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在新形势下结合“六五”普法维护“两个利益至上”的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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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如何在新形势下结合“六五”普法维护“两个利益至上”的价值1、相关定义1.1、核心价值观的概念 所谓核心价值观,是为执政者所倡导并居于主流地位的价值观。 首先,核心价值观是执政者所倡导的价值观。某一价值观只有为执政者所倡导 才能在政治层面获得积极的发展动力,否则其处于被压制的状态,维系自身存在尚 有压力,引领作用很难发挥出来,也就不能成为核心价值观。不为执政者所倡导的 价值观,也可能是主流价值观,这代表着从实质上的主流地位向形式上的核心地位 发展的趋势,此时它与执政者的价值观处于对抗的状态,主流尚未成为核心。比如 “自由、平等、博爱”没有为封建社会的执政者所倡导,因此就不能称其为封建社 会的

2、核心价值观,尽管其在封建社会末期可能占据主流价值观的地位。韦伯说:”统 治者或统治者们的明确意志(命令),旨在影响某个人或更多的其他人(被统治者)的行 动,而且在实际上,也确实以如下方式影响着这种行动,即在某种相关的社会程度 上,他们的行动就好像被统治者们已将命令的内容当作是行动的准则,是出于自身 的缘故。”38,39 其次,核心价值观是居于主流地位的价值观。核心价值观不仅应当为执政者所 倡导,而且应当具有主流地位。如果某一价值观仅仅为执政者所倡导,但在社会中 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也很难说是核心价值观。比如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的时 代,尽管东周的统治者仍然提倡”周礼”,但因其社会制度正在走向

3、没落、解体,所 以作为当时统治者心目中核心价值观的”周礼”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就不 能称其为真正的核心价值观。 再次,只有同时具备前述两个条件的价值观才是核心价值观。为执政者所倡导、 居于主流地位,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可能存在着这样一种 情况:执政者提倡的价值观没有被社会普遍接受,而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又为执 政者所不容。这种情况下,社会上就不存在核心价值观,只有多种价值观的并立与 斗争。没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必定是一个矛盾激化的社会,它通常出现在社会剧 烈变革时期。比如中国历史上”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代,没有任何一种价值观 居于主流地位,与之相伴的是”春秋五霸”、

4、”战国七雄”的连年战争。 本文在当代中国范畴内研究核心价值观,若无特别说明,核心价值观即指适用 - 20 - 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就是为中国共产党所倡导并居于主流地位的 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动态的认识,力图建构放诸社会主义社会而皆准的”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出的是一种理想追求而缺乏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各国在 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都需要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各国具体 实际相结合方能成功,说明马克思主义本国化的重要意义具体到中国来说就是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理论建构过程中必须与 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从而呈现出多种姿态。涉及到价值观,

5、各国家、各民族都有其 认同的与意识形态无关的价值观念,大一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必会被普 遍接受,甚至会饱受质疑并给敌对势力提供便于攻击的软肋。当今中国理论界所研 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点是中国国情,因此称其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或”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观”更贴切一些。 1.2、利益的概念 从哲学上来说,利益是一定的利益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肯定,它所反映的是某 种客体(物质的以及精神的东西)能够满足主体(个人、集体和社会)的某种需求。25按 照传统观念,利益主要指物质利益,比如衣食住行。长期以来,物质利益是人在利 益追求中的主要目标,这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关,也与人的认识

6、水平有关。随着 生产力水平与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非物质利益凸显出来。在当代中国,利益不仅 包括物质利益,而且包括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信仰利益等非物质利益。 政治利益,指人的政治需求,主要表现为政治参与的愿望。政治利益在民主社 会尤为突出。作为社会人,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本身就是一种政治需求,是 对政治利益的追求。政治利益本身是非物质的,但政治利益的实现会带来物质利益, 所以政治利益常常表现为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不是目标本身。政治利益的这种功能性 异化,使得长期以来政治利益被压抑,往往以目标的正义掩盖对手段正当性的判断, 只要目标”正确”其实现途径可以忽略。缺乏手段的有效保障与制约,目标的正确

7、性会脱离现实,观念上的正确演变成实践中的偏差,科学的理论沦为空洞的说教, 所谓”好心办坏事”。更有居心不良者以正义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这会消减人在 政治利益实现过程中的主观满足感,降低人对政治利益的追求热情,应当引起足够 的警觉。随着民主意识的普遍加强,人对政治利益的追求也愈加强烈,执政党的政 策应当考虑到人的政治需求。 精神利益,指人的心理需求。在实践中表现为文化产业的消费与文化产品的使 用。在当代中国,人已经从单纯地追求物质享受层面向更高层次的追求精神享受层 面跃进。但一段时期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偏重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对人的精神 利益关注不够,使得很多不良文化产业和文化产品泛滥,对社会

8、道德形成冲击。为 此,国务院于 2009 年 7 月 22 日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彰显对人 的精神利益的重视与满足。 信仰利益,指人的世界观需求。信仰,包括宗教信仰和无神论信仰。信仰利益 不同于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信仰利益偏重于人的选择世界观的自由,在实践中表 现为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政治利益偏重于人的民主自由、参与政治 - 6 - 的自由,在实践中表现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等;精神利益偏重于 人的心理上的满足,在实践中表现为读书、看报、唱歌、观电影等。信仰利益在当 代中国凸显是因为侵害信仰利益导致的冲突升级,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应引起 足够的重视。 其

