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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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公司、八章年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

3、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注:三年以下) ,由股东任免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 公司。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

5、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届满,可以 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6、(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 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注: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

7、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

8、他行为。第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前送交股东。第二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

9、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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