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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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签订日期: _年月日风险承诺函本人 /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 / 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保证委托财 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本人 /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 / 本机构业务决策程 序的要求;本人 / 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

2、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 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 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 / 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本人 / 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 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 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3、: 年 月 日第一节前言(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信托法 (以下简称“信托 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

4、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 权益。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三)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 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 合同为准。第二节释义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资管计划、本计划: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3.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4.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投资者:指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的投资者5.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7.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财产,资产管理人

6、依照本合同约定及资产委托人授权进行投资运作及 管理所取得其他财产或产生的收益也归入委托财产8.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投资的价值总和9.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10.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1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2. 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本计划运作期间仅针对次级委托人开放参与一次,除此之外本计划不开放参与、退出13.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

7、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14.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15. 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6.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仅针对次级委托人开放参与一次,除此之外不开放计划 份额的参与17. 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 行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退出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8、机构。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1. 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22. :指23. 项目公司:指24. :指25. 委贷银行:指26.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9、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资产管理人。(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 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

10、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本合同有效期内,本计划仅针对次级委托人开放参与一次,除此之外本计划封闭运作, 不开放参与、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资产委托人创造稳定收益。(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向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之日起 24个月。发放委托贷款之日起满 12个月后,项目公司 可以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利息。项目公司还款后本资管计划将提前终止。(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要求: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优先级的初始资产净值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不超过2.5亿元,单个

11、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八)计划份额分级本计划将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面向合格投资者发售。合格投资者以现金认购优先级份额,所募集资金用于通过委贷银行向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年化,下同)为: 本计划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9.5%,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满 12个月后12%。次级份额仅面向凯信地产发售和开放参与。以其所持项目公司80%的股权以及对项目公司2.9亿本金的债权认购次级份额。认购的次级份额,以其用于认购的股权对应的项目公司出资额和债权对应本金作为认购金额,按 1.00

12、元/份的价格确认认购的次级份额。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本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代理销售 机构向客户销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投资说明书。客户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优先级份额的认购客户应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次级份额的认购客户应将用于认购的股权和债权转让至资产管理人。认购的具体金额

13、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投资本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且能 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特定客户。投资本计划次级份额的投资者仅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优先级份额认购的具体规定客户认购优先级份额的原则、 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等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客户认购优先级份额的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确认客户对优

14、先级份额认购申请应采用的原则是:时间优先、金额优先,使得确认后的优先级金额不低于2亿元但不超过2.5亿元。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 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 有效认购份额。(五)优先级份额认购和持有限额优先级份额认购资金以现金形式交付。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追加认购,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六)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认购费。(七)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优先级认购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 结算资

15、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 销售结算专用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认购优先级份额的资金存入基金销 售结算专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经登记机构确认后: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次级份额委托人的委托资产金额按认购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和认购债权所对应的本金计算) ,但不得超 过 50 亿元人民币;2、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不得超过 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3、优先级份额的初始委托财产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但不超过 2.5 亿元。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 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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