再复印传真给出口商,诱骗出口商发货。这一类作案人员善于钻法律空子,认为只要不在银行的汇票正本上删改内容,银行就无法指控其违法行为,即使败露,银行对其持正本汇票退汇也将无权扣押。他们一般不在作案银行开立账户,即使设账户,也不至于倾家荡产。由于原件复印后容易通过银行的印鉴检验,一旦银行和客户疏忽,就可能得逞。

11、 2002年7月14日,广西某外贸公司持一张香港汇丰银行的金额为USD50万元的汇票影印件,来到广西某支行要求辨别真伪,并称:“货已备妥,只要汇票真实,就发货。”银行经查,印鉴相符,但压印的汇票金额有涂改痕迹,且出票日已被涂擦掉,被涂改处无任何更改章证实。银行经办人员认定该票有问题,经领导批示,将票据扣留,同时向香港汇丰银行电询。回电称:该行确实开出该汇票,但金额仅HK$2000,该行提供了汇款人的地址、电话、身份及属“街边小摊贩”、无账户等情况。广西支行立即报案,并通知外贸公司,但遗憾的是,该公司于前一天将货出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5。冒充存户伪造支票 2002年1月28日,北京赛帝克

12、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张HK$23226000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向外收款。在办理托收过程中,该支票出票人香港达成贸易运输公司曾托人找到托收部经理,称收款人急需用钱,请求先给予通融付款。北京中行经审核支票,发现一些疑点:(1)支票本身经折不平,证明已在外流传很久。(2)出票人签字不流畅,有模仿之嫌。(3)支票金额较大,不合常理,且签字上下排列不齐,字体之间间隔不同,像是用手将字模逐个接上而成。鉴此,托收部一方面及时向南洋商业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函中注明“收妥做实,如不付款,请急电告”,另一方面,提醒该计算机公司在此款未收妥前,不可发货。不久,收到回电和退票,回电称:

13、“该票出票人存款不足,且签字与预留印鉴不符,属伪造。”可见,诈骗分子企图以伪造支票引诱收款单位发货,骗取其货物和银行融资,幸亏早识破,阴谋未能得逞。Ch7 案例分析1在一笔托收业务中,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中规定:DOCS TO BE RELEASED ONLY AGAINST ACCEPTANCE,PAYMENT ON DUE DATE TO BE GUARANTEED BY XXBANK,TESTED TLX TO THIS EFFECT REQUIRED。代收行办理承兑交单后,向托收行寄出承兑通知书,明确指出THE BILL ACCEPTED BY DRAWEE,到期日为1998年9月15日。

14、不久,当托收行查询有关承兑情况时,代收行复电再次告知DOCS HAVE BEEN ACCEPTED BY DRAWEE TO MATURE ON 980915。在上述承兑通知书及查询答复中,代收行均未表明担保付款,亦未发出承诺的担保电传,托收行亦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承兑汇票到期后,进口方拒付货款,代收行即向托收行发出拒付通知。托收行认为托收指示中要求凭代收行到期付款的担保放单,而代收行已将单据放给付款人,因此要求立即付款。代收行反驳道,放单是基于付款人的承兑,代收行根据URC522出版物没有担保到期付款的责任。虽经多次交涉,纠纷仍未得到解决。答案:这是在利用托收进行结算的过程中,托收行与代收行

15、之间发生的一起纠纷。在这起案例里,托收行和代收行处理都有欠妥之处。(1)、托收行的指示不符合托收业务的基本原则。按照托收业务的一般原则,银行在从事托收业务中,只负责在进口方付款或承兑时交单,但是并不承担额外的风险。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行要求代收行担保客户付款的做法是不符合银行业务惯例的,是不妥的。(2)、代收行没有及时通知托收行。在托收行指示不符合银行业务通常惯例或者是代收行难以做到时,代收行应该及时通知托收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本案例中,代收行没有及时对托收行发出的两项密切相关的指示作出反应,但是,托收行的指示时不能默示接受的。因此,不能仅凭代收行未作答复的事实,就简单认定代收行已接受了托收行关于担保到期付款的指示。尽管这样,代收行还是要尽量对托收行的指示能够不迟延的予以答复。2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单据被窃并被凭以提货,这种情况下代收行是否可以免责.有寄往I国A银行以付款交单为条件办理托收的三份单据。虽多次向有关当事方和银行进行查询但均没有得到回复。最后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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