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地方制度改革的新动向及未来展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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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地方制度改革的新动向及未来展望(1) 摘要 地方制度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地方制度问题 也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的重大研究课题之一。近二十年来,中 外地方制度经历了很大的改革和变化;中国地方制度在二十 一世纪也将呈现出新的走向和发展趋势,从而对中国宪政制 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地方制度,地方制度改革,未来展望一、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制度改革二十年来,西方各国为适应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先 后都对本国的地方政府制度进行了改革或调整,从而对各国 宪政产生较大的影响。(一)主要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制度改革1、法国法国是一个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法国中央集权的 方式,一是国家许多重要的行政事务掌握

2、在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手中;二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派任国家代表,市镇则为市镇长为国家代表,国家代表负责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领导派出机构并对地方议会有一定监督权;三是由中央各部门分别 在大区和各省市设立派驻机构,处理本部门在地方的有关事 务。1958 年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确立了 “领土单位由选举产 生的议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自由地进行管理”的基本原则。 这一时期法国行政体制总的来说是朝着分权方向前进的,但 直到 1982 年,中央集权体制才有根本性的改变。第五共和国时期的地方制度改革,一是增加大区作为新 的一级地方领土单位,享有与省和市镇一样的法律地位和权 利。二是重新分配国家、省和市镇的职权,将许多中

3、央政府 职权移转于地方议会,增加了地方议会的行政权。三是改变了国家对地方议会的监督方式,取消监管,代 之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即国家代表如认为地方议会有违法或 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时,可向行政法院起诉。四是改变省长的传统地位和角色,使省长不再是地方行 政首长和自治行政的执行官,而仅仅作为国家和中央政府在 省的代表。19921982 年 3 月 2 日市镇、省和大区的自由和权利法 1983 年 1 月 7 日市镇、 省、大区和国家权限划分法 , 年的地方行政指导法以后陆续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令 的实施,使法国中央政府集权的程度有所降低,大区议会议 长和省议会议长获得了更多的权力,从而加强了权力下放和

4、地方分权,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在放权过程中也出现了一 些问题,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矛盾、新的地方主义的产生和 发展等。为此,法国中央政府在放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 中央与地方关系,完善地方管理机制:一是强调国家和中央的权威,进一步明确和划清中央与 大区、省、市镇的权限及严禁地方越权和侵权,提高中央派 驻省和其他地方机构的地位,发挥这些机构中国家公务员对 地方公务员的影响和指导作用;二是加强中央调控,规范地 方经济的内容和范围,加强与地方的对话和对地方的监督; 三是实行地方之间的“协调和交叉”原则,建立地方之间的 新型关系。希拉克当选总统和再度当选总统后,也进行和将要进行 较为深入广泛的自由主义改

5、革,如恢复单记名二轮多数投票 制,重新划定选区,实行第二轮权力下放,压缩和撤并原有 的小城镇;分散权力,给地方议会更多自主权等。2、英国英国是一个具有地方自治悠久历史的国家,英国的地方 政府制度被认为是最富有自治精神和传统的。但在 1997 年 前的近二十年中,英国一直朝着集权的方向发展,其主要表 现:一是 1972 年对北爱尔兰实施直接治理;二是将民选的 地方政府的许多职能转由大臣或实际上由大臣控制的非民 选的准公共机构, 包括城市振兴、 交通、住宅和规划等职能; 三是财政部门对公共服务资金提供的日益严格的控制;四是 1985 年修改地方政府法 ,并于 1986 年撤销了大伦敦议会 和六个都

6、市郡议会。但是,这个集权的趋势受到了遏制,特 别是在 1997 年大选以后。 1工党自 1997 年 5 月执政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发生了 重大变化。工党政府积极推行分权改革,其主要表现之一就 是使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三个地区组成了具有自治地 位的一级政府。目前,在英国,除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外,还有次中央级政府 - 地区政府。同时,对地方政府制度 也作了较大的改革。1999 年 3 月 25 日,环境、交通和地区部 (后改为交通、 地方政府和地区部) 2 发表了名为 地方领导、 地方选择 的地方政府改革报告,其中一个核心内容是认为传统的地方 议会的运行方式已不能服务于地方人民、社区和议

7、会本身, 因此要从人民应当有如何被治理的选择权的宗旨出发,提出 新的地方治理模式。报告认为应着手对近百年来的英国议会 委员会制进行改革,建立一种能给地方社区提供强有力的领 导、在变化迅速的世界中及时作出决定以及提供高水准地方 服务的地方政府机构。XX 年联合王国议会通过新的地方政府法 ,对地方政 府机构作了重大改革。根据该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应当依法 施行有关建立和运作地方议会“执行机关的制度安排” ,并 使议会的某些职能成为执行机关的职责。地方议会的执行机 关必须采取以下几种地方治理模式中的一种:(1)市长 - 内阁执行机关制; (2)领导人 -内阁执行机关制; (3)市长-议 会经理执行机关

8、制。新模式的特点之一在于使每一个身份明 确的首席执行官给社区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同时使所有议员 更好地发挥作用,保证透明性和责任政府的建立。为实行新的地方治理模式首先需要通过新的宪章。XX年5月大伦敦地区举行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伦敦市长。沿袭一百多年的英国 传统地方议会的委员会制得以重大改变。3、德国为了应对新的形势,德国在九十年代,进行了范围广泛 的政治与行政改革。在地方政府制度方面,德国的改革主要 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改造原民主德国的地方制度。原民主德国实行单一 制,地方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地方制度,即各专区、 县、市、市区、乡镇或联合乡镇设立地方人民代表机构作为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地方

9、议会或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地方 政府和各常设委员会。地方政府确保人民代表机构工作的顺 利开展,并组织和领导其职权范围内的社会发展工作,对地 方议会负责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工作。地方政府各委员会组 织公民在准备和执行各级地方议会的决议时进行专门性的 合作,监督政府及其机关执行法律、法令和人民代表机构的 决议。 1990年 3 月 28日,原东德人民议院( 1990年 3 月 28 日自由选举产生)通过了一项关于恢复五个州的法律; 1990 年 10 月 14 日完成五个州议会的选举,原民主德国作为一个 联邦制国家加入到统一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统一后, 加入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五个州的地方制度也随之

10、改造, 主要是根据联邦基本法的规定,对新加入的五个州也实行地 方自治,重新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治权力,并对地方政府 进行改革,实行与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类似的地方政府体制; 同时,对州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进行了再分配,减少了中 央集权,扩大地方分权。但是,原民主德国在统一巨变后, 才恢复了自治的乡镇, 对原联邦德国开展的 “地方区域改革” (扩大“单元乡镇” ,将县改为行政团体、协会组织,减少 县的数目,合并乡镇等) ,并没有盲目追从,但有可能将小 的乡镇合并为某种官方机关或行政联合体;而在县一级,基 本上是根据西德的模式,县的改革在整个德国得以实现。因 而在基层的行政方面,人们至今仍会发现各州之间相当的差 异。 3(作者:3C0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 益请联系 service 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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