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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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监事工作研究会论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存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实现董事会监督职能,保障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机构。它在国外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但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本文在审计委员会制度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了英美、日本、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情况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关系,得出在西方各国并不存在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先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存是由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等多种原因决定的,两种制度同时存在是我国现阶段一个现实的选择。审计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其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关系得以体现。 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后

2、,通过比较和借鉴西方经验,为消除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职能上的相似和重叠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期对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借鉴意义。 目 录 一、序言1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概述1 (一)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演进(文献综述)1 (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不同设立模式2 三、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4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制度4 (二)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原因5 (三)审计委员会的作用6 四、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关系8 (一)两者职能的相似和重叠8 (二)可以采取的改进措施9 资料来源和参考文献11 一、序言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

3、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这为我国上市公司全面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拉开了序幕。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实现董事会监督职能,保障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组织机构。它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在国外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较为成熟。二、审计委员会制度概述 (一)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演进(文献综述) 审计委员会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McKesson & Rob

4、bins)药材公司倒闭案,该公司管理层涉嫌虚列存货、高估应收账款等资产,从而导致许多投资人的利益受损。由于外部审计师未尽专业谨慎、查核程序不足而未能发现该项舞弊,社会大众因此对于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及专业能力产生了质疑。为此,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Stock Exchange Council, SEC的前身)在其发布的会计系列文告第19号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选任外部注册会计师。这个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除负责选聘注册会计师之外,还应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约,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同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但除少数如通

5、用汽车公司外,并未被普遍接受。 直至1970年美国“水门事件”暴露出上市公司从事非法政治捐献和海外贿赂等不法行为,这才引起了人们对审计委员角色与责任的真正关注。SEC随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公告,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机构也相继对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加以规范。 之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美国普及并发展迅速,其他各国也开始纷纷仿效起来,并在发展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其各项规定。美国的特德威委员会(Treadway Commission)、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公共监督委员会(POB,Public Oversight Board)、蓝带委员会(Blue Ri

6、bbon Commission),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的CCAB公报和公司治理财务方面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the Financial Asp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CFACG)的凯德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等,都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提出过建议。 21世纪初安然、世通、施乐、维旺迪环球等世界著名公司不断发生欺诈丑闻,动摇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在人们心目中的典范地位。人们开始认为审计委员会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有待进一步改进。针对这种情况,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30日颁布了2002年证券公开发行公司(上市公司

7、)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该法案被称为是“自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公司行为、公司治理模式产生最深远影响的改革法案”,其中对审计委员会所做的详细规定,促使SEC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 变革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可分为监督、复核、沟通和报告四个方面。监督职能突出对审计师独立性、内部审计、财务报告完整性和非审计业务的监督;复核职能的重点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沟通职能强调了全方位的沟通,如选择和中止与审计师的合同、定期举行联合和独立的会议、就重要会计政策、备选会计

8、处理方法等与内外部审计师交流;报告职能是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正起着不容小觑的重要作用。 (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不同设立模式 由于各国公司治理基本模式与其经济、法律、文化背景紧密相连,它们的组织机构设置各不相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设立模式也不尽相同。大致分为三种模式:英美国家的单层董事会制;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行制;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 1、 英美国家的单层董事会制 又称为英美模式,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聘公司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对公司的各类重大决策和股东大会负责的一种治理模式。董事会下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分别实行执行和监督

9、职能,如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见图1)其中,审计委员会不仅是必须设置的专业委员会之一,而且强调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SEC)上市公司守则和纳斯达克市场上市规则均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全部为独立董事。这种模式被以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世界上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行为进行监督,是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沟通的桥梁。 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与英美等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及其完善的外部监控机制等因素不无关系。一方面,在这些国家,公司的融资

10、方式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进行。这样就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股权的流动性较强,也就使得股东对经营者的直接监控力度下降。同时,在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金融机构,公司法人之间的持股比重较小,由于机构投资者对投资证券的持有量大,用脚投票很难办到,所以机构投资者开始采用进入公司治理结构中这一办法,以便能够直接行使监督功能。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主要是通过发达、完善的外部监控机制来完成对经营者的监督,因此,在公司中一般不设立监事会,而是将公司内部的监督工作交由董事会负责。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非执行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但在

11、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间的关系并不能尽如人意: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其提案需经过董事会的审查决定才能付诸实施,而且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和提名都是要由董事会决定。因此,这种模式下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只有一定的牵制作用,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职能。尤其是当董事会被大股东绝对控制时,审计委员会将更难保持其独立性2、 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行制 又称二元单层制,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一起共同行使对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的一种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并存,监事会主要职责是评价董事的行为,以确保

12、企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事,是董事会的监督机构,两者间无隶属关系。董事会无需向监事会报告。日本的公司中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因此只存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二者关系。日本的股权结构总的特点是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属于典型的交叉法人持股。董事会成员由公司持股各方法人的代表组成,一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很大,董事人数很多。但董事的实际控制权大都为核心董事所掌握。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中,董事人员绝大多是来自企业内部,其数量约占全部董事的80%左右,而其他的董事则主要是由控股或参股的关系企业派出,独立的外部董事在日本极为少见。尽管董事会名义上也有权任免、领导和监督总经理,但实际上在日本许多大企业中

13、,一般由总经理(社长)提名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上被自动承认。加上在日本来自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与英美等国家相差甚远,从而使得董事会很难做到对经理层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但日本实行的“主银行制”使得银行作为企业的贷款人和股东介入到了公司治理中,起到了加强了对管理层进行监督的作用;而且企业交叉持股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集团也形成了对管理层的监督。 日本的监事会和董事会两者具有平行的地位,各司其监督和经营的职能,两者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的成员一般称为监察人。实际中,日本公司监事会的人选常由大股东提名,因此,监事会很难有效监督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监督职能弱化,大多只是停留于形式和表面。为适应公司治理发

14、展趋势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与美国等其他国家开展贸易投资关系,日本开始建立外部独立监察人制度,相当于各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此同时,近年来的日本公司治理研究提出,作为长远目标,要在董事会内部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废除监事会制度,建立起一元化的监督机制。2002年5月29日,日本完成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一大特色就是引进了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大型公司,可以自主选择设立独立董事或强化独立监事,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原来的监事会制度随即废除。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为满足国际投资者的需求,2003年6月底,有36家日本上市公司开始采用美国的董事会结构模式3、

15、 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 这种模式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奥地利、荷兰、卢森堡、瑞典、丹麦以及法国的部分地区等。在这种模式下,公司首先由股东大会和工会选举出第一层董事会一一监督董事会,通常也称作监事会。然后,监事会负责提名组成第二层董事会一一管理董事会,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在这样双层董事会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监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见图3) 在双层董事会制度中,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分别履行监督职能和执行职能,各自分立,成员不得相互任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行全面的监督:任免管理董事会成员、监督管理董事会工作、评价管理董事的工作业绩,决定管理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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