9、他非物质利益,指除了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信仰利益之外的非物质利益。 因其不如三者突出,故从略。 1.3、作为庞德法理学核心概念的利益和价值衡量 (一)利益概念:社会学法理学理论基础 社会学法理学是在批判分析法学(特别是分析法学的极端表现形式概念法学)的背 景下诞生的。分析法学把法定义为一个由总的标准确认的、旨在决定什么行为应受国家 权力惩罚或强制而直接使用的一批特殊的规则。 18 它强调法学的研究主要是考察实在法 的规则、结构,对实在法的诸要素作逻辑分析。而社会学法理学更多的是以功能主义的 视角去研究法学的 19 ,它认为,法不是孤立运行的,而是在”社会中运行的法”。 社会 学法理学将法律置于

10、广阔的社会背景下,着重分析和研究法律产生、存在、运行和实现 的社会条件、社会因素和社会机制,研究法的实际社会效果、法的目的等问题。 20 而在 社会中,人们通过具体的交往活动,构成特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空洞的架 构,而是以人们的利益为内容的结构形式。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下进行的各种活动, 是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正所谓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 21 也 正是这种活动,产生了法律的需要,因此,利益构成了社会学法理学的重要基础。马克 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 18 李瑜青:法律社会学导论,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

11、4 年版,第 9 页。 19 功能主义作为一种研究社会整体的理论,认为每个社会都是一个持久而稳定的结构,诸多社会要素紧密地联系在 一起并构成和谐的整体;这个整体的每个要素都有一定的功能,其任务是开展一定的活动,以便能对保持现有的整 体作出贡献,首先是对保持和谐的平衡状态作出贡献。付子堂:法律功能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21 页。 20 马远俊:法律社会学源流辨析与学理运用,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 5 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第 82 页。 12 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这种

12、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 黑格尔按十八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 22 韦伯也认为,法律可以 在各方面影响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它可以给个人带来某些机会,即根据一定条件,在以 后带来经济利益的机会。 23 他的这一论述告诉我们,利益是法律产生的驱动力之一,也 是社会学法学的重要基础。 马克思和韦伯虽然看到了利益是法律和社会中的基础性因素,但是他们没有专门研 究利益问题,利益只是他们研究其他问题的一个因素,而且他们的探讨多数只局限于经 济利益的范畴内进行。而作为社会学法学的重要分支,利益法学派把利益直接作为社会 学法学的核心范畴来研究。在利益法学派看来,利益不仅仅局限于经济上的需要,而是

13、 人基于心理上的需要所产生的一切欲求,其包含的范围更加的广泛。比如利益法学的奠 基人耶林把利益称为请求、要求或愿望,也就是人们事实上讲的如果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要想存续,法律就必须做些什么。 24 利益法学代表人物赫克则认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 说的”利益”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欲求,这种欲求不仅意味着人们的实际需 要,而且还包含着那些在受到刺激时,可能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隐藏于人们心目中的潜在 动机。 25 而庞德正是在批判地借鉴了利益法学派的有关观点后系统地提出了他的利益理 论的。 (二)庞德的利益概念及其分类 庞德在提出他的利益概念时,借鉴了耶林的利益观,但他用詹姆斯的伦理观念改造 了耶林

14、的利益理论。詹姆斯认为,任何生命,无论它有多么弱小的要求,不论这一要求 是多么的微不足道,难道它不应由于自身的利益而被满足吗?幸福的真谛只是满足要 求 鉴于每一个被要求满足的事物就其自身来讲是一种幸福,难道伦理学的主导原理不 应该是在一切场合尽我们所能地满足要求吗? 26 因此,庞德用”在任何时候从总量上满 足我们提出的所有要求代替在任何时候对我们有求必应”, 27 庞德认为,利益是指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北京:人们出版社,1956 年版,第 334 页。 23 德马克思 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6 页 。 24 美

15、庞德,前注3,第 13 页。 25 吕世伦、孙文凯:”赫克的利益法学”,求是学刊,2000 年第 6 期,第 62 页。 26 美庞德,前注10,第 441 页。 27 美庞德,前注3,第 13 页 13 人们不管单独地还是群体或社团中或其关联中寻求满足的需求、欲望或期望。 因此,在借助政治组织机构调整人们的关系或规范人们的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些需求、 欲望或期望。庞德在这里特别指出我们不要把作为请求权、作为法学家所使用的术语和 作为好处、作为经济学家所使用的术语的利益相混淆。 28 同时,庞德所指的利益是先于 法律存在的,法律发现这些利益迫切要求获得保障,他就把它们加以分类并或多或少地 加以

16、承认。他说:”法律秩序或法律,并未创造这些利益,即使没有法律秩序和对行为 及决定的权威性指引,利益也依然存在。 29 庞德还认为,利益的产生和法律毫无关系, 法律不能促成而只能承认它们。 30 在提出利益的概念后,庞德认为利益理论的各个部分要达到完美的运行,必须对它 进行分类并认可其中一定数量的利益。为此,庞德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利益三大类型。 1.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是西方法学传统中的核心利益,与 19 世纪人们通常从一个假定的社会契 约或者抽象的人的本性亦或是有关权利和正义的形而上学的原则中推导出它们不同,庞 德更多用的是社会学或者心理学的推论模式。他认为个人利益就是那些直接涉及个人生 活和从个人生活的立场看待的请求、需求和欲望严格说,是指以个人生活的名义提 出的。 31 庞德把个人利益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人格利益、家庭利益、个人物质利益, 而这其中的每一类又分为其中若干小类别,这些分类基本上涵盖了部门法的方方面面。 人格利益具体包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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