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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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技术规(送审稿)目 录1总 则12基本规定22.1 概念及分类22.2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62.3 禁止设置门头招牌的区域和情形72.4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要求83户外广告设置规143.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143.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163.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173.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193.5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204 门头招牌设置规235材料选用326设计规347安装规368维护保养规389安全检测规4010亮化规4211附 则471 总 则1.0.1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

2、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1.0.2 本规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的设置、设计、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1.0.3 本规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的设置。1.0.4 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 概念及分类2.1.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门头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

3、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围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门头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分为外墙型招牌、落地型招牌。2.1.2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

4、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2.1.3 门头招牌分类和分区1 门头招牌分类1)建筑物名称招牌 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门头招牌,称为建筑物名称招牌。(见图2-1)图2-1 建筑物名称招牌2)单位名称招牌 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门头招牌,称为单位名称招牌。(见图2-2)图2-2 单位名

5、称招牌3)外墙型招牌 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门头招牌称为外墙型招牌。外墙型招牌包括平行外墙式、外挑式等。(见图2-3)图2-3 外墙型招牌4)平行外墙式招牌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门头招牌,称为平行外墙式招牌。(见图2-4)图2-4 平行外墙式招牌5)外挑式招牌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门头招牌,称为外挑式招牌。外挑式招牌包括刀匾(俗称立式招牌)、招幌等。(见图2-5)图2-5 外挑式招牌6)落地型招牌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门头招牌称为落地型招牌。(见图2-6)图2-6 落地型招牌2 门头招牌分区1)严控区严控区一般包括行政文化中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等区域。2)宜设区 宜设区包括城市

6、商贸区、商业街(中心)、区(市)商贸区、商业街(中心)等地区,以及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3)限设区 限设区指除严控区、宜设区之外所有区域。2.2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2.2.1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2.2.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2.2.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2.2.4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2.2.5 跨

7、越城市道路、公路的。2.2.6 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2.2.7 遮挡、损毁、占用绿地,影响绿化景观和树木生长或利用行道树的。2.2.8 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2.2.9 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2.2.10 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2.2.11 利用围墙、围挡、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2.2.12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2.2.13 利用灯杆、电杆等电力设施以及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2.2.14 在立交桥、人行天桥桥体上设置的。2.2.15 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

8、情形。2.3 禁止设置门头招牌的区域和情形2.3.1 建(构)筑物楼顶面。2.3.2 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围以外。2.3.3 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2.3.4 损坏城市公共绿化。2.3.5 利用建筑玻璃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无结构性招牌除外)。在室或室外一侧贴或设置门头招牌的。2.3.6 不允许在楼梯扶手、台阶设置门头招牌。2.4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要求2.4.1 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设置。2.4.2 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2.4.3 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

9、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2.4.4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2.4.5 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同一规格、材质。2.4.6 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容等发布。保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2.4.7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2.4.8 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10、。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2.4.9 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围,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及升空气球。2.4.10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面的右下角清晰标注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在其固定物外观须清晰标注设置单位、联系。标注不得影响广告设施整体效果。2.4.11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2.4.12 门头招牌设置应符合城市不同招牌管理分区的控制要求:1

11、 在严控区,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禁止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禁止设置厚度超过0.25m的箱体式招牌,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见图2-7)图2-72 在宜设区鼓励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门头招牌设施。允许根据需要设置刀匾式招牌,允许在6层以下建筑外墙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见图2-8)图2-8 刀匾式招牌设置示意图3 在限设区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见图2-9)图2-9 限设区建筑(3层以上)招牌设置示意图2.4.13 在同一路段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门头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选

12、材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2.4.14 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门头招牌。2.4.15 相邻店面的门头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招牌,不同店面之间的招牌间距不得小于0.3m。(见图2-10)图2-10 相邻店面门头招牌示意图2.4.16 建筑底层的外墙型招牌应设置在二层楼板以下,底层门楣上方,应保证至少2m的通行高度。2.4.17 对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外墙型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

13、,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型招牌上。(见图2-11)图2-11 无专用室外出入口的招牌设置示意图2.4.18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名称招牌有条件的应设置在建筑顶端的实墙面上,招牌上边缘不得超过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并采用镂空式样,字间距不得大于单个字符尺寸。(见图2-12)图2-12 建筑物外墙招牌设置示意图2.4.19 同一幢建筑上的外挑式招牌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见图2-13)图2-13 同筑外挑式招牌设置示意图3 户外广告设置规3.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

14、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2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映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3 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并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4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有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5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屋

15、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表建(构)筑物高度(m)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m)7(1层、2层)不宜设置710(3层)31025(4层8层)62560(9层20层)86090(21层30层)不宜设置90(30层以上)严禁设置3.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2 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宜小于100,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3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宜设体的户外广告设施。4 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5 建筑同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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