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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各阶段修改方式对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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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各阶段修改方式对比.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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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修改答复审查意见答复复审通知书无效程序中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1、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1、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仅限于删除和合并式修改不允许的修改1、 主动删除独权中的技术特征,夸大保护范围2、 主动改变独权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保护范围3、 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4、 主动增加新的独权,该独权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书中未出现过5、 主动增加新的从权,该从权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书中未出现过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2、 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 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合并式修改: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允许的修改1、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2、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3、 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4、 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5、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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