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

上传人:木92****502 文档编号:135072375 上传时间:2020-06-11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8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ICS03.060A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5615XXXX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Norms for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service (征求意见稿)XX-XX-XX发布XX-XX-XX实施GB/T XXXXXXXXX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服务内容和流程26业务档案管理57经办风险控制58考核评价和监督6附录A(资料性附录)业务表单7参考文献13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 35615-2017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本标准与GB/T 35615-2017

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在规范中,修改了涉及“工商”、“质监”的描述(见规范);修改了 “联办登记”定义(见3.3);修改了“联办建立登记”内容(见5.1.1.1);修改了“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和以下证件、材料”(见5.1.1.2 -a)-2)、-d);增加了“联办注销登记”(见5.1.3.1);删除了“对有参保人员处于就医状态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待其完成就医或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后再办理注销登记;”(见5.1.3.2);增加了“联办增加登记”(见5.2.1.1);修改了“审核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参见表A.6)和以下证明材料”(见5.2

3、.1.2-a)-1);增加了“联办减少登记”(见5.2.3.1);增加了“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见5.2.4-c)、g);增加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群众原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见5.2.1.2、5.2.2、5.2.3.2、5.2.4)删除了“医疗保险”相关内容(见表A.7);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4)归口。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4、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浙江省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泰安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湖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昌吉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本标准主要修订人:13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流程、业务档案管理、经办风险控制、考核评价和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授权的其他服务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5、用于本文件。GB/T 31596.1-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31596.1、GB/T 3159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会保险登记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通过审核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的或通过联办登记交换得到的参保信息,确定建立、变更或注销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注:改写 GB/T 31596.1-2015,定义3.73.2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unit registration in social insurance按规定为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办理建

6、立、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3.3联办登记Information sharing registered市场监管、税务等管理部门通过审核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其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险、统计等基础信息的行为。3.4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personnel registration in social insurance按规定为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办理建立、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4 基本要求4.1 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流程、开展社会保险登记服务,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高效便捷准确的社会保险登记服务。4.2 保障4.2.1 建

7、立并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创新登记手段,提供网上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和自助查询等服务。4.2.2 开展社会保险登记服务宣传,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形式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和指导。4.2.3 实行全民参保登记,加强与市场监管、民政和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督促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4.2.4 开展社会保险登记与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人员编制变动等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的共享和协同办理,促进服务流程的优化。5 服务内容和流程5.1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5.1.1 单位建立登记5.1.1.1 联办建立登记新成立企业在办理市场监管注册登记时,同步完

8、成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批量接收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交换的数据,生成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参见表A.1),按规定存档。通过部门间协作机制督促新成立企业发生用工行为后及时办理人员社会保险登记。5.1.1.2 依申请建立登记受理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类型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建立登记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流程:a) 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和以下证件、材料:1) 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 单位银行开户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

9、件、材料。b) 审核申请资料,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 用人单位不符合单位登记条件的,应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理由,终止业务办理;2) 资料不齐全的,应退回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资料名称,中止业务办理;3) 资料齐全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准确或有遗漏的,指导申请人修改补充;4) 资料齐全且符合单位登记条件的,进入下一环节。c) 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生成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信息。d) 复核,应确保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名称、参保险种、参保日期等核心数据的准确性。e) 打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参见表A.2),交申请人确认。f) 告知申请人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

10、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告知办理地点、办理程序和办理材料等注意事项。5.1.2 单位变更登记5.1.2.1 联办变更登记依据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交换的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5.1.2.2 依申请变更登记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并按以下流程经办:a) 受理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参见表A.3)和以下证件、材料:1) 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核准变更相关证明材料;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b) 审核申请资料,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 资料不齐全的,应退回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资料名称,中止业务办理;2) 资料齐全但社会保险变更登

11、记申请表填写不准确或有遗漏的,应指导申请人修改补充;3) 资料齐全、准确无误的,进入下一环节。c) 录入单位社会保险变更信息。d) 复核,应确保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名称、参保险种、参保日期等核心数据的准确性;e) 打印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表(参见表A.4),交申请人确认。5.1.3 单位注销登记5.1.3.1 联办注销登记依据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交换的数据,对没有社会保险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联办注销登记。5.1.3.2 依申请注销登记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并按以下流程经办:a) 受理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参见表A.5)和以下证明材料:1) 注销

12、社会保险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b) 审核申请资料,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 资料不齐全的,应退回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资料名称,中止业务办理;2) 资料齐全的,进入下一环节。c) 审核单位参保情况,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 有在职参保人的,应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单位人员减少,中止业务办理;2) 无在职参保人的,进入下一环节。d) 审核单位缴费情况,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 对有欠费的单位,应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应缴费金额及缴费地点,中止业务办理;2) 对已无参保人(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且无欠费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3) 对已无参保人(包

13、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且虽有欠费但能提供已缴费证明的单位,留存资料,待欠费到账后,再办理注销登记;4) 对无在职参保人、无欠费、但有离退休人员的单位,办理离退休人员关系转移手续后,办理注销登记。e) 打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申请人确认。5.1.4 单位登记审查配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做好用人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情况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建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5.2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5.2.1 单位人员增加登记5.2.1.1 联办增加登记用人单位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同步完成社会保险人员增加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接收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部门交换的数据。通过部门间协作

14、机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人员社会保险增加登记。5.2.1.2 依申请增加登记按以下流程即时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人员增加登记申请:a) 审核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参见表A.6)和以下证明材料:1) 身份证明材料(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等);2) 进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人员调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批准文件等);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b) 录入人员登记信息。c) 复核,应确保人员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参保日期、个人身份、参保险种、个人账户性质等核心数据的准确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

15、限内办理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5.2.2 单位人员信息变更登记受理并即时审核用人单位或职工提交的人员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办理单位人员信息变更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5.2.3 单位人员减少登记5.2.3.1 联办减少登记用人单位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同步完成社会保险人员减少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接收失业登记部门交换的数据。通过部门间协作机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人员社会保险减少登记。5.2.3.2 依申请减少登记按以下流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