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总结刑罚论干货背诵版30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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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刑罚论干货背诵版3030条 1 1 蔡雅奇总结蔡雅奇总结刑罚论干货背诵版刑罚论干货背诵版 30 条条 1 1 关于刑罚论的几个基本介绍 1 1 就法考而言 刑罚论主要考两大块内容 静态的刑罚和动态的刑罚 前者是指刑 罚 的体系 后者则包括量刑 行刑 刑罚消灭三部分内容 2 2 量刑的考点主要包括 量刑原则 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累 犯 自首 坦白 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3 3 行刑的考点主要包括 减刑 假释 4 4 刑罚消灭的考点仅包括追诉时效制度 2 2 关于刑罚的体系 1 1 刑罚分为两类 即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 主刑又包括五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 刑 无期徒刑 死刑

2、 附加刑则包括四类 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其 中 死 刑又包括两类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2 2 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了罪的外国人 3 3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又称生刑 自由刑 其中 管制为限制自由 刑 而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则为剥夺自由刑 4 4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而附加刑则既可以附加适用 也可以独立适用 5 5 犯一罪时 不能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 但可以同时判处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 个 其他附加刑 当然 犯数罪时 可以同时被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 3 3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 1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3、应 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2 2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 同时被判处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或 者 被判处没收财产的 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换言之 应 先民后刑 4 4 关于非刑罚处罚方法 1 1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 同 情况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或者 行政处分 2 2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 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

4、之日起 从事相关职业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此即职业禁止 从业禁止 3 3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作出的职业禁止决定的 由 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 依照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 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当然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请注意 职业禁止与禁止令 不同 违反前者的 可能构成犯罪 而违反后者的 顶多是行政违法 务 请注意这一细节 5 5 关于禁止令 1 1 只对管制犯和缓刑犯适用 而且是可以适用 对假释犯不得适用 2 2 内容是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 接触特定 的 人 3 3 禁止令的具体内

5、容 以特殊预防为必要 因此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 应当根据 犯 第三章 刑罚论干货背诵版3030条 2 2 罪分子的犯罪原因 犯罪性质 犯罪手段 犯罪后的悔罪表现 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 充 分考 虑禁止令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 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 刑期间 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4 4 禁止令的内容应具有可行性 不得干扰被适用对象的正常生活 6 6 关于管制刑 1 1 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三年 上述刑期 应从判决执行 之 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 2 是限制自由刑而非剥夺自

6、由刑 其刑罚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 可以执行禁止令 3 3 在刑罚执行期间 应遵守五项规定 其中有四项内容与缓刑犯 假释犯在考验期 内 遵守的规定一模一样 但有一项是管制犯所独有的 即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不得行使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4 4 在刑罚执行期间 应当同工同酬 7 7 关于拘役刑 1 1 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一年 上述刑期 应从判决执 行 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 2 是剥夺自由刑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确切地说 是在犯罪地附近的看守所执行 3 3 在执行期间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探亲 参加劳动的

7、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8 8 关于有期徒刑 1 1 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 如果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 不 超 过二十年 如果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不超过二十五年 上述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 日起 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 2 是剥夺自由刑 执行机关是监狱 但是 当剩余刑期不满三个月时 由看守所即 公 安机关代为执行 未成年有期徒刑犯则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待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后 再转 由监狱执行 可见 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实际上是两个 监狱和公安机关 3 3 凡是有劳动能力的有期徒刑犯 都应当参加劳动 接受教育改造 9 9 关于无期徒刑 1 1 没有刑期

8、 因此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 2 2 是剥夺自由刑 执行机关是监狱 3 3 当无期徒刑被减刑减为有期徒刑时 有期徒刑的刑期 应当从裁定减刑之日起重 新计 算 至于已经先期服过的刑期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 都不能折抵在新的有期 徒刑刑 期之内 4 4 凡是有劳动能力的无期徒刑犯 都应当参加劳动 接受教育改造 10 10 关于死刑 1 1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这里的 罪行极其严重 应作扩大理 解 既包括犯罪行为极其严重 也包括主观恶性极其恶劣 只有这样解释 才符合我国目前 严格限 制死刑适用的立法目的和司法倾向 2 2 根据执行方式的不同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

