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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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部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理顺部机关与部直属事业行政单位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关系,促进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机关服务局等独立核算的机关司局、与部有经费、事业费领报关系的教育、科研、工交事业单位。第三条 部财务司是全面管理机关行政和教育、科研、工交事业等单位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直接领导部机关、直属事业行政单位财务工作。部机关服务局是部直接领导下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事业单位,局财务部

2、门具体负责本局及其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数向部领取定额补贴和按提供的后勤服务项目结算后勤服务费。部直属教育、科研、工交事业等事业行政单位。业务在财务司直接领导下,上报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和办理行政事业费缴拨等财务工作。部机关服务局、直属事业行政单位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在各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有关行业财务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财务司备案。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附属的企业单位,应按照企业

3、单位的性质,根据国家同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报上级单位审批和财务司备案。第五条 各单位应牢固树立经济核算观念,通过资金的领拨、筹集和运用,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严格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管好各项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严格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财务计划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检查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进行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第二章 部机关后勤经费预算管理第六条 部机关后勤经费由部财务司核拨给机关服务局的定额补贴、机关服务局为部

4、机关提供后勤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等组成。第七条 机关后勤经费管理方式由原非经济核算方式改为以成本消耗为补偿依据,按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计费的经济核算方式。第八条 机关后勤经费管理形式采用总体承包。由化工部与机关服务局签订后勤服务承包协议,将国家拨入的定额补贴和后勤预算拨款,全部包干给机关服务局。国家后勤经费拨款不足时,由部根据财力的可能,给予一定的补贴,与国家经费拨款“捆在一起”包干使用。财务司支付机关服务局的后勤服务费时,直接记入有关经费科目,机关服务局列收时记入“对内服务业务收入”。财务司转拨给机关服务局的定额补贴,机关服务局列收时记入“定额补贴收入”。定额补贴的基数包括编制内后勤服务人员工资、

5、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第九条 机关服务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预算编制方法,认真编制年度后勤经费预算,上报财务司审批。以批准的预算为基础,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汇总编制全局(含附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务司备案,以此作为机关服务局财务管理的主要依据。第十条 在保证完成机关后勤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积极合理组织收入,并纳入单位财务计划统一管理,弥补后勤经费的不足。机关服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投资兴办的企业,必须以能否盈利为前题决定其取舍,对亏损企业要及时予以兼并或停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机关服务局要

6、采取承包等方式确定所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标,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逐年提高所属单位上缴能力,为促进后勤事业的发展和保证行政工作的完成提供资金来源。第三章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第十一条 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部属非财政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实行收入缴办法。第十二条 为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管理中的问题,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将单位(含附属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纳入预算,其中部拨预算资金要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单位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部备案。财务司在编制

7、本级预算的同时,汇编所属单位预算(财务计划)。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化工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按照自求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开源节流,注重效益。根据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建议数,报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上报,由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五条 各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8、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非财政补助收入部份需要调整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支出预算。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要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人均事业费升降的原因及事业费超支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七条 在保证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种收入都必须交单位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9、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九条 各单位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和其他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附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条 各单位支出以厉行节约、遵纪守法、量入为出、计划管理、注重效益为原则。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处理好个人经费与公用经费、维持经费与发展经费、一般经费与特殊经费、固定经费与变动经费之间的关系,保证必须的经费开支,控制非必须的经费开支。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第二十二条 认真安排

10、支出计划,年度支出计划应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制定,日常严格按计划控制支出,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第二十三条 单位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信息制度,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各种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第二十四条 在严格控制预算资金支出的同时,加强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支用预算外资金,具体管理按化工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化财发553号)执行。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度。用款单位

11、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以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的原则分摊。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成本核算制。通过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支出水平。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成本管理要求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核算对象,采取收支配比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划清各种成本费用界限,正确计算成本费用。第六章 事业单位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并依照国家税法计缴税款。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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