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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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修订说明一、任务来源为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2019年人社部社保中心启动了对部分社会保险标准的编制修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于2019年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项目完成时间为2020年。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河北省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浙江省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山东省威海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四川省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陕西省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等5家单位作为成员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建设管理标准之一。二、修订的目的和意义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从2016年1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其保险经办机构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方面又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适应社会、经济的新变化,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予以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向参保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维护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

3、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有利于解决经办管理服务中的突出问题我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各地探索实践基础上逐步统一和发展起来的。起步阶段,各地在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方式方法不断探索,存在模式不统一、方法差异大、管理流程不规范、管理环节较繁琐等问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是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指南,具有专业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本标准的修订,必将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二)有利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

4、推进“减证便民”服务,加快经办服务数字化转型,是下一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方向。本次修订,全程贯彻“放管服”要求,推进人力的优化配置与资源的优化整合,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促进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有利于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随着社会保险的全民覆盖,参保群众的社会保险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对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要求越来越高。社保机构直接面对参保对象,提供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并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员流动频繁,居住和就业情况多

5、样化,跨统筹地区转移、跨制度衔接人数与日俱增,参保人及时了解个人社会保险权益、顺畅办理各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需求也更为迫切。因此,修订完善服务规范,有助于规范社保机构的服务行为,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更加公平和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三、修订原则标准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规范性原则。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中的规范性要求进行编写,以社会保险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框架,以部中心2019年8月13日颁布的最新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为基础,与已经实施的社会保险国家标准中的

6、社会保险服务总则、社会保险业务流程总则、社会保险术语、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等标准相协调,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2015版(GB/T 31597-2015)进行了修订,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各环节进行了规范性阐述。(二)系统性原则。本标准规范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权益、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关系转移、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等内容,立足于经办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方法、内部控制、基金管理和争议处理等相关基本

7、要求和方法。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以及已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国家标准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三)统一性原则。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既兼顾地区间制度现状、机构设置、基层平台、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差异,又考虑实际可操作性,适应保险费征缴职责移交税务部门等实际,对相关业务操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服务规范完整统一。四、修订过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修订工作于2019年7月正式启动,召开了1次工作组会议。标准修订工作组全体成员明确任务分工,确定标准修订的技术框架和工作计划,全面搜集梳理法律法规规程,深入调研收集信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研究讨论论证,完成了标准送审稿的编写。主要

8、工作过程如下:第一阶段:2019年7月人社部社保中心社会保险标准修订工作会后,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成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修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具体负责制定修订工作方案,安排调研、制订标准、组织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报批等工作;并负责与部社保中心、社保村委会及标准化机构沟通联系,协调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标准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组成立后,立即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了基本思路、任务目标、方法步骤、工作措施和有关要求。组织成员学习了2015年6月国家标委会发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G

9、B/T31597-2015),提出修订方案内容。陕西省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在准确界定标准内涵和外延,明确各章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经办规程,深入学习研究已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于2019年8月起草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修订稿第一稿,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修订组成员单位和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经办单位征求意见,做好了召开修订组第一次会议的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19年11月21日,修订组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第一次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分别发表了各自的修订意见。在部社保中心的指导下,当会,修订组成员单位对修订稿第一稿逐字

10、逐句逐条进行讨论,安排工作人员对各自的修订意见以及依据进行了详细的记录。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修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将不同意见以及各自出发点、政策依据等记录后,将记录稿发各成员单位继续酝酿。第三阶段:2019年12月,修订组第一次会议后,牵头单位根据会议精神,参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形成了修订稿第二稿,并制作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修订前后对照表,再次分发至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第四阶段:2020年1月3月。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修订组未能再次召开会议。各成员单位采用微信群讨论的方式,对成员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共32条进行了讨论和确认,据此形成了送审稿。研究讨论了

11、修订说明的框架内容和技术性要点,牵头单位根据修订情况草拟了修订说明。五、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原标准共10章33条,修订后共13章,42条,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待遇支付、关系转移、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等内容。(一)范围介绍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本标准所适用的领域。(二)规范性引用文件给出了本标准中引用的8项国家标准。(三)术语和定义介绍了本标准中所使用的术语及定义。(四)参保登记本标准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参保范围及参保地,规定了线上、线下参保申请方式,以及

12、对社保机构审核登记的时限、层级管理等要求,简化了参保登记项目。与原规范相比,增加了“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并将其简称为“线上服务渠道”,与原来传统的线下服务渠道相对应。(五)参保信息变更本章规定了社保机构变更参保人信息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区别了关键信息和非关键信息。对参保信息变更方式的规定替代了原规范对受理业务的各级经办机构的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六)保险费收缴衔接本章规定了社保机构通过人社-税务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内容,明确了数据传递的方向和方式,规定了特殊缴费、集体补助或资助的受理主体,明确了退费的主体。

13、(七)个人账户权益本章依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GB/T 37705),从依法加强基金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安全和利用信息技术监测基金收支情况等方面,对个人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个人账户的内容、记录的项目、建立的方式、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结息办法和查询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确保个人账户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实现各经办业务环节之间相互整合协同,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避免相互冲突,重复管理操作,实现高效、便捷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服务。个人账户查询渠道方面,适应经办服务的新发展,提出了信息化程度更高且可操作的多种方式,为参保人提供方便、

14、快捷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服务。(八)待遇支付本章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并对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社保机构在待遇调整中的职责。参保人员待遇核定不再局限于向村社区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纸质证明资料,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都成为参保人申请待遇、提出异议以及社保机构告知核定结果的渠道。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社银联网的方式实现数据互传,实行社会化发放,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实现“三个全面取消”的要求一致。(九)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单独列为一章,明确了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以信息化手段为主的确认方式。对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丧失或停止领取

15、待遇资格的详细规定,是为了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信息化手段为主,采用信息比对的手段完成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服务。(十)关系转移本章明确了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本险种内关系转移的基本要求、提供的申请方式、审核要求以及转移办法规定。由于近年来各地信息化服务水平的提升,经办机构向参保人提供线上服务,参保人不跑退即可办理转移业务成为可能。因此,相对于原规范,转移申请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十一)关系终止本章规定了社保机构应终止参保人参保关系的情形,特别对终止参保关系时,个人账户的清算方式予以明确。明确要求社保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对终止申请予以审核,对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横向比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二)宣传及咨询受理本章为新增内容,明确要求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业务宣传、业务咨询受理,对宣传方式、宣传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十三)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本章明确社保机构开展服务监督、服务评价、服务改进的要求,与原规范相比,没有变化。六、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经查阅,本标准与国内法律法规没有冲突,在制定过程中及将来的贯彻实施中均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标准修订工作组 2020年3月31日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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