9、 其中 死缓 也是 死刑的 种 只不过无须立即执行而已 3 3 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而死刑缓期执行 只须由各高级人民 法院 判决或者核准即可 请注意 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死缓的一审判决之后 由高级人民法 院进行 死缓核准 这自不待言 但在高级人民法院自身作出死缓的一审判决之后 也应由其 自身进行 第三章 刑罚论干货背诵版3030条 3 3 死缓核准 4 4 如下三种人不得适用死刑 分别是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 的妇 女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5 5 对上述 审判的时候 怀孕的妇女 都应作扩大解释 其中 审判的时候 应 扩大解释为从羁押

10、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 而非仅仅指法院审判阶段 怀孕的妇女 不仅 包括正在怀孕的妇女 而且包括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前 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妇女 还包括在 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 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 交付审判的妇女 6 6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如果对其适用死刑 必须同时符合 以特别残忍的 手段 和 致人死亡 两个条件 如果只符合一个条件或者都不符合 均不得适用死刑 请注意 上 述 特别残忍 主要是指暴力手段 11 11 关于死刑 二 1 1 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后 应减为无期徒 刑 请 注意 这里的 没有故意犯罪 既包括没有实施任何犯罪 也包括仅实施了过失 犯罪 而

11、且 这里的 减为 是刑种的变更 而非减刑 理由在于 减刑的对象不包括 死刑犯和附加刑犯 2 2 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二年期满后 应减为二 十五年 有期徒刑 3 3 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实施了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 由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 执行死刑 4 4 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虽实施故意犯罪但情节并非特别恶劣的 依然是 死缓犯 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应当重新计算 而且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 5 对如下九种死缓犯 可以限制减刑 分别是 累犯 故意杀人 强奸 抢劫 绑架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请注意 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与前八种犯罪是并列的

12、关系 而非修饰关系 6 6 限制减刑 是指限制减刑的幅度 而非不得减刑 具体言之 上述九种死缓 犯死 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即使再减刑 最低服刑的期限也不能少于 二十五年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即使再减刑 最低服 刑的期限也不能少 于二十年 可以看出 上述九种死缓犯 最低服刑的期限分别是二十 二年和二十七年 可见 限制减刑 是限制了减刑的幅度 加大了惩处的力度 7 7 死缓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死刑缓期 执行期 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可见 二年考验期不能折抵在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刑期之内 12 12 关于罚金刑 1 1 判处罚金

13、应当根据犯罪情节而非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来决定罚金数额 2 2 罚金的数额 没有上限 但下限是 10001000 元和 500500 元 即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 时 最 低数额不少于 10001000 元 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 最低数额不少于 500500 元 3 3 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对 于不 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应当随 时追缴 由 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经人民法院裁定 可以延 期缴纳 酌情减少 或者免除 4 4 罚金刑既可以对自然人适用 也可以对单位适用 13 13 关于没收

14、财产刑 1 1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的 合法的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的一部或者 全部 第三章 刑罚论干货背诵版3030条 4 4 在判处没收财产时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 2 同罚金刑一样 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没收财产刑 无须考虑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 况 而应看是否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 3 没收全部财产的 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请注 意 上述 家属 既包括未成年家属 也包括成年家属 4 4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 经债权人 请求 应当偿还 请注意 上述 没收财产以前 是指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必须是 正当债务

15、 否则不予偿还 债权人必须提出偿还请求 否则也不予偿还 5 5 没收财产刑只能对自然人适用 不能对单位适用 14 14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 1 1 四项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自 由的 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任何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 团体领导职 务的权利 2 2 剥夺政治权利刑既可以附加适用 也可以独立适用 对于后者 应当依照刑法 分则 的有关规定予以适用 3 3 当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或者附加于拘役 有期徒刑适用时 其期限为一年以 上五 年以下 4 4 当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管制刑适用时 其期限与管制刑的刑期相等 三个月以 上二年 以下

16、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三年 且同时执行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 5 5 三种人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无期徒刑犯 死 刑犯 其中 后两者的期限为终身剥夺 当然 当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 刑时 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从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6 6 对于故意杀人 强奸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犯 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 7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从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 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可见 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是其自 身刑期加 上主刑刑期二者的总和 15 15 关于行刑机关 1 1 管制 司法行政机关 2 2 拘役 公安机关 犯罪地附近的看守所 3 3 有期徒刑 监狱和公安机关 剩余刑期不满三个月的 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 未成年 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待其成年后再转由监狱执行 O O 4 4 无期徒刑 监狱 5 5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监狱 6 6 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 7 7 罚金 法院 8 8 没收财产 法院 9 9 剥夺政治权利 公安机关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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